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析

126ECOLOGY 区域治理作者简介:李 潆,生于1992年,本科,研究方向为环境咨询。
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析虹德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李潆摘要:随着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名录》)的印发,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受关注程度进一步提升。
基于此,本文将简单分析新版《名录》的总体思路及变化分析,并深入探讨基于新版《名录》的排污许可全覆盖策略,希望研究内容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以启发。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放管服”改革;排污许可全覆盖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126-0001新版《名录》的发布是为了更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并设法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行业管理类别划分科学性提升。
为充分了解新版《名录》并保证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正是本文围绕新版《名录》开展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新版《名录》的总体思路及变化分析(一)总体思路新版《名录》的发布思路可细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新版《名录》涉及1382个行业小类、706个固定污染源行业,登记管理类别的增加国民经济行业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得以实现;第二,提升管理分类合理性。
基于行业特点和污染防治要求,新版《名录》对燃料类型、原料使用量、工艺特征、生产规模等管理类别界定标准开展了调整,真正做到了“重点突出、全面管理”;第三,解决统计分类衔接问题。
新版《名录》中的行业分类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内容开展了针对性调整,具体涉及代码和名称,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等工作的衔接得以实现[1]。
(二)变化分析新版《名录》的变化较为显著,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行业类别增加。
原《名录》中涉及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中类、小类分别为31个、104个、295个,新版《名录》则分别为49个、212个、706个,数量明显增多,同时新增的4个通用工序也属于重要变化内容;第二,科学优化分类。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专家点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是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点评:垃圾分类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
所以,垃圾分类重在全民参与,坚持不懈。
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倒逼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各环节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减排。
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砖瓦陶瓷工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的规定,陶瓷砖瓦技术规范适用于陶瓷砖瓦工 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 303、307 中类:建筑陶瓷、 卫生陶瓷、日用瓷和烧结砖瓦、非烧结砖、防水建筑材 料、隔热和隔音材料、建筑用石加工、陶瓷砖瓦其他制 品类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其中 30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执行工业炉 窑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因此,本技术规范不适用 于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 1 分类管理
1分类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规定对于以煤为燃料的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和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的陶瓷制造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对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窑年产1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日用陶瓷窑年产250万件及以上企业排气筒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其他均为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正文定西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工作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精神,辖区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需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
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一、办理时限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行业,在2017-2019年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必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行业,必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核发权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的行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行业由县(区)分局负责核发。
登记管理的行业,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三、办理程序(一)申领和登记方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通过线上办理。
线下申领和登记的,请与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信息公开。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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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具有以下内容: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污染源的管理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该名录的内容、目的、实施方式及意义,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二、名录概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该名录主要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三、管理分类重点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和管理。
重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单位能够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简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这些单位需要按照简化管理的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简化管理旨在降低这些单位的管理成本,同时确保它们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机分别下滑4 . 1 5 % 、8 . 4 2 % 。印刷器材出1 2 1 3 . 7 9 4 7 亿美元,同比增长1 3 . 7 9 % 。印刷器材子项中,喷墨墨水与柔性树
脂版 分别增长1 8 ] . 7 1 % 、l 2 6 . 7 9 % ,印刷油墨与胶 印版材分别下滑6 . 7 5 % 、4 . 3 5 % 。2 0 1 7 年E p  ̄ ; J r 设备 、器材进出口整体
与去年同期相 比,印前设备增 长2 . 1 0 % ;印后设 备增长5 . 2 9 % ;辅 机零件增长 l _ 9 5 % ,其中 ,非数 印刷机刚与数字 印刷机用分别增长0 . 2 6 % 、2 . 2 7 % :印刷机整体下滑5 . 4 2 % ,其中,胶印机增长2 4 . 0 4 % ,其他常规印刷机与数宁印刷
中,除包装装潢印刷外,书报 刊印刷 、本册印刷、其他 F F g J J 均没有 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譬
( 印 文 )
2 0 1 7 年上半年E口
形 势 好于 去 年
2 0 1 7 年上半年 ,印刷设备 、器材进 出口2 2 . 8 8 0 6 亿美 元,同比增长5 . 9 8 % 。其 中,进 口1 0 . 7 8 3 4 亿美元 ,同
别下 滑 2 . 5 2 %、5 . 9 4 %。
2 0 1 7 年1 月~6 月,印刷器材进V I 2 . 0 6 2 3 亿 美元 ,同b l s N长1 2 . 5 0 % 。与去年 同期相比,喷墨墨水增长6 0 . 2 2 % ;印
刷 油 墨增 长 9 . 1 0 % :柔 性 树 脂版 下 滑 3 3 . 3 5 % ;胶 印版 材 下 滑 l 8 . 4 1 % 。印刷 设 备 出 K 1 8 . 3 0 2 5 亿 美 元 ,同 比下滑 1 . 7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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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docx
相关政策解读:
《排污许可制改革系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