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合安监管[2013]209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3〕209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令)、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3〕104号),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一)按照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常年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经营者必须符合65号令规定的条件,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行政许可。
(三)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量最高限量不得超过40箱。
二、制定规划,严格控制零售经营布点数量(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
各地要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每年修订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根据区划调整情况,结合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要求,现对布点数量作出调整,计划到2015年底,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2900家以内(各县市区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见附表)。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
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全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制度,产品加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c7692eb4daa58da0114ae0.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市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的特点,在原有专项治理规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新要求:一、防高坠、物打治理要求1、对于建筑物外侧自下而上有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处和最上部悬挑层位置各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对于建筑物外侧没有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仅局部有脚手架,其余部分仅做楼层临边防护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起每隔四个标准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3、安全平网应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施工升降机处除外),安全平网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满足GB5725-97《安全网》的标准要求;4、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为了防止细小物体坠落,可在安全平网上满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防触电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使用专门生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厂家的通过“3C”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临时装配、自行拼装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3、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严禁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交流电焊机应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三、防模板坍塌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2、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楼梯梯段、斜屋面等),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角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皖安[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安〔2014〕4号)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安委会201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3月7日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标准》),规定分类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通过系统的、有组织、有步骤、不同形式的各种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人员的行为,使公司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运作,促使公司生产、基建、施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网,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关系及监督机构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含发电公司,一下略)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各部门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含三县、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基础设施工程;(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理。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和目标及监理权限、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同时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第八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合安监管〔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安监管〔2018〕16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32”,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3日合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法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7号)等精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信自律、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
第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网站的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栏内,设置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专栏,公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失信行为及惩戒信息,并按规定向政务公开网站、信用管理部门报送。
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按程序纳入合肥市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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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YYY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合理规划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配备不少于两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发展型城市和安全社区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等。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支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推行政府购买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