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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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6月1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3月1日,工程仅完成总工程量的40%。

此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停工,并提出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滞后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于201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2.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施工进度滞后,甲方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等。

3.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1月,工程仅完成60%。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2020年2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1)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有利,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且租金可协商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19年11月起,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再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0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3.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较长,给甲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支付甲方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

2.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乙方拖欠租金的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乙方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民法典合同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二、案情简介2018年7月1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甲方立即通知乙方,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乙方接到通知后,认为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更换设备或退货。

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四、案例分析1. 乙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乙方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要求处理:(一)要求更换;(二)要求退货;(三)减少价款;(四)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退货。

具体而言,甲方可以根据以下情况选择处理方式:(1)要求乙方更换设备: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不合格的设备更换为合格的设备。

(2)要求乙方退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因退货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减少价款;(三)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案情:XX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楼,于2018年3月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负责该住宅楼的建设,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不善,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19年2月,工程仅完成了一半,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期。

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与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要求其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工程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3.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2.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3.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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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范文
合同法经典案例一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二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合同法经典案例三
xx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
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

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

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

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
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

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
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
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

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

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

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

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

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
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

因为,
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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