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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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

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

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背景介绍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经济服务和资金调配的重要职责。

但是银行业也面临着很多挑战,比如金融风险、信用风险等。

其中,高风险银行是金融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高风险银行处置是指在金融危机或者金融市场高风险时,对高风险银行的管理和处置。

那么,如何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呢?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的措施监管要求提高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监管层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从而减少金融风险。

对于高风险银行,监管层应当控制其业务范围和规模,强化对其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处置,加大对其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

增强危机应对能力银行应当注重危机管理和应对能力的提高。

在金融危机来临时,银行应该及时启动内部应急机制,动态监测市场变化和风险,制定危机处置计划,避免危机产生连锁反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

引入市场化机制在高风险银行的处置中,要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

同时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金融市场环境和形势的了解,制定适当的处置方案,强化银行的清算和处置工作,保障市场的稳定。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在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时,必须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要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金融市场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的意义推进高风险银行处置方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提高金融市场稳定性高风险银行的处置,是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推进高风险银行的处置方案,可以及时解决风险和危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保障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推进高风险银行的处置方案,对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可以预防和化解金融市场危机,及时清理不良资产,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障金融行业稳健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支撑和引擎,推进高风险银行的处置方案,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实体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同时提高金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展 的必 然 要 求 , 也 是防 范 与化 解 系 统 性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金 融
极 大 。金 融 业 是 高 风 险 行 业 , 金 融风 险突发性 强 , 波 及 面广 ,
危 害性 大 , 一旦 出现 风险 , 尤 其是 系统性 风险 , 便会 危 及经 济 发展 , 如 果调 控不 当 , 会 严 重 影 响我 国改革 开放 和 现代 化 建
农 村 经 济
浅议金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刘 建 平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太 原 中 心 支 行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摘要: 我 国金融 机构 市场 退 出机 制的 建立 经历 着一个逐 步探 索和 完善 的过程 , 在 此过程 中, 它在 维持社 会 经 济秩 序, 防 范金 融 风险等 方 面发挥 着较 大的作 用 。由 于金 融机 构 的社会 特 殊性 和金 融 业务 的 高度 关联 性 , 为 最 大限度 地 降低 处置 成本 , 合理 、 公 正地 向债权 人进 行 清偿 , 应根 据金 融机 构行业 特点 , 充 分利 用 司法 手段 和 相关 配套 机制 , 进 一 步 完善 金 融机 构的现 行 市场退 出机制 。为 此 , 建议相 关部 门加 快 对我 国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市 场退 出的 专 门立法 , 全面
证 金第 三方 存管制 度 ,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了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现 象
的发生 。
1 . 因行政 力量 有 限 , 行政 撤 销 清算 组 身 份不 够 明确 , 行 政 清算 接管 时 , 清 算 组 不 能 全 面 掌 控 被 撤 销金 融机 构 的账 册、 文件、 印章 , 不 能全 面 接管 其 资 产 , 尤 其 是对 涉 及犯 罪 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累积。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1. 成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各项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依法合规,及时报告,确保风险处置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风险监测与预警1. 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2.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

3. 定期分析金融风险形势,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五、应急处置1. 发生金融风险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对风险进行分类处置,对一般性风险采取常规措施;对重大风险采取紧急措施。

3. 对风险源头进行排查,迅速查找风险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六、信息报告与发布1. 对金融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告。

2.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风险处置情况。

3.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后期评估与总结1. 对风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2.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3.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金融风险专项处置预案

金融风险专项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定运行,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风险现状,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定运行。

2. 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

3. 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

四、组织架构1. 成立金融风险专项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金融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

五、风险监测与预警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体系,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合规性、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

3. 对监测到的风险,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处置措施1. 对已发生的金融风险,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金融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2)对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处罚;(3)对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或接管;(4)对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予以打击。

2. 对潜在金融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2)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3)加强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七、应急处置1.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风险损失。

八、信息报告与披露1.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风险信息。

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金融风险处置情况。

3.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公众披露金融风险信息。

第十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第十期: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十期课题报告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课题组课题主持:李国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王风华课题研究员:李国旺童威周侃内 容 提 要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已有证券公司退出市场,但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尚处于“真空”状态。

面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与趋势,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已成为我国理论界不可回避的一项课题。

本课题内容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作为问题的提出,简要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发展现状,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营环境变化使我国证券公司两极分化加剧,混业经营、兼并重组、创新和在开放中寻求机遇将是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境内外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境外市场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可以概括为:完善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多样化的处置机制和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其中证券公司处置市场的机制包括救助制度→并购制度→破产倒闭制度。

在对日本三洋证券、山一证券、英国巴林银行和香港百富勤进行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境外市场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可供参考与借鉴的经验:一是监管层在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的准确定位,其在处置中基本行为准则和目标应是充分尊重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维护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在相关立法基础上,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三是建立专业机构统一处理证券公司退出;四是注重改善有问题证券公司经营机制,包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经营风险约束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五是健全、相对独立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风险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上,万国证券合并、君安证券合并、大连证券关闭和鞍山证券撤销典型退出案例分析。

在与境外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比较的基础上,提炼出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退出处置行为法制化问题;二是退出处置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的矛盾;三是缺乏对证券公司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四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证券公司退出后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尚存在冲突。

简述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

简述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概述金融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和问题。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机构需要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来应对这些挑战。

金融机构的处置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风险管理与风控措施、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

风险管理与风控措施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认识、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稳定运营。

风控措施的主要内容1.风险评估:金融机构需要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

2.风险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对各项业务进行监控和跟踪,及时发现风险异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3.风险防范: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行为和业务操作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潜在的风险。

4.风险转移: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等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定义资产处置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以减少不良资产对其经营业绩和健康状况的影响。

资产处置的目的是通过变卖不良资产来获取现金流,并回收部分资本。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1.出售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可以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获取现金流和降低不良资产对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

2.转让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可以将不良资产转让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负责处置和管理不良资产,减轻金融机构自身的负担。

3.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将不良资产打包并制作成证券化产品,通过发行证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投资者,从而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回收。

资产处置的实施步骤1.鉴定不良资产:金融机构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鉴定,包括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和可处置性,以确定处置的方式和步骤。

2.对不良资产进行整理和准备:金融机构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整理和准备工作,包括整理资产档案、清理资产状况、评估资产价值等。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方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金融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建立健全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主体。

2. 优化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识别和评估金融业务风险。

3. 制定科学的风险处置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4. 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子公司。

四、组织架构1. 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工作。

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日常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工作。

3. 各部门、子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五、风险监测预警1.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金融业务风险指标。

2. 定期对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成因和发展趋势。

3. 对潜在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处置措施1. 风险预警措施:(1)对预警风险进行初步分析,确定风险等级。

(2)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措施控制风险蔓延。

(3)向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批准进一步处置措施。

2. 风险处置措施:(1)风险隔离:对风险业务进行隔离,防止风险扩散。

(2)风险化解:通过调整业务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寻求外部支持等方式化解风险。

(3)风险追偿:对违规操作或失职行为进行追责,追回损失。

(4)风险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风险处置情况,接受监督。

七、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1.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风险状况。

2. 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利益相关方披露风险信息。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风险教育与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2.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九、预案实施与监督1. 本预案由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

三、风险处置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预防风险发生。

2. 及时发现,快速响应。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3. 协同配合,共同应对。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协作,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风险。

4. 合规经营,依法处置。

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风险。

四、风险处置组织架构1.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由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风险处置工作。

2. 风险处置办公室。

设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工作。

3. 风险处置专业小组。

根据风险类型,成立相应专业小组,负责风险处置的具体工作。

五、风险监测与预警1. 建立风险监测体系。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持续、动态监测。

2. 制定风险预警指标。

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 实施风险预警。

对预警风险,及时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六、风险处置措施1. 内部风险处置。

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内部风险处置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2)调整资产结构,优化业务布局。

(3)加强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2. 外部风险处置。

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外部风险处置措施:(1)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密切沟通,共同应对风险。

中国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探讨


内清 除 仍 存 在 巨 大 风 险 的 金 融 机 构
《 业 破 产法 》 企

《民 事 诉 讼 法 》 中 关 于 破 产 的 章 节 也 只

由于 金 融 机 构 资 本 金 补 充 渠 道 不 畅
市 场 退 出政 策 不 明确

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体现 破 产 企 业 的共 性
及 撤 销 关 闭的措 施

导 致 其 反 而 吸 收 更 多 的 资 金 以致 积 聚 更 大 的 风

多 问 题 自然 无 法 解 决 保护债权人

如 清 算 主 体 与 人 民法 院 的 关 系

如何


引进 存 款保 险制度之后

必 须 对 经 营不 善 的机构严 格

内外 债 权 人 地 位 平 等
其 中最 核 心 的还 是 在
维普资讯
中 国处 置 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的探 讨
■ 中国人 民银行副行长
苏宁
苏宁
1982



194 7年
出生

对 存款保险公 司 寄予 厚望

不 能及 时 处 置 问题 金 融 机 构


年 毕 业 于 中国 人 民 大 学


不 利 于 巩 固与确立 存 款保 险公 司 在 金 融 体 系 中的 地 位
以证 券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为例

意 味着 存款 保 险机构 在 成 立 之 方面不利于金融
在城市金融机构中截至2006年10月末有83家城市信用社被处置其中69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城市信用社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使处于运营状态的城市信用社机构数减少至24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到2006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73家银监会撤销了青海省格尔木市区等家高风险农信社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为24000家即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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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十作者:王兆星2015年06月01日摘自:《中国金融》2015年第11期共有0条评论打印Email评论编者按:本专栏自2014年7月1日推出,到此即告一段落。

在这一系列文章中,作者深入探讨了中国银行业监管领域的多项重大问题,系统梳理每一项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详尽剖析当前面临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并明确提出方向性的改革建议。

这些内容对于金融业的政策设计、理论研究以及从业实践等层面,均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相信能够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带来启示和贡献。

七年前,很多人没有想到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会在金融体系最为强大、最为成熟的美国爆发,而且危机的强度和深度在很多方面都超过了1929年大危机。

七年后,虽然尚未完全走出危机的阴影,但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当今经济金融体系也展现出了更为成熟的一面:1929年大危机后,金融机构倒闭狂潮、金融恐慌全球蔓延、金本位瓦解、经济长期萧条、社会政局动荡等一系列恶性事件连锁发生,相互交织,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总爆发;而在本轮危机后,虽然同样发生了倒闭狂潮和全面的金融恐慌,但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较短的时间内稳定了本国金融体系,还在近一两年出现经济复苏的势头。

虽然全球经济复苏还有很多不确定性,但全面动荡已不大可能。

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自我修复能力是多方面因素造就的,但其中较为完善的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比两次危机,我们不难发现,有序、高效、通畅的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是危机中阻止金融恐慌蔓延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

我国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但我们同样需要居安思危,通过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应对的深入研究,从中发现我国金融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其中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机制方面的短板较为明显。

金融监管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不能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因此应该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平稳有序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体系正常新陈代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我清理、自我修复的机能建设,保持金融体系的生机与活力,这也是一个成熟、开放的大型经济体必须具备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的国际借鉴危机既是金融安全网建设的起因,也是风险处置机制有效性的试金石。

现代金融安全网的建设始于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常有效监管机制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通过外部审慎监管,防止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概率,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当遇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时,央行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给予必要的融资支持。

二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

日常监管不能保证避免单体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这就需要有效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将经营失败的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整个金融体系隔离开来,不至于导致金融风险与恐慌的蔓延,使单体机构风险上升为系统性危机。

1929年危机与金融安全网的初建相对于几百年历史的现代银行制度,金融安全网建立的时间要短暂得多。

在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前,西方国家处于所谓的“自由银行时代”,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安全网也完全是空白的。

银行的退出与普通工商企业并没有什么差异,都是关门破产清算。

但不同的是,银行的主要债权人是数量众多的存款人,而大部分存款人并不清楚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是金融风险传染性和外溢性的根源所在。

在“自由银行时代”,一旦一家银行破产倒闭,处于信息劣势的存款人极易受到市场传言的影响,引发群体性存款挤兑而导致大面积的银行倒闭。

在“自由银行时代”每隔几年就会出现一次区域性的银行危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1929年10月美国股市暴跌开始,全球陷入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金融危机。

1929~1933年,全美约有5500家银行倒闭,社会对银行的信心与信任跌至谷底,罗斯福于1933年3月4日宣誓就任总统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自由银行制度走到了尽头。

在危机最严重的时刻,罗斯福新政登上历史舞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成功稳住了濒临崩溃的美国经济。

经济企稳的背后是财经秩序的恢复和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重建。

罗斯福新政期间行之有效的做法后来以法案的形式固定下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1933年《证券法》就是其中的代表作。

罗斯福新政标志着美国自由银行时代的结束,在确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同时,将整个金融体系纳入了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之下。

1933年3月9日,美国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法案》后,监管当局于3月13日至15日,对2万家左右的银行进行了全面审核,给近1.5万家有偿付能力的银行重新颁发了营业许可证,这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到3月底,银行体系的经营基本恢复正常。

自此建立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持续监管安排成为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重要制度保障。

与金融监管制度同时确立的是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

罗斯福新政没有像自由银行时代那样坐等经营失败的银行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而是主动关闭了4000多家小型银行,将其资产并入稍大些的银行,并由其承担被关闭银行对存款人的全部或部分负债。

当时转移的存款账面余额约为36亿美元,储户最终兑现了31.6亿美元。

这也就是西方国家现在普遍使用的“购买与承接(Purchase and Assumption,PA)”处置方式最早的案例,即由健康金融机构购买接收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同时承担被关闭金融机构部分或全部负债作为对价,最终实现被关闭金融机构的清算退出。

此方式在降低处置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金融机构退出对市场和公众信心的冲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发展演变据不完全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全世界已经发生过大小不同的几十次金融危机,次数和频率与此前相比并没有明显的下降,金融危机仍然是现代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威胁。

尽管每次危机的发生原因、程度及应对方式都有所不同,但也不难找出其中一些共性的要素。

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过去历次危机及各国应对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与处置指引》,总结了有效处置与退出机制的一些关键特征,其中包括:一是要及时识别和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

各监管当局在日常监管中动态监测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累程度,分析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

二是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处置手段。

广义的处置包括早期纠正措施,如限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要求股东注资、限制股东权利、整改内控制度、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适用于风险等级不太高、问题不太严重的情形。

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促其重组和撤销清算。

两者的区别在于,促其重组需要获得金融机构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配合,愿意接受新股东或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撤销清算则无需股东同意,监管当局认为该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继续经营可能,而直接撤销其牌照,进入清算程序。

最终的清算模式多会选择“购买与承接”方式,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会在此之前由监管当局接管,有的会成立过桥银行承接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都是防止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恶化。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将破产清算作为一种可行的处置手段,实际上在“自由银行时代”结束后,几乎没有银行会走向这一步。

三是运用存款保护机制。

实践证明“购买与承接”方式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清算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变现与兑付存款的缺口。

但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缺口,因此需要额外的保护机制抵补缺口,维护存款人信心。

上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抵补兑付存款的缺口。

当然也有部分国家使用央行或财政资金来抵补缺口。

这个“三位一体”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应当说还是较为成功地遏制了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在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系统性危机之间竖起了一道较为坚实的篱笆。

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发生储贷机构危机期间,美国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置退出了2000多家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将这场中型危机控制在局部范围之内。

本轮危机暴露的问题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暴露了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以及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方面的重大缺陷。

首先,识别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制出了问题。

上世纪80年代,自由主义思潮重新泛滥,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呼声下,很多人认为最好的监管就是少监管甚至不监管,危机前英国金融监管当局一度将轻触式(Light Touch)监管作为监管理念,主张给予金融机构与市场更大的创新空间。

许多监管标准被实质性大幅降低,特别是资本监管标准。

虽然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公布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的最低要求,但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水平已经降到了2%以下,按照美国处置标准,这些机构已经需要进入法定的退出程序。

而实际上,危机前,没有任何国家的监管当局将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金融市场充斥着高杠杆率的金融机构,金融体系极为脆弱。

其次,常规处置手段和存款保险机制无力应对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带来的巨大冲击,最后不得不运用的公共资金救助又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先是美国第五大独立投行——贝尔斯登陷入经营困难,在财政部和监管当局的斡旋下,由摩根大通公司收购了这家投行。

随后雷曼公司和美林公司也相继步贝尔斯登之后尘,监管当局促成了美国银行收购美林公司的重组,但雷曼公司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只能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随之金融恐慌和金融危机全面爆发。

有人会问,为什么在促成购并或重组失败后没有采用撤销清算,并由存保基金抵补资金缺口的方式来防止恐慌的蔓延,而是直接进入了破产倒闭程序呢?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雷曼公司不是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在存款保险基金覆盖范围之内;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只不过几百亿美元,相对于雷曼公司几万亿美元的资产,实在是杯水车薪,无能为力。

实际上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处置的金融机构都是小型银行,一般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内。

雷曼公司倒闭后金融市场形势加速恶化,杠杆率高企的大型金融机构已不再相互信任,连常规的资金拆借都不敢叙做了,整个金融市场瞬间“凝结”。

面对困境,美国政府推出了规模为75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希望通过政府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来恢复市场的流动性。

然而,事实证明这是徒劳的,在市场信心恢复之前,政府注入的任何资金都会被金融机构“窖藏”,而无法转化为市场的流动性。

美国财政部时任财长鲍尔森迅速转变了思路,将TARP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大型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使其恢复为财务健康具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市场信心才逐渐恢复,流动性问题也迎刃而解。

然而,公共资金救助带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过度冒险的股东、董事和高管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继续领取高额回报与薪酬,这引发了全社会的愤怒,成为“占领华尔街”运动席卷全美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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