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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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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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政策探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 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而据笔者了解,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

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 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 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 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 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

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适用于6%的税率, 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 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

接受企业的委托, 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 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

因此, 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 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 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 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

此外, 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 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 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实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出台以后,对于我国的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针对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并论述了如何做好政策的对接,可以为国际货代企业进行相关的税务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标签:免征;增值税;国际货代“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全面推行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际货代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导致了航运成本的提升与大量国际贸易结算的外迁,为了解决“营改增”政策对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影响,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作为“营改增”政策在国际货代业的配套政策,对于降低国际货代业税负和成本,推动国际货代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的背景解读1.免征增值税是解决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的有效手段。

对于国际货代企业而言,在业务中需要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包含了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多项费用,这也是业务成本的主要内容。

但在业务交易过程中,按照行业国际上的惯例,国际货代企业需要为委托客户提供涵盖所有费用的全额发票,而货代企业的上游国际运输企业因为免税以及零税率政策的需要,难以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要全额纳税,直接造成了国际货代企业承担了不应有的税负,大幅增加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对国际货代企业免征增值税解决这一问题。

2.免征增值税是推动我国国际货代行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如果不实行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将成本向上游传导,因此会造成国际航运成本的大幅提升,这同时也会造成我国进出口贸易成本的提高,而且与国家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非常矛盾,对于国家经济贸易甚至都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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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营改增”热点问答【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浙江财税12366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税收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咨询热点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根据上述业务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内应进行如下申报填列: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13列)填写4000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4列)填写226.42元(4000&Pide;1.06×0.06)。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编者按: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本次税制转换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帮助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本期专刊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问: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问: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哪一类服务?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问:国际货代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凭证,方可享受差额征税?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作为出口货物方、进口货物方或承运人的委托人委托,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而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经济活动。

为规范和管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我国制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管理要求的,旨在确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规范运行。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首先,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从业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相应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且需要获得国际贸易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资格证书》方可进行代理业务。

这些要求将有助于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竞争力,确保代理业务的质量。

其次,实施细则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了规定。

代理合同是代理业务的基础,细则明确了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如代理费用、委托内容、责任和义务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承运人进行运输,并对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授权与限制也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减少潜在的纠纷。

第三,实施细则强调了信息化的要求。

代理业务通常涉及大量的货物信息和运输数据,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

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和准确性,并对信息保密进行了明确要求。

这将有助于加强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代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细则要求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细则还对代理人的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信任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行业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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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解析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有关规定
【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一、差额征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四)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析: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恢复了差额征税方法,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对货物运输代理行业是一大利好。

但纳税人应注意符合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原票原转。

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

笔者认为出台上述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此部分运费则税负较重。

二、扣税凭证的要求
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分析:本条是解释可以抵扣的内容,根据业务操作和各港口有关单位习惯和要求的不同,发
票抬头有时会开具给收货人(客户),有时会开具给货运代理企业,依此可以考虑是否自己留原始发票做成本并给客户开具普票或原票原转。

三、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10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十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分析: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

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分析: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享受免税政策。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这条规定货代企业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

是否要享受免税优惠,货代企业需进行衡量后再做决定,因为如果开普票的话,客户无法取得专票抵扣,会不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虽然免税政策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货代企业还必须慎重作出选择。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分析:由于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方可享受免税,此条规定也算合理。

本条追溯适用的影响不可低估,因为该规定有望使纳税人获得大量的已缴增值税退还,但同时这项举措可能带来的商业影响亦需审慎考量:即在实际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用于抵扣进项税将如何进行追回;获得退税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服务接受者之前已负担的增值税款退还给对方。

四、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06号文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

该政策出台后,导致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总局为解决这一问题,出台《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具体为: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也免征增值税。

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注意: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发生了变化。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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