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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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2日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置和评审原则(一)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是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产品、服务、工程质量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突出企业或组织。

(二)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为每年一次,原则上每年授奖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奖项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二、组织管理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呼伦贝尔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呼伦贝尔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 19〕7号)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二、评审程序(一)发布申报公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

(二)组织申报1.申报原则和范围。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不组织个人奖项申报。

2.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负责卓越绩效模式的推进机构和人员,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模式;(3)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和要求;(2)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3)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4)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5)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6)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内政办发[2011]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内政办发[2011]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

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内质监政发〔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质监政发〔2018〕42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盟市特检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专家评审活动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经自治区质监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4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对专家评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家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评审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本局委托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奖励事项所需评审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第五条根据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本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评审。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7.28【实施日期】201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质监质发〔2016〕237号)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为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局2016年2月对《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7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稿)1.1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严谨、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细则。

2.1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2.2 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3 GB/T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3.1 发布通告每年适当时间,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委)组织申报。

3.2 申报3.2.1 申报范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二、三产业中从事产品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已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自愿申报。

经评审确认,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持续改进,管理水平逐年提高,报请政府再次授奖,但不占当年评审名额,不颁发奖金。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企业管理质量水平,引领企业构建质量兴国、质量兴业的战略目标,坚定不移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评选活动的建设施工质量企业及个人所在企业,须是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创立主办,每年为一评选周期、每期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以评选通知规定为准)。

第四条获誉单位及个人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颁发证书匾额,以示表彰。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施工企业,应具备:(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锐意进取,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二)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履约、照章纳税,在同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三)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工程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四)重视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能够依靠技术革新提高工程质量;(五)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六)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七)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八)上一年度获盟(市)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其他行业按其本行业规定执行)奖项。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公正性声明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公正、公平、科学,评审结果客观有效,评审组成员现作如下声明:一、遵守《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自愿参与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的监督及管理。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客观真实。

三、如果发现与申报组织存在直接的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主动申明并予回避。

四、主动回避利益相关方的评审工作,不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

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不参加实施过咨询服务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

五、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

在现场评审前,不得擅自与申报组织交流评审信息。

六、如实上报评审结果,对相关事实不隐瞒,不漏报,对所承担的评审结果负责。

七、将申报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1.不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讨论申报组织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2.不私自备份拷贝申报组织信息,不保存申报组织材料及相关记录;3.除申报组织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申报组织的任何信息。

4.评审期内直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都不得私自给予申报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

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

八、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九、廉洁自律,不索取或接受申报组织及相关人员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如违反以上条款,声明人愿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签名: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和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以下简称优质样板工程)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其中“草原杯”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及单位、自治区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审查、工程核查,并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获奖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业、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站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实施。

第四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的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由施工企业自主申报,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数量根据每年申报及评选情况确定。

其中,“草原杯”每年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当年工程数量及申报工程较多时,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草原杯”及优质样板工程应当引领行业提升工程质量、体现节能环保、实现社会效益。

鼓励申报企业积极使用绿色建材、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实行一体化设计、实现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等先进技术提升工程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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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20)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7号)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二、评审程序(一)发布申报公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发布申报通告,由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

(二)组织申报1.申报原则和范围。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不组织个人奖项申报。

2.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负责卓越绩效模式的推进机构和人员,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模式;(3)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

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1)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和要求;(2)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3)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4)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5)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6)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4.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牧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在“蒙”字标、服务百家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旅游、绿色有机农产品等组织申报。

5.申报材料。

申报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自评报告。

主要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

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最多不超过3万字。

(3)证实性材料。

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纳入行政许可或强制性管理范围的证书、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主要市场指标证明材料、近三年获奖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和一式4份的书面材料(用A4白纸打印,装订成册)。

(三)盟市推荐各盟市市场监管局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提出推荐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由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五)评估指导坚持以创促建,建立申报企业评估机制,建成主席质量奖申报企业项目库。

分层分类加强对申报企业的培育指导。

完善依托主席质量奖评审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六)组织评选1.组建评审组。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建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评审员,组建评审组。

2.资料审查。

随机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组,确定各评审组组长,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由评审组组长组织集体讨论独立评审结果,形成材料评审意见。

(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企业申报材料按《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独立评审打分,并记录有关情况。

(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专家对独立评审结果进行集体讨论,复核确认,并形成材料评审意见。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按分数从高到低分别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产品类、工程类、服务类的企业名单,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3.现场审查。

组建现场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按程序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结论报告,提出评审结果。

(1)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专家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2)评审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

与受评企业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数据。

(3)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专家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企业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

评审专家按照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

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c.召开评审组会议。

评审组组长及时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受评企业高层领导沟通。

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企业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企业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按标准逐条打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结论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

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

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综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企业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企业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4)提出评审意见。

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讨论研究,提出是否推荐获奖的意见。

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综合报告、相关评审记录、推荐意见一同提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各评审组提供的现场评审结论意见、相关评审记录、改进建议、现场评审合格企业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的企业推荐进入综合评审。

(5)陈述答辩。

由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综合经济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专家组,负责现场提问和评分工作。

陈述答辩采取会议方式,完成现场评审的企业代表介绍企业规模及行业地位、经济效益、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质量安全状况、创新能力、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专家组根据企业陈述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评分。

(6)确定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现场评审分值占百分之七十,陈述答辩占百分之三十),按产品、工程、服务企业分类排序。

(七)征求意见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研究审议1.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2.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九)结果公示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政府批准对公示的组织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

对公示的组织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表彰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三、评价准则包括组织概述、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相应结果,由21项二级评审指标、42项三级评审指标组成,总数1000分。

组织概述不作为评分项,但组织需依据以下要求编制组织概述。

(一)组织概述说明:组织运营的关键因素和背景状况,描述组织的特点和核心竞争力。

要点:基本情况,包括组织业务范围、产品与服务、规模实力、组织架构、人员素质结构等;竞争环境,包括宏观环境、产业发展趋势、竞争形势、战略方向等;核心竞争力,包括业务模式优势、技术与品牌优势、核心能力、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力等。

(二)领导:高层领导对组织的持续成功起到关键作用。

1.高层领导的作用。

高层领导重视组织文化体系建设,确立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推进品牌建设,积极创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水平较高、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在组织文化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引导全员向组织确定的目标前进。

(1)组织文化。

确立和贯彻组织的使命、愿景、价值观、核心理念等,从制度、责任等方面保证组织文化在组织内外的传播、沟通与贯彻;高层领导在组织文化建设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营造诚信守法、改进、创新、快速反应和学习的文化环境。

(2)品牌建设。

制定与组织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符合组织生产、服务特点的品牌发展规划,开展品牌建设,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3)质量安全责任。

建立和保持企业组织质量责任体系,积极履行质量管理安全责任,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4)风险管理。

高层领导有风险意识,策划和落实风险管理,推动组织的持续经营,积极培育组织未来的各层次领导者,尤其建立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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