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办[2010](3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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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沐华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10]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沐华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10]3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沐华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沐华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人〔2010〕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沐华平等四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人发〔2010〕8号),经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沐华平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张季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免去
吴冰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职务;
侯小川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结束——。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渝办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安工作和公安事业长远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和谐平安重庆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抢抓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做好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确保公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并高效使用,全面、有序、快速推进我市公安基础设施建设。

二、做好规划,切实落实公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安机关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含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配套设施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及补偿(含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

公安机关基础设施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监管场所、业务技术用房和派出所的选址,要符合公安部的特殊要求,选取交通较为便利、配套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地点进行建设。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渝办发[2010]3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渝办发[2010]3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人员的通知(渝办发〔2010〕3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陶长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澍重庆社科院院长(常务副主任)肖长富重庆社科院副院长陈红重庆社科院副院长张波重庆社科院副院长常务委员:熊娅市委研究室副主任陈新民市委财经办副主任吴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元春市财政局副局长蔡永生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时琳琳市教育纪工委书记张文市科委副主任张其悦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艾吉人市交委副巡视员张泽洲市农委副主任刘天高市商委副主任陈渝市外经贸委副主任王廷彦市公安局副局长涂红剑市国安局副局长李宪市监察局副局长袁天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张立维市司法局副局长冉隆江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曹光辉市环保局局长王岳市规划局副局长李勇市市政委副主任吴盛海市水利局副局长马岱良市文化广电局纪委书记尹祖海市卫生局副局长田恒轩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助理欧会书市移民局副局长张海清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副主任郭翔市工商局副局长左军市质监局副局长吕厚宜市统计局总统计师王定国市旅游局副局长王义北市扶贫办主任许光洪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朱建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助理(副厅级)李新明两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彭小民北部新区党工委书记汪夔万万州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刘仪黔江区政府副区长吴孟萍渝中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高洪波江北区政府副区长何勇九龙坡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王君成江津区政府副区长XXX 合川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巴川江永川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郭汝德大足县委常委李大光荣昌县政府副县长卢鹏飞城口县政府县长李成群武隆县政府副县长田波忠县政府副县长陈孟文云阳县政府副县长何平巫山县政府县长王杰秀山县政府县长陈航彭水县政府县长孟东方市社科联副主席兼秘书长吴康明重庆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易小光市综合经济研究院院长陈忠工行市分行行长助理方振东后勤工程学院副院长陈德敏重庆大学常务副书记李明西南大学副校长杨新民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王崇举重庆工商大学校长朱新才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孙芳城重庆三峡学院院长孙泽平重庆文理学院院长丘斌人行重庆营管部副主任焦清平重庆保监局副局长汤淇中国电信重庆公司总经理赵江平重庆机场集团总经理秘书长:张波(兼)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下设联络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处设在重庆社科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渝经信软件[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软件〔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各软件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7〕7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5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受理认定申请。

联系人:李雅君、王成相联系电话:63895331、63895348二O一O年六月一日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7〕7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充分发挥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对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主要是指:(1)引进先进的构件库、开发工具库、培训教育体系等相关成熟资源,为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所需要的开发工具及咨询管理服务,构建起软件园的技术服务、培训等基础服务支撑体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2)基于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专门为我市信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信息咨询、产品研发(如产品设计、开发、试验和检测)、生产经营管理、市场推广、人力资源招聘和培训等各种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3)基于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对于统筹城乡、五个重庆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具有广泛公认的示范推广价值,为城乡居民提供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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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

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

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

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

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

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

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

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

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

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

5、一校一警校警填“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

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

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多校一警情况比较特殊,填写时要对应好各自栏目填写,否则将导致后期统计错误。

十、办公设施:
(一)根据渝教办[2010]64号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一校一室”的原则,设立校园民警办公室,并作为校园保安、护校队办公场所。

其中:
1.3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 按“一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按“多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在主要办公学校安排8平米办公室,其余学校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在门口悬挂“校园民警办公室”铭牌;
(二)本次复检中校警办公室是否达标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十一、保卫机构:
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臵专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保卫机构是否设臵采取查阅文件、会议纪要进行检查。

3、保卫机构力量配备以查阅文件、会议纪要或保卫人员花名册进行检查。

持表检查时,在保卫机构对应栏填写“1”;力量配备对应栏填“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二、护校队:所有学校均要求成立护校队,是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建立兼职护校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线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原则上不能让中小学生担任护校队员。

在对应栏填写“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三、保安配备情况
(一)应配备专职保安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10]32号)文件要求,填写对应的应配人数。

校园保安配备标准如下:办学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校园应配备1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3001—5000人的校园应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1—3000人的校园应配备8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501—1000人的校园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500人的校园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二)实际配备专职保安数:直接填写该校园实有的专职保安人数(专职保安员是指经过培训后,专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人员,该类人员既可以是从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也可以是学校自聘或由教职工专任的保安员);
(三)如果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小于应配备数,则在“未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校园以及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应配备数的,在“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未配备保安,但
是签订三方责任书的,为达标。

十四、保安培训情况
该校园的保安员是否已进行岗前培训,如果已培训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经过培训的人数”。

十五、工资到位情况
凡是有保安员工资由保安公司垫付的(无论公司垫付的比例为多少),在“未到位”栏填“1”,同时在“人数”栏填写由保安公司垫付工资的具体人数;否则在“全部到位”栏填“1”。

十六、保安工资足额支付情况
该校园保安员工资全部足额发放的,在“足额”栏填“1”;否则在“未足额”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足额得到工资的保安员具体人数。

十七、保安未购买社会保险人数
保安员自行购买、工作单位或其他代购买保险的均认定为已购买社会保险。

如全部购买,此项为空;否则,此项填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

十八、保安规范着装情况
校园保安上岗执勤时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着统一样式的校园保安服装并佩带相关标志。

检查时全部在岗保安均按要求着装,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写未按要求着装的具体人数。

十九、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检查验收
(一)建设标准
1、安装要求
纳入统筹规划的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的重点部位是: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学生食堂出入口等。

在公办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功能齐全的球形监控镜头,在公办校园其他重点部位以及民办校园的重点部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镜头。

2、接入要求:
A类:主城11个区的校园以及已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其他区县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镜头可在市局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B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以上(含100人)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各区县局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C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属地派出所调看。

D类:暂不具备通信条件的边远山区、办学规模小的校园,建有本地视频监控资源储存系统。

所有校园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

(二)检查方法
1、镜头
按照上述建设标准,逐一检查每所纳入统筹规划校园的重点部位,查看镜头的类型,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镜头的类型:主要是从外型上来鉴别球机和枪机。

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主要是从监控显示器上查看监控图象是否完整、清楚,是否达到针对特定部位监控的目的。

2、接入
首先按照校园分类原则,确定被检校园的接入类别,再按照以下方法查看接入是否符合要求。

A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进入公安视频专网,通过视频图象显示大屏,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B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C类:在被检校园属地派出所,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D类:未纳入统筹规划的校园。

报警系统检查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检查校园发生报警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响应。

(三)填表说明
按照上述标准和方法检查验收时,在《校园安全检查表(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对应栏目,逐一填写。

(一)根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在是否安装和接入栏目填“1”,同一项目下的“是”或“否”只能单选。

(二)逐一检查校园视频监控镜头安装和接入情况后,分别将重点部位和其他部位镜头的安装、接入的数量填入对应栏目。

(二)如该校园未建视频监控系统,视其具体原因,请在“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原因”相应栏目下填“1”,一般应为单选;如属其他原因的,请用文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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