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年修改)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品⽣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监督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五条⿎励、⽀持和保护⼀切组织和个⼈对产品质量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为有功的单位和个⼈,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的重要⼯业产品;⽤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式:(⼀)监督检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的检查;(⼆)统⼀监督检查,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产某类产品的所有企业进⾏的检查;(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录和检验周期进⾏的检查;(四)⽇常监督检查,是指对⽇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的检查。
第⼋条监督抽查、统⼀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在同⼀检查周期内,对经检验认定为合格的产品,不得重复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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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人民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浙质奖评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质奖评办〔2011〕4号)省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选拔聘用、规范行为、调配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员选聘第四条省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评审员库。
入库评审员分评审员和见习评审员。
第五条评审员(含见习评审员,下同)选聘遵循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3.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5.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6.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现将《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建筑强企评价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条件申报浙江省建筑强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以上);(二)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申报上一年度上缴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专业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三)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申报上一年度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市场行为规范,经营业绩突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申报上一年度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具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且具有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级工法3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利10项以上)。
(七)申报上一年度具有国家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奖项5项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参建计)。
(八)关心民生,建筑工地民工宿舍符合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
三、评价程序(一)建筑强企由建筑业企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浙江省建筑强企申请表(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书复印件;(按与一家银行的授信协议考核);6.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科技活动经费报告复印件;7.企业技术中心的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8.企业具有专利的证书复印件;9.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清单;10.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级行业标准的证书或发布通知等资料复印件;11.获省部级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2.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上一年度获社会信誉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13.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的高层项目(40层及以上)和大型项目(造价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4.企业在申报上一年度承接海外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工程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浙质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2]7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浙政办发〔2012〕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企业至少1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其他成员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在传递质量信任、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 年,我省质量认证制度基本完备,质量认证供给更加充分,产业能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
质量认证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领域不断延伸,有效覆盖重点产业质量认证需求,促进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全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收入达到300 亿元以上,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全面建成并高效运行。
具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品字标”认证体系初具规模,形成品牌集聚优势。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制造业质量认证工作。
全面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第三方评价方式驱动管理提升、生产优化,加速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的技术服务保障,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节能环保等一批重量级未来产业开发质量认证管理工具,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标准、检测和认证方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持续开展传统产业和产品对标达标活动,重点推动消费品制造领域、原材料制造领域、机械装备等零部件制造领域开展质量诊断服务,找准优势和短板,推动企业转变管理和建设方式,促进优势产业加快升级,倒逼落后产能加速出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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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表彰在质量和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浙江省质量奖(以下简称省质量奖)。
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奖是我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第三条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浙江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协)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省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
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推荐评选全国质量奖。
省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五条省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乡镇)、民营和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
第六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非紧密性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设立浙江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作为省质量奖的评审机构,由政府、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质协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受理省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省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通过省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九条省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3、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4、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5、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对符合评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聘为省质量奖评审员。
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一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作为评价体系要求,并跟踪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适时采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反映了现代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融合了世界发达国家最有影响的卓越质量奖标准的基本内容和众多成功组织的经验结晶,与我国质量管理实际相结合,为组织提供了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是省质量奖评审和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组织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组织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组织争创省质量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一定的基础,成为领导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必须是合法生产及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经营符合诚信准则等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要求;2、已获“浙江名牌”产品称号或其他省级(含)以上质量方面有关荣誉称号;3、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是国内行业和省内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组织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成效显著组织;4、认真贯彻实施GB/T 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注册并持续有效运行;行业有相关认证要求的,应通过其认证;有强制性要求认证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先进标准要求;国家和有关部门监督抽查合格;5、认真贯彻实施GB/T24001-ISO14001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运营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6、认真贯彻实施GB/T28001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等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7、由所在市质协和(或)所属省行业(或协会)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该组织质量管理和在地区或行业中地位的评价意见。
评审中将优先考虑地区和行业双推荐组织。
外资独资组织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组织申报。
凡符合省质量奖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浙江省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
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资料审查。
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自评报告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用户评价。
资料审查通过的组织,需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要求,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组织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组织的持续改进能力、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作出现场评价意见,提出存在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提供改进报告。
组织对现场评审提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取得实效后,提供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综合评价。
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示。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省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网址:)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周)。
对有反映和举报的组织,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告审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审定批准。
审定委员会听取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进行评议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需1/2以上审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并需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
第八章评审费用第二十四条申报组织需交纳一定费用,以支付资料审查、用户评价和现场评审费。
第九章获奖管理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订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新目标,不断追求卓越,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市质协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并在省质量奖有效期内,建立获奖组织信息反馈制度。
每年一季度由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放“浙江省质量奖获奖组织信息反馈表”,调查了解获奖组织保持荣誉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对重新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认。
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和省内先进、用户满意的组织,给予再次授奖。
第三十条鼓励我省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奖,对荣获省质量奖后又获得全国质量奖有关荣誉的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能继续保持荣誉、未发生异常情况的,如申报(重新申报)省质量奖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1)获得全国质量奖企业,三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2)获得全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二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3)获得全国质量奖鼓励奖企业,一年内免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办公室: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2、国家或省、市(地)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省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章评审纪律第三十二条省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
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申报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评审资格。
第三十五条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接受评审组织要对评审员工作质量和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给省质协。
评审员要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反馈给省质协。
第十一章奖励第三十六条对获奖组织授予浙江省质量奖奖牌和证书,并在全省性媒体上公布表彰;在全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七条为促进和鼓励组织贯彻实施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持续改进、提高竞争能力,设立浙江省质量奖提名奖和浙江省质量奖鼓励奖。
提名奖择优授予进入现场评审但未获奖组织,鼓励奖择优授予通过资格审查、在资料评审中落选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
对获提名奖、鼓励奖组织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八条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以在组织的广告、产品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