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基本标准(2016最新版)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最基础的单位之一,其设置标准对于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诊所的正常运作和患者的安全就医,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标准来进行诊所的设置。
首先,诊所的位置选择至关重要。
诊所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地方,以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能够感受到舒适和便利。
同时,诊所的周边环境也需要符合卫生标准,避免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影响。
其次,诊所的建筑和装修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诊所的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符合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要求。
在装修方面,应当注重环保、卫生,避免使用有害物质,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
诊所的设施和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医用电器、急救设备、诊断设备等,以满足基本的医疗需求。
此外,诊所还需要配备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除此之外,诊所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诊所的正常运作和患者的安全就医。
同时,诊所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患者的医疗记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最后,诊所的医疗服务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诊所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诊所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总之,诊所设置基本标准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才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为社会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希望各位医疗机构能够重视诊所设置标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门诊部诊所标准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6汇总一、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2二、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12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 ----------------17四、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09号--------------------------------21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09〕119号---------------------------------26六、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31七、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11〕21号---------------------------------42八、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11〕47号-------------------------- 48九、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53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医发[1996]第24号颁布时间:1996-06-11实施日期:1996-06-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设置基本标准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种,其设置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在诊所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下面将从诊所的场地选择、设施设备、医疗人员等方面介绍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
首先,诊所的场地选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诊所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安静舒适的地方,以方便患者就医,并且有利于患者的休息和恢复。
此外,诊所的场地面积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容纳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诊所的设施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诊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诊疗室、手术室、药房、检验室等。
这些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诊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处理系统,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再次,诊所的医疗人员也是诊所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诊所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诊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诊所的设置需要符合一定的基本标准,从场地选择、设施设备到医疗人员,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患者能够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诊所管理者能够重视诊所设置的基本标准,加强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诊所能够正常运营,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

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诊所只能开展1个临床一级科目。
卫生所(室)、医务室按核定项目开展医疗服务。
三、科室设置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室。
2、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药局)。
3、开展简单手术项目的还需设手术室、换药室。
㈡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各室使用面积:1、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均不少于10 M2;2、观察区域不少于15M2。
3、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换药室均不少于10M2;4、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M2。
5、消毒室不少于4M2。
㈢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三、人员㈠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诊所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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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