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

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老王和老张的事儿。
老王有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老张呢,一直想搞一辆便宜的二手车来骑着上下班,锻炼身体还能省钱。
有一天,老王就跟老张说:“老张啊,我那自行车想卖呢,虽然骑了一段时间,但是车况特别好,没修过,你要是要的话,800块钱就行。
”老张一听,觉得价格还挺合适,因为他去二手市场看了,差不多的车都得千儿八百的。
于是老张就说:“行嘞,老王,我信你,这自行车我要了。
不过我现在没那么多现金,过两天发工资了给你钱,你可别卖给别人啊。
”老王拍拍胸脯说:“那肯定不会,咱俩这关系,我肯定给你留着。
”
结果呢,没两天,有个小伙子看到老王的自行车,特别喜欢,就跟老王说:“大哥,我出1000块,你这自行车卖给我吧。
”老王一听,心动了,他也没跟老张说一声,就直接把自行车卖给了小伙子。
等老张发了工资,拿着800块钱来找老王的时候,老王才支支吾吾地说自行车已经卖给别人了。
老张特别生气,说:“老王啊,你这人咋这样呢?咱们都说好了的事儿,你咋能因为多了200块钱就卖给别人呢?你这让我以后咋相信你啊。
”
你看,老王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来和老张达成了一个类似口头合同的约定,结果为了一点小利益就违背了承诺,这就是不诚实、不讲信用的表现。
弘扬诚信的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问题日益凸显。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
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比例合理,未构成过高。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案例启示1.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法律是维护诚信的重要手段。
对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3.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4. 社会各界应共同营造诚信氛围,弘扬诚信价值观,推动诚信建设。
五、结语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
对于诚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实践中,诚信更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诚信法律案例,探讨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维护诚信原则。
二、案例一:王某某虚假诉讼案案例背景:王某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纠纷诉至法院。
王某某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企图骗取法院判决。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某败诉,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
同时,王某某因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王某某虚假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诚信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诚信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案警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必须坚守诚信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三、案例二:张某某拖欠工资案案例背景:张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张某某拖欠工资案,体现了诚信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诚信劳动关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信原则。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要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案例三: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例背景:赵某某以虚假项目为由,与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揭示了诚信在合同交易中的重要性。
合同是诚信交易的产物,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利益。
此案警示人们在合同交易中,要坚守诚信原则,防止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案例四:钱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钱某某系某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钱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业务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应本着真实、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或其他不当行为。
以下是一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重疾险产品,声称保障范围广泛,赔付金额高,深受投保人的关注。
小王看到该产品的广告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决定购买该险种。
小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申请表,详细描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家族病史和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小王,只要按时交纳保费,他将得到全面的保障。
小王相信了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了该险种,并按时交纳了保费。
然而,当小王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抽烟史为由,拒绝了赔付。
小王非常气愤,因为在购买保险时他并没有被要求填写抽烟情况。
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保险公司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确实在小王购买保险时未向其明确告知抽烟情况需要填写,并且该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小王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他们在销售中未向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填写抽烟情况,并且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抽烟情况的保障范围。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应当真实、公正地告知客户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自觉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隐瞒重要事实,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除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诚信原则,客户也要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要求保持警惕。
在购买保险时,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且主动了解和提问相关问题,确保自己对保险产品有充分的了解。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保险业务的诚信原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在交付货物时,故意少发了10万元货款。
乙公司在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后,要求甲公司补足货款,但甲公司拒绝支付。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争议点包括: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数量和总价款。
甲公司在交付货物时,故意少发了10万元货款,导致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少发的10万元货款;(2)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四、诚信原则在本案中的应用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故意少发货款,违背了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评价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合理;2. 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3. 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4.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诚信原则,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少发的货款,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案例(3篇)

第1篇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交易。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家居建材市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家具,总价款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在交付家具时,却发现家具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遂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 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家具存在质量问题;2. 在交付家具时,未对家具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原告在购买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原告损失。
五、案例分析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交易。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是合同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
2. 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家具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家具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交付家具时未进行必要的检查,构成欺诈行为。
3.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六、结论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黄沙涨价引发纠纷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
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
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
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
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
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
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诚信相关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张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卖方名下位于该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需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
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发现该房屋存在一处面积约为20平方米的阁楼,其产权并未在房产证上体现。
经调查,该阁楼原为房屋建设时的违章建筑,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如实告知买方。
买方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遂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诚信缺失的纠纷?三、法院判决1. 关于卖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买方房屋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且该违章建筑面积较大,对房屋的价值和买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因卖方的欺诈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卖方赔偿。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违章建筑的价值、买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卖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等,最终判决卖方赔偿买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诚信缺失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分析:1. 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诚信的相关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公司。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乙公司负责销售该项目的房产。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公司应按期支付乙公司销售提成,但甲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20年6月,乙公司因甲公司拖欠销售提成而与甲公司发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提成。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以及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案件分析1.甲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公司应按期支付乙公司销售提成,但甲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
2.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甲公司应立即支付乙公司拖欠的销售提成。
2.甲公司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律中关于诚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对于诚信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法律视角,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诚信案例,探讨诚信在法律中的地位、诚信困境以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产品,乙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提供1000台产品,每台产品的价格为1000元。
在合作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双方利益。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2.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虚构了部分销售数据,夸大了产品销量。
3. 乙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客户对甲公司产品产生误解。
三、案例分析1. 诚信在法律中的地位诚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法律的各个领域。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约定。
2. 诚信困境(1)甲公司面临的困境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诚信问题后,首先应采取以下措施:①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停止虚构销售数据,纠正错误。
③要求乙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消除客户对甲公司产品的误解。
(2)乙公司面临的困境乙公司存在诚信问题,可能导致以下后果:①合同解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②甲公司追究乙公司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③乙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公司业务拓展。
3. 应对策略(1)甲公司应对策略①收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诚信问题。
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纠正错误。
③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应对策略①积极与甲公司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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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
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
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
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
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
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
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
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
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30车黄沙计量标准
的情况下,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理的计量标准。
换言之,材料公司应当想到,作为一个诚实的、守信用的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标准来交货。
而在本案中,材料公司显然不是按照—个诚实、守信的商人的标准来做的。
一方面,材料公司在订约以后,鉴于黄沙价格已经上涨,曾要求建筑公司减少供货数量,当此要求被拒绝以后,为了达到减少交货数量的目的,便又以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计算标准为由,以“130”型货车送货。
另一方面,材料公司明知按当地的交易习惯,以车为计量单位的“车”的含义通常是指“东风牌”大卡车,自己过往的交易习惯也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量单位,只是为了达到少交货,又不致于被建筑公司抓住违约把柄的目的,才以“130”车为计量单位,这种行为显然是与诚信原则相背离的。
结案反思:
准确理解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可以说它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并且为许多学者称为债(合同)法中的最高规则或“帝王规则”。
以这个规则对照本案,其判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车”的计量标准应该是“东风牌”大卡车。
但有意义的并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完整地理解: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具有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机能,还具有指导解释法律或合同条文的“规定欠缺之补正”机能,当合同存有漏洞时,诚信原则所衍生的附随义务就应该发挥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还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125条规定了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导规则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肯定了诚信原则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并将交易习惯、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漏洞的重要手段。
(作者: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