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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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工程合同法经典案例大全

工程合同法经典案例大全

工程民法典经典案例大全案例一:违约责任的界定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和质量标准。

但由于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二:变更指令的法律后果在另一起案例中,甲方在工程进行中多次发出变更指令,导致乙方成本增加。

乙方要求追加工程款,甲方拒绝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甲方的变更指令属于合同范围之外的新要求,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案例三:分包商的责任问题在一起涉及分包的工程合同纠纷中,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分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度。

主承包商被甲方追究责任,而主承包商又向分包商追偿。

法院最终裁定分包商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并向主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一个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察了违约的性质、程度及对合同目的的影响,最终支持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质保期的争议处理某工程项目竣工后,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并在质保期内通知乙方进行修复。

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甲方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乙方在质保期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无偿修复,并赔偿因延误修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工程民法典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执行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规避风险。

同时,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些案例不仅为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收到货后发现是次品,于是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卖家却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即使已经签收,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卖家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法的。

小明可以依法向卖家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条款。

但在货物到达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品质不合格。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依法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者索赔的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条款。

但在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当我们遇到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合同纠纷问题时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
1. 雇佣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雇佣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销售经理。

然而,乙先生在第一年底并未达到销售指标,甲公司提前解除了合同。

乙先生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未来一年的工资。

2. 租赁合同案例: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甲先生将其房产出租给乙先生作为商业用途。

然而,在第二年底,乙先生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严重损坏了房产。

甲先生要求乙先生依照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房产维修费用。

3. 购买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乙先生购买甲公司的一辆二手车,并以一万美元支付车款。

然而,乙先生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要求甲公司退还车款或者修复车辆。

甲公司坚称车辆在出售时是正常的,拒绝乙先生的要求。

4. 委托合同案例:甲先生委托乙先生帮助他购买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约定乙先生将代甲先生进行相关交易。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乙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了相同的房产并独自享受利益。

甲先生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先生退还代购房产所支付的费用。

5. 借款合同案例:甲先生向乙先生借款十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先生将在一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偿还借款,乙先生要求甲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并督促还款。

甲先生称自身经济困难,暂无法偿还借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楼,乙方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乙方拒绝退款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问题:1. 根据合同法,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2. 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如何操作?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可依法拒绝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乙员工在工作一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认为乙员工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乙员工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违约金?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经过三十日通知。

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可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员工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以上是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更多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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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篇一: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09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

《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2011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3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

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篇二: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案例一2012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费用5000元)。

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

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

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某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案例二案情2012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

201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

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已经失效,张学萍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双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学萍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学萍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篇三: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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