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者:赵明波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8期赵明波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
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
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
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当然就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因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乡镇人大的具体办事机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机构编制方面来看,都应规范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而不应如有的文件所称“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办公室”。
三、关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政府重要会议问题为了加强人大、政府之间相互沟通协调,扩大人大的知情权、参与权,部分地方政府在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或重要专项工作会议时,一般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会,这一互动做法大有裨益。
当前人大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方方 面面 , 题广 泛 , 果不 加选择 , 议 如 面 面俱 到 , 毛 胡 子一 把 抓 . 很难 眉 是 取得好 的调研 效果 的 。因此 。 要精 心
选好调 研课题 ,适 时开 展调查 研究 。
一
是认 识上 的偏 差。 人认 为人 有
大 工作都是 在按程 序操 作 . 因而调 查
研 究可有 可无 ,没 有 实际 的意 义 ; 有 的人 大 常委 会组 成 人 员认 为 自己是
要把 握人 大工作 规律 .善 于分析 、
判 断人 大 工作 发 展 的 总体 方 向和 阶
从 党委 、 府 的主要工 作 岗位上 过来 政 的 , 而对 党委 、 因 政府 的工作 以及 本 地 的基本情 况 已经非 常熟悉 . 不需 要 再作 深入 细致 的调查研 究 : 有 的人 也
第三. 深入 基 层 实际 . 扬 务 实 发
作风 。 是增强 人大调 查研究 实效 的 这 重要环 节 。首 先 , 基层往往 是 事物矛
接 面对 面调 查少 , 现代 的科学 调查 方 式 如 问卷调 查 、网上调 查运 用少 , 形 成 的调查研 究材 料报 喜不报 忧 , 析 分 问题不深不 透 , 可操作 性东 西少 。 以
践 . 实践 中不断 总 结 , 累 了不 少 在 积 好 的经验 和做法 。 从 目前人大 工作 但 的实践来 看 。 大的调 查研 究工 作还 人 面临不少 困难 和问题 。 主要 表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 面 :
一
决定 才能 符合发展 的规律 , 中体 现 集
和 反 映人 民群众 的利 益 和 意愿 。因
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总则1、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设立范围是怎样的?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第二章地方各级人大一、地方各级人大1、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任期为多久?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情况是怎样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任职限制是怎样的?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4、乡级人大的职权有哪些?5、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主体是什么?时限要求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预备会议的作用是什么?主持主体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的提名主体是什么?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9、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10、地方议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1、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议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2、地方质询案的提出主体有哪些?13、质询案的内容有哪些?14、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质询案的处理是怎样的?15、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是怎样的?二、各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1、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种类有哪些?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有哪些?2、各专门委员会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是怎样的?3、调查委员会的组织主体是什么?组织程序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工作职责是什么?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期为多久?特殊权利有哪些?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选民的关系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通过条件是什么?4、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的处理是怎样的?第三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是什么?任职限制是怎样的?名额人数为多少?名额确定办法是怎样的?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的处理是怎样的?5、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哪些?工作职责是什么?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的通过条件是什么?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的关系是怎样的?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主体是什么?组成人员有哪些?产生办法是什么?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与地位是怎样的?组成人员有哪些?任期为多久?决策体制是什么?工作分工是怎样的?会议制度是怎样的?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3、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哪些?4、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什么?立法依据是什么?备案主体是什么?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是怎样的?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1、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置层级范围是怎样的?2、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产生办法是怎样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情况是怎样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程序是怎样的?领导成员设置是怎样的?4、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立层级范围是怎样的?地位是怎样的?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分别是怎样的?第五章附则略。
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做好研究室调研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调查研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基本方式。
研究室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的专门机构,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制度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这次全省研究工作座谈会的主题,我们认为,做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必须从调研工作实际出发,在调研课题的确立、调研方式方法的运用、调研成果的转化这三个重要环节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健全机制。
一、突出重点,精心谋划调研课题1、围绕全市各个时期的工作重心进行调研。
推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发展的奋斗目标,一直是市委的工作重心和大局,也是常委会工作的重点。
研究室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调研工作的根本着眼点。
2004年,我们针对市委提出的“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市汽车工业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发展汽车支柱产业的建议;2005年我们针对全市开展的“项目建设年”活动,和有关专委会一起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为同年常委会开展的对全市招商引资大项目的视察活动提供了基本素材;2007年我们针对新农村建设情况前往农安、榆树、双阳等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加强有关工作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围绕“两制”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调研。
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成立之初,正值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国家机关中推行执法目标责任制、督促“一府两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这也是当时一个时期全市工作的重点。
研究室连续几年围绕“两制”的实施设计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两制”工作的安排意见,补充编制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对执法目标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文化市场执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败诉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有力推动了“两制”工作的深入实施。
创新“一二三四五”工作法 推动人大办公室工作高质量运转

SECRETARY ’S COMPANION秘书之友2022年第5期创工作研究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提出系统要求。
办公室是人大常委会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影响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水平。
可以说,人大办公室是保障人大常委会机关高效运转的关键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对机关整体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
步入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以“一二三四五”工作法创新工作模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一、遵循一大原则,以党的领导增强工作向心力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政治原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整体居于主导地位,统率着办公室工作,同时办公室作为关键部门,对机关整体功能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就要求办公室准确把握地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中心大局,了解工作动态,掌握意图要求,提前谋划、安排和部署各项工作。
推进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治建设要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根本遵循,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视察中办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五个坚持”要求,这“五个坚持”要求虽然是对中办提的,但同样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的根本原则。
这“五个坚持”概括起来讲,就是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的政治建设,切实增强做好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身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党员干部,要努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忠诚锤炼党性、以勤奋增强本领、以奉献提升境界、以团结建强队伍、以细节成就事业、以廉洁树立形象,不断推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与时俱进。
二、做实两项服务,以组织保障扩大工作影响力办公室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服务。
中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朝向成熟的方向迈进,但仍与中国高速发展的现代化形势不相适应。
需要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优化。
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理论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它既受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制约,也受到内发展规律的支配。
总体而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相适应,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机构设置要具有系统性,并依法进行。
(一)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从根本上要适应职能的需要中国各级地主政府发行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诸如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和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监察、民族事务、国防建设等工作。
要承担这些具体的工作,就必须合理地设置相应的行政机构。
(二)机构设置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地方政府机构变化的总趋势是职能不断扩展,机构不断增多,结构日趋复杂。
(三)机构设置具有内的在系统性地方政府机构作为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具有内在的结构和发展规律。
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政府职能,必须构成一个功能齐全、机构协调、运转灵活、效率较高的行政管理体制。
只有作为有机整体,机构才能发挥整体效益。
(四)机构设置须依法进行当代许多国家对设置地方政府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编制、工作程序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使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防止随意设置机构的现象。
二、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中国地方政府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一个长期、令人困扰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机构过于庞大。
中国地方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顶峰时期的机构设置:省政府达80-90个;市政府机构达60-70个;县政府机构达50-60个;乡镇一级也达20个左右。
虽然其后几经改革,但机构设置处于精简------膨胀的循环之中,至今各级政府的机构仍然偏多。
地方政府结构

法院体系
最高法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其 他 专 门 法 院
石 油 法 院
农 垦 法 院
森 林 法 院
海 事 法 院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高级法院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直辖市内设立
军 事 法 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
自治州内的
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中级法院
县和(县级)市的 自治县的 市辖区的 基层法院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浙江
福建 湖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云南 陕西 甘肃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辽宁
贵州 宁夏 湖北 河北 吉林 天津 海南 重庆
1980.1
1980.1.15 1980.1.15 1980.1.17 1980.2 1980.4 1980.6 1988.8 1997.6.18
省份 时间 省份 时间
西藏
青海 新疆 河南 北京 江苏
1979.8.14
1979.8 1979.9 1979.9.12 1979.12.13 1979.12
山西
内蒙古 黑龙江 江西 上海 安徽
1979.12.25
1979.12.26 1979.12.26 1979.12.27 1979.12.29 1979.12.31
山东
197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根据各地提供的数据汇总)
2.各级地方政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的主体部分,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 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最新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

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二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三篇:任岩: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第四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第五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关于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调查最近,我们就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问题,赴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工作开展较早的太原市进行了考察学习。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太原市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比较规范,成效也较显着。
一、太原市设立街道人大工人机构的情况太原市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始于该市小店区。
小店区是太原市1998年初区划调整时在原南郊区的基础上新建的,区划调整时划入了3个街道办事处,划出了7个乡镇,辖区形成了6个街道办事处、3个乡镇的新的行政格局。
区划调整后,区人大常委会从街道与乡镇人大的明显反差,认识到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乡镇作为一级政权,设有人大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工作在乡镇依托乡镇人大机构贯彻落实,乡镇民主法制建设也搞得有声有色。
而街道不是一级政权,没有人大工作机构,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布置的工作在街道只能靠一名联络员承办,很多事情落实不了。
街道民主法制建设与乡镇相比,也有明显差距。
另外,一个街道辖区内人口一般为3~5万,多的达10几万人,街道内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多,知识分子多,各级人大代表多,是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阵地。
无论是从加强街道人大工作还是从落实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来说,都迫切需要设立街道人大工作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他们据此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需要,可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名义,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很快拟定了关于设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报经区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于1998年7月实施,全区6个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先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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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
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
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
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一)机构规格不统一。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则大不一样。
有的地方按照这些规定设立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而有的却只设立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室),如我市12个县区没有一个县区设专门委员会,全都只设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室)。
这与专门委员会相比,无论是产生形式、人员组成,还是职能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另外,由于受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有的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一级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室),虽有成员多名,但驻会或日常工作的只有一两个人,实际上成了空架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其结果不仅弱化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家机关办事机构之间的正常工作联系。
(二)机构设置不协调。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与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相比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工作机制运行上的程序性和规范化。
而其工作机制运行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不协调不统一。
究竟哪一级该设哪些机构,怎样确定其名称,怎样确立其工作职能,一直缺乏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的、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不像行政、司法、检察机关那样上下一致、左右协调。
例如,目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有的设常委会办公室、选举任免与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农村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信访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等9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设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信访室等6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只设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等5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这样的机构设置,上下不对应,名称不统一,左右不协调,显得十分凌乱,毫无章法。
特别是信访机构的设置,目前存在着不规范和规格低的问题,例如有的市、县把它作为常委会某一办事机构的一个部门,以我市本级为例,20xx以前就是把它有作为常委会办公室一个部门,名称叫做“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只确定一个人兼管这项工作。
长期存在的这种不协调的状态,与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和职权极不相称。
当前,随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和对“一府两院”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错案责任追究等一些新的监督形式的出现,致使人大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的现状使得信访工作陷入对外协调难、督办力度跟不上、疲于应付的境地,许多反映到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和控告以及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案1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第2页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形象和地位。
(三)机构名称不规范。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可以看出,机构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逐步设置的,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两者在具体性质和地位上有所区别。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然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名称五花八门,让人不得要领,加之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封闭的境地,横向联系不够,确实存在着机构名称不一、各自为政的问题。
就以地市一级为例,有的称××专门委员会,有的称××工作委员会,还有的称××工作室。
即使同是专门委员会,其名称也不尽相同,如法制委员会,有的称内务司法委员会,有的则称政法委员会,等等。
另外,领导职务的名称也不规范。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领导职务的名称不尽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称委员长、副委员长,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三级人大常委会称主任、副主任,乡镇人大称主席、副主席,缺乏统一性,因而也缺少了规范性和严肃性。
(四)主要领导职位设置不科学。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职位,目前各级各地的设置也不相同,缺乏科学性和统一性。
省、自治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都由同级的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省(自治区)委委员,个别省(自治区)任常委。
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一般定为正厅长级,在同级党委的党内职务上,一般只任委员。
县(区)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为专职,行政级别定为正处级,在同级党委内任委员。
乡镇人大主席均为专职,在同级党委内任副书记。
从上述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有的是专职,同时在同级党委任副书记;有的是专职,但在同级党委中只任委员;有的是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的行政级别,有的确定为同级四家班子的主要领导的那一级,而有的只是确定为副职。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职位这样设置,不仅显得十分凌乱,没有章法,不规范,不权威,而且也不利于开展工作,不利于调动任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策及建议当前,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各式各样,五花八门,难怪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
为了消除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职权的行使,笔者建议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机构名称、领导职务设置和领导职务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容易使人形成模糊认识,造成实际工作中的随意性。
因此,本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组织机构、人员规模与职能职责和谐统一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名称、领导职务设置和领导职务名称加以立法规范,以达到上下基本统一对应、左右基本协调的目的。
为什么领导职务的名称也要统一呢?这是因为领导职务的名称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因此需要认真对待,认真设置,规范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凡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制定地方法规的办法,对本辖区内地方人大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务的名称作出规定,为国家立法提供实践经验,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总之,人大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就应该从统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领导的名称做起,省(自治区)、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班子的正副职领导应该统一称之为主任、副主任。
另外,要通过立法确定主要领导职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确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职务,即省(自治区)、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的主要领导统一设置为专职,并在同级党委中担任副书记。
(二)通过改革予以加强。
各级各地在机构改革中,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实行必要的倾斜,以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把重视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落到实处,真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地位得以体现,使其在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进行完善。
自上而下,要像开展执法检查那样,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名称和领导职务的名称规范情况开展检查,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一个上下统一规范的机构体系。
另外,在规范机构的同时,要积极总结以往经验,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创新和完善地方人大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工作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对其职权、职责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力求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关系协调,工作富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