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合集下载

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和资金都不足以使每一起起诉的案件都能受到审理。

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能得到审理的案件作出了条件限制。

那么,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呢,若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0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0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10月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下列哪一情形,不符合立案条件()。

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A.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C.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D.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参考答案:A2、太湖流域各级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3篇)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造假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利用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等手段,误导司法机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是对法律造假行为的界定和界定条件,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二、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条件1. 主体条件(1)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

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虚构或冒用他人身份。

(2)律师: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若存在伪造证据、篡改证据等行为,涉嫌法律造假。

(3)鉴定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若存在伪造、篡改鉴定结论等行为,涉嫌法律造假。

(4)证人:证人若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涉嫌法律造假。

2. 行为条件(1)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虚假手段制造证据,包括伪造文书、伪造物证、伪造鉴定结论等。

(2)篡改证据:篡改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已有的证据进行修改、删除、添加等行为,以误导司法机关。

(3)隐瞒证据:隐瞒证据是指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不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

(4)提供虚假证言:提供虚假证言是指证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误导司法机关。

3. 结果条件(1)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造假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破坏司法公正:法律造假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律造假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 证据条件(1)确凿的证据:法律造假案件立案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律师、鉴定人、证人等存在法律造假行为。

(2)证据链条完整:证据链条应完整,能够证明法律造假行为的全过程。

(3)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1、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应当;应当B、应当;可以U可以;可以D、可以;应当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上级人民代表大会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上级人民政府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参考答案:B3、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信息和工业化主管部门C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A4、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来源于《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A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管理行政出管部门C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D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析:《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是老百姓解决民事纠纷常用的手段,也是最具备法律效力的。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院不得违规操作。

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诉讼程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这损害了公民的诉讼权。

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接下来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

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

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

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

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

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

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4、适用程序混乱。

目前,常用的诉讼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民诉法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

但有的法院,从立案、询问、调查到调解,都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后调解不成需要判决时才由合议庭进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后的调解书、判决书中冠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字样;基层法院聘请的陪审员,大都徒有虚名,不懂法律,不懂业务,只是陪衬。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

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引言不予立案告知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无法立案的案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告知。

通过告知书,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不予立案的原因和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不予立案的原因在立案工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符合立案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在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案件具备明确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案件已侦查终结,但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 - 案件已过了立案时效。

2.不明确归属管辖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不明确归属管辖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明确归属的情况下才能立案。

如果案件的归属管辖不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3.涉及行政纠纷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涉及行政纠纷,而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建议当事人寻求行政程序进行解决。

三、不予立案告知书的内容不予立案告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机关的基本信息告知书首先会明确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当事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2.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书会对涉案人员、案件发生地点、时间等进行简要介绍,以使当事人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3.不予立案的原因告知书会明确列举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包括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明确归属管辖、涉及行政纠纷等。

同时,告知书会详细解释每个不予立案的原因,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楚理解。

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建议告知书会对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包括寻求行政程序解决、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同时,告知书也会强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公安机关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5.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告知书会明确告知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直接送达等。

同时,告知书还会指示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告知书进行回复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况等是不予受理立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热门推荐: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随着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升,现代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与纠纷的意识也在稳步提升,但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下面就有由小编为大家简要介绍民事诉讼立案要素,避免▲不符合立案条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二、法条中的名词解释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

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三、诉讼状的准备及注意事项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
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需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依据事实书写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小编提示:在社会主义民法体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大家对民事法律的认知程度也在与日俱增,因此熟悉常用的民事法律常识不但能提高我们的个人素质并且能在面对民事诉讼活动中提高自身效率,只有了解掌握民事诉讼立案要素,避免▲不符合立案条件才能使民事诉讼真正成为我们的维权工具,发挥其应有效能。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青岛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