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肉鸭宰前、宰后兽医检验规程

宰前宰后兽医检验1宰前检查1.1由官方兽医检查屠宰场家禽的产地检疫证明;缺乏证明时,禁止进入屠宰场。
1.2由官方兽医对家禽进行观察和细致检查,特别是注意运输过程中是否受伤或感染疾病。
1.3对来历不明、患有传染病、中毒的禽群,禁止屠宰。
1.4临诊发现鸟疫或沙门氏菌病时,禁止用于人类食用,禁止屠宰。
1.5对未按期停药的禽群推迟屠宰。
1.6凡产地检疫证明合格,临诊健康良好,合乎卫生质量的禽群准予屠宰。
1.7若禁止屠宰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负责人阐明其原因,及时隔离。
1.8所有宰前检验均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2屠宰的卫生要求2.1只有活禽才可进入屠宰线,应电击后立即屠宰。
2.2操作要合理,放血应完全,防止血液污染刀口以外的地方。
2.3脱毛要快速、完全。
2.4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检验所有的体腔和相关的内脏,并记录检验结果。
破肠禽废弃,另做无害化处理。
2.5检验后,内脏应立即与胴体分离,并立即除去不适于人类食用的部分。
2.6在屠宰场内,禁止用布擦拭以清洁家禽肉,禁止用可食内脏或脖子以外的任何物体填充胴体。
3宰后卫生检验3.1宰后检验应在540LUX光照下进行检验3.2对家禽体表、内脏和体腔应进行视检,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
3.3注意胴体的质地、颜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
3.4注意屠宰操作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
3.5宰后检验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检查。
3.6逐只进行内脏和体腔检验。
3.7有其他迹象表明家禽不能食用时,要进行特定的宰后检验。
3.8当怀疑残留超标或抽查时,应进行残留检测。
3.9宰后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供人类消费;——普通传染病——全身性霉菌病——毒素或人畜共患病病原引起局部或全身病变——广泛性皮下或肌肉寄生虫病以及全身性寄生虫病——中毒——恶病质——气味、颜色或味道异常——恶性或多发性肿瘤——整体污染——较大的损伤和瘀斑——广泛性的机械损伤或烫伤——放血不完全——药物残留超过限量或出现违禁药物残留——腹水3.10分割块出现局部损伤或污染,则该分割块不能供人类消费3.11脱离胴体的气管、食管、嗉囊、肠、胆囊不能供人类食用。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一、前言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1. 检查证明文件2. 检查屠宰场环境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1. 家禽麻醉与宰杀2. 家禽内脏检查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五、结论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家禽屠宰的检疫工作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食用到安全卫生的家禽肉,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本文将介绍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家禽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在进行家禽屠宰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疫工作,以确保待宰家禽数量和健康情况符合要求。
1. 检查证明文件在家禽屠宰前,需要检查家禽的来源证明文件,如养殖证、检疫合格证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家禽才能进行屠宰。
2. 检查屠宰场环境屠宰场应该具备相应的设施和环境,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等。
同时,屠宰场内也需要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3. 检查家禽健康情况在进行屠宰之前,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体检,并且检查其是否有疾病或者伤口等。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进行屠宰。
三、家禽屠宰过程中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过程中,需要对待宰家禽进行麻醉、内脏检查等工作,以确保肉品安全卫生。
1. 家禽麻醉与宰杀为了减少待宰家禽数量在被杀死后出现抗拒反应而引起的伤口和其他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麻醉处理。
同时,在杀死待宰家禽数量时也需要注意技术和方法,以减少损伤。
2. 家禽内脏检查在进行屠宰后,需要对家禽内脏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如发现有病变或者其他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家禽屠宰后的检疫工作在家禽屠宰结束后,还需要对肉品进行外观和质量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卫生。
1. 家禽肉品外观检查在进行外观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颜色、气味等方面。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不能将其投放市场。
2. 家禽肉品质量检查在进行质量检查时,需要注意肉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有问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得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鸡、鸭、鹅得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得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3。
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得传染病与寄生虫病、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得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与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得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得异常禽只与随机抽取得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
1 合格得,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
4。
2不合格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5.4。
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得,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与《病害动物与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
4。
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得,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
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情况得,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得具有资质得实验室承担。
家禽屠宰检疫的流程

检 疫
图 1家禽 屠宰 检 疫流程 图
养殖技术顾 问 2 0 1 4 . 4
进 入 屠 宰 问
入 场监督 宰前 检查
李连 波 侯 健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 5 7 0 0 9 )
6 0 只, 车
不 合 格 检查体 表 、 冠髯 、 眼 、 爪 、 肛门
先 后 摘 内 脏 查 体 腔 皮 下 肌 肉 鼻 口 喉 不合
气 管 气 塞 囊 肺 心 胃 肠 肝 脾 肾 法 氏 囊
格 斤 修 整
不 合 格
整 个 胴 体 冲 洗 修 整 加 包 装
不 合 格
检
检 出 加
疫 记 录 冷 库
I 上
疫 记 录 鲜 销
I
‘ 一
具 检 疫 证 明
‘一
封 检 疫 标 士
产 品 出厂
哼 检 疫 检 验
家 禽 屠 宰 检 疫 的 流 程
出具动 物 检 根据 《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 的规定 , 将他制作 成 象为高致病性 禽流感 、 疫通知单 新城疫 、 禽 白血病 、 鸭 瘟、 禽 痘 、 小鹅 瘟 、 马 立 克 氏病 、 鸡 球虫 病 、 禽 结 核 病 。合 格 直观 的流程 图 , 见图 1 , 挂在定点 家禽屠宰场 的检疫 合 格 入场 ( 厂、 点) 时, 具备有效 的 申报 室 , ~ 目 了然 , 有 利 于 规 范 公 开 和工 作 的 开展 。 标准应符合以下几点 : 查证 验 物 询 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需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鸡 、 鸭、 鹅的屠宰检疫 》 要 进 行 实验 室 疫病 检 测 的 , 检测 结 果 合格 ; 履 行 本 规 该 流 程 图适 用 鹌 鹑 、 鸽子 等 禽类 的屠 宰 检疫 。 检 疫对 程规 定 的检 疫 程序 , 检 疫 结 果符 合 规 定 。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家禽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家禽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的过程。
2.2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3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家禽尸体和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家禽数量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方法参见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 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 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病死家禽的,需做进一步实验室检测。
5.4.4 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家禽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有关要求对受检家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7.宰前检查结果处理7.1 准宰经宰前检查合格的,方可进入屠宰线;7.2 禁宰经宰前检查,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鸭瘟、小鹅瘟等疫病的,禁止屠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一、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1.检疫准备
(1)确定检疫要求
①国家和地方检疫法规
②行业标准
(2)制定检疫计划
①检疫时间安排
②检疫人员分工
(3)设备与材料准备
①检疫设备检查
②检疫消毒材料准备
2.入场检疫
(1)运输车辆检查
①检查车辆消毒情况
②检查运输证件
(2)禽类健康状况检查
①观察禽类行为
②检查外部症状
(3)检查检疫证书
①核对检疫证书信息
②确认证书有效性
3.屠宰前检疫
(1)进行体检
①体重测量
②健康检查报告
(2)采样检测
①血液样本采集
②组织样本采集
(3)记录检疫信息
①填写检疫登记表
②保存样本信息
4.屠宰过程监控
(1)现场监控
①指定检疫人员全程监控
②记录屠宰过程
(2)屠宰卫生检查
①确保屠宰设备清洁
②检查屠宰操作规程(3)确认检疫合格
①检查屠宰后的禽类情况
②记录检疫合格信息
5.屠宰后检疫
(1)检查处理和存储
①检查禽类肉品处理情况
②记录存储温度和环境(2)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 程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作者:吴凤伟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期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发布,是检疫员如何进行家禽屠宰检疫的技术指南,对保护百姓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检疫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家禽的屠宰检疫,笔者就该规程做以探讨。
一、明确检疫对象及适用范围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目录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共九种。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合格标准家禽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检疫申报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入场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在完成各个检疫程序后袁 针对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屠宰 场袁 官方兽医按照规定可以颁发 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曳曰 针对 检疫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袁 按照规定袁 官方兽医会出示 叶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曳袁 要求屠宰场根据要求袁 及时做出相关 处理遥 同时袁 对于出现规程内涵盖的疫病的家禽袁 按照规定进 行处理曰 对于存在规程外的疫病的家禽袁 按照 叶病害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曳 对患病家禽屠体及其相关副产 品进行处理曰 针对污染严重的场所与各项器具袁 要根据要求实 施消毒处理袁 并做好生物安全记录遥 除此之外袁 作为屠宰场工 作人员应对各类废弃物及病害动物等进行无害处处理遥 在同步 检疫环节中袁 官方兽医应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袁 并在检疫中 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与指导遥 对于检疫申报尧 同步检疫尧 宰前 检查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内容袁 官方兽医要做好记录袁 并对检疫 记录进行保存袁 以便后期查阅遥
针对疑似存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所涵盖的几种疫病或在临 床检查中出现异常的家禽袁 要按规定将存在异常的家禽送往实 验室进行检测袁 并出示有关的检测报告遥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取的家禽(每车抽60—100只)。
5.3结果处理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家禽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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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检查浆膜有无异常。
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
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
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
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
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