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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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有关规定,表彰在质量和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浙江省质量奖(以下简称省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省质量奖评审工作,参照《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量奖是我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在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第三条省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服务的宗旨,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省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由浙江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协)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我省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所属行业和规模,确定授奖名额。每年从获奖组织中择优推荐评选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五条省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乡镇)、民营和

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组织。

第六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非紧密性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设立浙江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作为省质量奖的评审机构,由政府、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质协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受理省质量奖的申报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省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通过省质量奖现场评审和用户评价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候选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帮促和管理;其它有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九条省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省质量奖评审标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3、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4、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5、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条对符合评审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聘为省质量奖评审员。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省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作为评价体系要求,并跟踪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适时采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反映了现代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融合了世界发达国家最有影响的卓越质量奖标准的基本内容和众多成功组织的经验结晶,与我国质量管理实际相结合,为组织提供了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是省质量奖评审和组织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省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的能力,以及组织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组织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组织争创省质量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一定的基础,成为领导和员工的自觉行动。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必须是合法生产及经营的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经营符合诚信准则等道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已获“浙江名牌”产品称号或其他省级(含)以上质量方面有关荣誉称号;

3、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是国内行业和省内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组织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成效显著组织;

4、认真贯彻实施GB/T 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注册并持续有效运行;行业有相关认证要求的,应通过其认证;有强制性要求认证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先进标准要求;国家和有关部门监督抽查合格;

5、认真贯彻实施GB/T24001-ISO14001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运营过程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

6、认真贯彻实施GB/T28001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等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较高的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通过认证注册;

7、由所在市质协和(或)所属省行业(或协会)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该组织质量管理和在地区或行业中地位的评价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地区和行业双推荐组织。外资独资组织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凡符合省质量奖基本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浙江省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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