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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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

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

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拟对以下学生作退学处理。

如有疑义,请在7个工作日内(2008年6月24日~7月2日)与教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65111429,65102362。

逾期将提交学校校长会议决定1、诸鹏飞,男,学号:20034454,软件学院原2003级软件工程专业学生。

2006年11月休学一年,应于2007年9月复学,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2、张振东,男,学号:20001449,电气工程学院原2000级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学生。

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3、张宜武,男,学号:20002441,光电工程学院原2000级信息工程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4、王智宇,男,学号:20006781,机械工程学院原2000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

2004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5、肖明,男,学号:20000243,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原2000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6、童树林,男,学号:20000243,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原2000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7、邹石生,男,学号:20033662,通信工程学院原2003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大学对学生行为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在学校校园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言行举止、着装要求、违规行为等方面。

2. 学生学习规定: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课堂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方面。

3. 学生活动规定:对学生参与校园活动的规定,包括社团活动、组织活动等方面。

4. 学生权益保障:对学生权益进行保障,包括学生休息与休假、个人隐私权、学生纪录等方面。

5. 学生反馈与投诉渠道:提供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反馈和投诉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和权威。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大学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帮助学校维护学术秩序,保护学生的权益,同时也教育学生规范自身行为,遵守社会规范。

因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并在规定之内自觉行事。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规范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学生应恪守道德底线,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3.学生应具备基本的学习品质和学风,勤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4.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校园秩序管理1.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涂鸦、拆卸、损坏设施设备。

2.学生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严禁肇事逃逸、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3.学生应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注意卫生,不乱扔废弃物。

四、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2.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乱扔废物、乱涂乱画。

3.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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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月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
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

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

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

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
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

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学分。

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

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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