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
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记者了解,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 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
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
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
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
8月27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西安供电局: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
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转发: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2019年住宅小区供电方案小结(西安)

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供电方案设计小结西安市住宅小区项目供电“专改公”始于2012年,在2016年11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和2018年11月28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之后,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预留配电房有了2个明显的变化,前文提到了环网单元,后文提到了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的预留原则,笔者总结如下:1. 本条引自政府发文原文:新建大型商住区、成片改造区、新建公共区域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筑物,应规划并预留变电站、配电站、电力线路走廊。
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项目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站,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预留2座10千伏室内环网单元位置。
2. 结合西安市供电局要求,环网单元按供电局要求预留环网室,环网室一般设在用电项目红线内,并优先按独立的地上建筑设置;其次可设在建筑物的首层;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可考虑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最底层;如建筑物仅有地下一层,在满足设备检修、运输要求和防火、防水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地下负一层,并应临近电缆主通道。
同一地块的多座环网室应分开布置,并分布于同一地块的各端。
(环网单元替代了以前的开闭所,环网单元实际是民用10kV配电网络公网化了;对于有多路电源诉求的住宅小区用户,应至少有一路从其预留的环网室为其正式供电。
)3. 环网室(仅考虑两段母线的单座环网室)按3种模式预留:3.1. 独立建筑土建模式:长8米,宽6米,设备房层高3.6米,半地下电缆夹层高2.0米,地上部分1.0米,地下部分1.0米,采用砖混结构,墙下条形基础。
3.2. 非独立建筑地上一层土建模式:长8米,宽6米,层净高不小于5.6米,其中包含电缆夹层2米,设备间3.6米。
3.3. 地下负一层土建模式:长8米,宽6米,层净高5.6米,其中包含电缆夹层2米,设备间3.6米。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修订完整版

目录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5)一、范围 (5)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5)三、术语 (6)(一)变电站 (7)(二)配(变)电站 (7)(三)开关站(开闭所) (7)(四)环网柜 (7)(五)电缆分支箱 (8)(六)配电变压器 (8)(七)箱式变电站 (8)(八)公用变电站 (8)(九)专用变电站 (9)(十)电能计量装置 (9)(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10)四、总则 (10)五、供配电系统 (13)(一)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13)(二)用电负荷标准 (13)(三)负荷分级 (14)(四)无功补偿 (16)六、配(变)电站 (17)(一)站址选择及标准 (17)(二)中压开关柜 (18)户外环网开关站宜推广共箱式。
(18)(三)配电变压器选择 (19)(四)中压电缆选配原则: (20)(五)中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1)(六)低压开关柜 (24)(七)低压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25)(八)土建标准 (25)(九)电源类型接入原则及主接线 (28)(十)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34)七、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38)八、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39)(一)防雷 (39)(二)接地 (39)九、配电室站用电 (40)十、计量装置 (40)十一、电能表计量箱 (42)十二、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46)十三、备品备件及站内配置 (48)十四、住宅区内达到500套住宅时应安装自动售电终端。
(50)十五:附件 (50)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二、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市建发〔2010〕154号《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2年2月29日公变工程营销专业会议纪要三、术语(一)变电站指被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供配电设计原则 (6)6 设备选型原则 (12)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19)8 附录: (2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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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供配电系统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5.2 用电负荷标准5.3 无功补偿6.配(变)电站6.1 站址选择6.2 配电变压器选择6.3 主接线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 防雷8.2 接地9.计量装置10.配电自动化要求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3.1配(变)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3.3 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4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5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6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7公用变电站指为新建住宅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3.8专用变电站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3.9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4总则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
住宅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便民购电服务用房、自动购电终端点。
4.4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4.5 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8 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均应采用地下敷设的配电网。
4.9住宅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4.10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住宅楼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楼梯间配电箱内,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4.11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本小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kV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1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系统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5.1.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5.1.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
5.2用电负荷标准5.2.1标准住宅建筑。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市规划局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居民住宅。
(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2)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3)每户建筑面积90㎡(含)-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4)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10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的16m㎡铜芯塑料线。
(5)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不低于40W/㎡。
容量高于最低配置容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2.2 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配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需要系数法计算,并满足7-10年居民生活用电发展的需求。
5.3无功补偿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变)电站的低压侧,经补偿后cosΦ不低于0.92。
6配(变)电站6.1站址选择6.1.1 站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住宅小区内合理布置。
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并满足对周围环境隔声的要求。
6.1.2为满足住宅小区负荷要求及供电质量,有条件时建筑面积每2万m2的建筑群内,应设置不少于一处公用配(变)电站的位置。
6.1.3总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开关站,由其向区域内配(变)电站供电。
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开关站内。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6.1.4 住宅小区公用配(变)电站宜采用地上布置,可采用户外箱变。
在地下室布置配(变)电站时,不宜布置在建筑物最底层。
6.2配电变压器选择6.2.1住宅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600VA。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6.3主接线6.3.1 根据住宅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住宅小区内10kV供电接线方式可分别采用单辐射和单环网、双环网运行接线方式(主结线见附录图A-1、A-2、A-3)。
6.3.2 开关站、环网单元采用环网(开环运行)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
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关站、环网单元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宜大于4回。
6.3.3 住宅小区公用变电站10kV侧宜采用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
(主结线见附录图B)6.3.4 住宅小区专用变电站:6.3.4.1. 专用变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在1250kVA及以上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
6.3.4.2. 住宅小区内由开关站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站供电时,分配(变)电站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6.3.4.3. 配(变)电站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6.4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6.4.1 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4.2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应留人员进出通道和设备进出通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配(变)电站应设在地面。
6.4.3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其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
建筑内与其无关的管道(包括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不能通过配(变)电站。
6.4.4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高低压电缆通道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
公用变电站、专用变电站的电缆应分层或分侧敷设。
6.4.5 配(变)电站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
开关站及配(变)电站实施远方终端数据采集、保证信息传送上传至开关站或配(变)电站及调度管理部门。
智能电度表能通过RS-485接口采集全部数据,终端能同时支持不少于两种规约的电表接入。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7.1低压线路末端电压降应≤4%,且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
7.2 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并做吊牌标示。
住宅供电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等截面的铜芯交联电缆。
7.3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宜选用封闭式低压插接母线或预分支电缆;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宜采用单芯铜芯交联电缆。
7.4楼内低压线路设计标准应满足每户电气设计容量及国家相关标准。
7.5低压配电系统应实行区域供电模式,并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得跨区域供电。
7.6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8.1防雷8.1.1 10kV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应设置避雷器。
8.1.2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
8.2 接地8.2.1 10kV避雷器独立设置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Ω,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