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合同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1.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磨坊主,他的磨坊轴坏了。
这磨坊轴就像磨坊的心脏一样重要。
他把这个轴交给一家运输公司,让他们运到能制造新轴的地方。
他告诉运输公司这是磨坊的轴,但没特别强调如果晚到会有啥严重后果。
结果运输公司晚点了,磨坊因为没有新轴就没法开工,损失了不少钱。
2. 法庭的判决。
法庭说呢,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在签订合同时能合理预见的损失。
因为磨坊主没把晚点会导致磨坊停工这种特殊损失告知运输公司,所以运输公司不用赔磨坊停工的那部分大损失,只需要赔一些基本的、能合理预见的损失,就像轴本身的价值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确立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可预见规则的基础。
二、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1. 事情的来龙去脉。
帕拉丁把一块土地租给了简。
结果呢,这块土地被敌军占领了。
简就不想交租金了,他觉得这不是自己的错啊,土地都被敌人占了,自己啥也干不了。
2. 判决情况。
法庭可不这么认为哦。
法庭说,简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他就有义务交租金,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之类的事情(当然在当时的法律观念下)。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普通法早期,合同义务的严格性,就是说只要你签了合同,就得履行,没太多借口可找。
三、拉弗尔斯诉维切豪斯案(Raffles v. Wichelhaus)1. 案例详情。
这两个人签订了一个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里提到了一艘叫“无敌号”(Peerless)的船来运输棉花。
但巧的是,有两艘叫“无敌号”的船。
拉弗尔斯想的是一艘10月份出发的船,维切豪斯想的是12月份出发的船。
结果就乱套了。
2. 法庭判定。
法庭说,这双方根本就没达成真正的合同合意啊。
就好比两个人说要在一个叫“幸福咖啡店”见面,结果有两家“幸福咖啡店”在不同地方,那他们其实就没真的约好。
所以这个合同因为双方对重要条款(运输棉花的船)存在误解而无效。
这个案例确立了合同成立需要双方真实的合意这一重要原则。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证合同经典案例

保证合同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合同案例:
1. 南非国际海事法庭不可抗力案例:该案例中,一艘船只遭遇飓风,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船主主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效,但法庭最终判决合同有效,因为合同中包含了应对不可抗力的条款。
2. 南非帕金森太阳能发电厂案例:该案例中,南非电力公司与帕金森太阳能发电厂签订了购电合同。
然而,由于电力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导致太阳能发电厂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最终,法庭判决电力公司违约,并赔偿太阳能发电厂损失。
3. 法国航空与坎加鲁案例:该案例中,法国航空公司与坎加鲁签订了订票合同。
然而,由于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导致坎加鲁无法按计划进行商务会议。
最终,法庭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坎加鲁因合同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 英国卡尔森与麦迪娜案例:该案例中,卡尔森与麦迪娜签订了建筑合同。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卡尔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导致麦迪娜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庭判决卡尔森违约,并赔偿麦迪娜损失。
这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还是违约行为,合同都应该得到充分的执行和保障。
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1. 2012年,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中标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高铁
项目,总金额达到220亿元人民币。
2. 2006年,法国能源集团中标新加坡能源局的清洁能源项目,总金额达到10亿美元。
3. 2018年,中国长江电力集团中标巴西能源公司的水电项目,总金额达到50亿美元。
4. 2015年,美国波音公司中标美国国防部的军用飞机项目,
总金额达到300亿美元。
5. 201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中标中国光大银行的企业用车
项目,总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
6. 2019年,韩国三星重工公司中标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的海
上石油钻井平台项目,总金额达到20亿美元。
7. 2008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中标美国纽约市的出租车替换
项目,总金额达到5亿美元。
8. 2013年,英国BP石油公司中标澳大利亚能源公司的天然气开发项目,总金额达到30亿澳元。
9. 2016年,印度塔塔集团中标英国政府的通信设备更新项目,总金额达到5亿英镑。
10. 2011年,意大利建筑公司中标迪拜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总金额达到100亿迪拉姆。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案例一:小明卖自行车。
小明有一辆闲置的自行车,想卖给小红。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
小明对小红说:“小红呀,我那辆自行车,挺新的,500块卖给你,你要不要?”这就是一个要约,小明明确表示了要把自行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小红的意思,而且这个意思表示是向特定的人(小红)发出的。
2. 承诺。
小红想了想回答:“行,500就500,我要了。
”这就是承诺。
小红明确地同意了小明提出的交易条件,这个时候,他们之间关于自行车买卖的合同就成立了。
这个合同成立不需要什么复杂的书面形式,就这么简单的一来一往,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3. 合同内容。
这个合同的内容包括自行车的买卖关系,价格是500元,自行车就是交易的标的物。
虽然没有写成书面的条条框框,但这些要素都在他们的对话里体现出来了。
二、合同生效。
1. 一般生效条件。
小明和小红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这个自行车买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不是偷来的自行车,也不是用来做什么违法交易的。
所以,这个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
这就意味着,从这一刻起,小明就有义务把自行车交给小红,小红也有义务把500元钱给小明。
如果小明突然反悔,说不想卖了,那他就是违约,小红可以要求小明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她因为这个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阿强租房子。
阿强想租阿珍的房子。
一、合同成立。
1. 要约邀请与要约。
阿珍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本人有一套两居室房子出租,价格面议。
”这个帖子是一个要约邀请,就是吸引别人来向她发出要约。
阿强看到帖子后,联系阿珍说:“我看你那房子了,我想租,一个月1500元,租一年,你看行不?”这就是阿强发出的要约,他明确提出了租赁的条件,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等。
2. 承诺。
阿珍考虑了一下说:“可以,就按你说的办。
”这就是承诺。
这样,阿强和阿珍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合同里的内容就是阿强租阿珍的房子,每月租金1500元,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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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物资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供货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
其中: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达到400万该笔垫资款按月2.5%计息;建筑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建筑公司如购货不到2500吨,需补偿不足部分每吨100元;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后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7.6万元 ,给付购货不足的补偿款7.6万元,给付违约金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87.6万元系利息,购货不足是后来物资公司拒绝供货所致,并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为利息,再次为主债务。
建筑公司实际要货不足2500吨,应当按照每吨100元补偿物资公司。
对于违约金,未超过3%的予以支持,超过3%的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物资公司材料款87.6万元,支付不足额购货的补偿款7.6万元,支付未付款金额3%以内的违约金10.9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
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了诸多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大部分是可以规避的。
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其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一、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后该笔垫资款按2.5%月息计算。
月息2.5%的利息约定过高,按年计算就是30%,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五倍。
二、建筑公司计划购买钢材2500吨,不足2500吨需补贴物资公司购货不足部分补偿款100元/吨,这项条款是纯粹的不利条款,它不会对物资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公司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最后建筑公司因此损失了7.6万元。
三、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并不在同一地区,且物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同一个地区,这就使建筑公司不仅失去了地利优势,还需要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
合同中约定了诸多的不利条款,但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建筑公司如果不按期付款,将按每天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但在后面给予了限定,暨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
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如果较长时间拖欠,建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损失,3%违约金上限对于建设公司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中虽然拖欠时间不长,但该违约金上限
的约定就为建筑公司避免了近十几万元的损失。
此外,本案中还需提及的是,建筑公司在与物资公司对账时,将87.6万元的利息作为货款进行结算,如果作为货款这部分又要计算利息,实际上等于是重复计息。
而且,建筑公司在还款时并未作出还款内容的说明,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对还款内容未作约定,按照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的顺序清偿。
未付的利息不会再计息,但是未付的本金会一直计息,又会因此而支付更多的利息。
启示: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做好工程建设的基础,因此做好合同的签约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尤为重要,作为需要支付货款的建筑公司来说,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有时并不能完全按照约定付款,因此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能太高。
本案中无论是垫资款2.5%月息的违约金,还是未付款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建筑公司违约,将会面临非常高的违约金风险。
因此约定违约金的上限是十分可行而且必要的。
其次,要绝对避免仅仅只针对自身的不利条款,本案中购货不足的补偿款,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如果购货不足就要支出额外的补偿,但对于物资公司来说却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后果。
最后,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地的约定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建筑公司所在地与供货方所在地往往并不在同一个地区,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诉讼管辖地。
对于建筑公司而言,违约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将能够更好地采取应对方法,有时甚至可以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建筑公司作为违约的一方,在面临着货款本金和利息需要同时支付且不能一次付清时,在付款时要表明该款项是支付货款本金,如果未作出说明,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相关条款,是按照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顺序,这样建筑公司将要支付更多的利息。
建筑公司在建筑工程大宗材料采购中的资金往来往往金额巨大,不仅要在大方向上把握好,细节方面的问题也尤其要注意。
严格把关合同的签约管理,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减少损失,取得更大的盈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