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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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证合同经典案例

保证合同经典案例

保证合同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合同案例:
1. 南非国际海事法庭不可抗力案例:该案例中,一艘船只遭遇飓风,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船主主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效,但法庭最终判决合同有效,因为合同中包含了应对不可抗力的条款。

2. 南非帕金森太阳能发电厂案例:该案例中,南非电力公司与帕金森太阳能发电厂签订了购电合同。

然而,由于电力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导致太阳能发电厂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最终,法庭判决电力公司违约,并赔偿太阳能发电厂损失。

3. 法国航空与坎加鲁案例:该案例中,法国航空公司与坎加鲁签订了订票合同。

然而,由于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导致坎加鲁无法按计划进行商务会议。

最终,法庭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坎加鲁因合同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 英国卡尔森与麦迪娜案例:该案例中,卡尔森与麦迪娜签订了建筑合同。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卡尔森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导致麦迪娜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法庭判决卡尔森违约,并赔偿麦迪娜损失。

这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还是违约行为,合同都应该得到充分的执行和保障。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城市里,有一家名为“阳光电器”的商店。

这家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只有一间门面,经营着一些家用电器。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店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电器零售商。

一天,阳光电器商店的老板李先生接到了一个订单,来自一家大型企业。

这家企业计划采购一批家电产品,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李先生非常高兴,因为这不仅是一笔大生意,还意味着阳光电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得到了认可。

为了确保订单的顺利完成,李先生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李先生发现了一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他立刻通知了企业,并说明了情况。

企业表示理解,并同意李先生将这批产品进行返工。

经过返工,产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然而,就在这时,李先生却收到了企业的退单通知。

企业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返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则辩称,尽管产品已经返工,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产品的问题。

经过鉴定,法院认为,产品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感叹,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李先生,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展现了他坚定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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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双方约定在这种关系下不生育子女.并且由乙女服闲避孕药。

后乙女停上服药,但她并未将该事实告诉甲男。

甲男于乙女停药后3个月时得知乙女怀孕,双方之间的关系即告破裂。

乙女停药后生下丙。

经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甲男被确认为丙的生父,并判决支付抚养费。

甲男认为乙女违约,要求损害赔偿?本案如何处理?是否受合同法约束?2.2004年5 月,原告(反诉被告)新发商贸城向社会发布《黄金旺铺低价招商近期开业》广告,称其开办的海天市场每个商铺收押金5000-10000元,期满一年后不继续经营可退还押金,第一次缴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4个月。

同年5月17、18日,被告(反诉原告)兴源商贸公司分别向新发商贸城缴纳租赁二层71、72号商铺的押金各10000元,新发商贸城向其开具了收据。

同年9月7日,兴源商贸公司向新发缴纳了两个商铺的第一季度租金各19800元,8日,新发商城向其提供了海天市场71、72号商铺,兴源商贸公司开始经营。

同年11月,兴源商贸公司与海天市场补签两份合同:兴源商贸公司承租海天市场二层71、72号商铺用于经营电子产品;租期12个月,自2004年9月8日至2005年9用7日;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商铺季度租金19800;租金每三个月1期,兴源商贸公司应在每期开始前5天将该期租金一次性付清;每个商铺收取押金10000元;如兴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逾期5日仍未付清租金,新发商贸城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商铺,押金及租金视为违约金不退。

2004年12月8日,第二个季度租期开始,兴源商贸公司未交租金,新发商城诉至法院。

2005年1月15日,新发商城收回71、72号商铺。

兴源商贸公司辩称,依照新发商贸城的《黄金旺铺低价招商近期开业》广告,我公司已全面履行了义务,是新发商城严重违约。

故提出反诉要求:(1)判令新发商城履行《黄金旺铺低价招商近期开业》广告第3条“第一次缴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4个月”的承诺义务;(2)恢复其对71、72号商铺的承租权;(3)赔偿其2005年1月15日起至恢复两期承租权之日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14175元。

新发商城针对反诉辩称,双方所签承租合同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

该案应如何处理?3.2005年8月22日,天际电子公司因培训职工的需要,向静安酒店电话咨询了服务情况后,向该酒店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现将我公司培训计划传真给贵店,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

具体项目:1. 入住时间2005年8月25日,离店时间8月28日;2. 入住人数:40人;3. 住宿标准:2人间360元/天,3人间300元/天;4. 用餐安排:8月25日晚餐为桌餐,标准50元/人,其余时间早餐15元/人、午餐30元/人;5. 8月26、27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

后附:敬请经理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静安酒店为此做了安排与准备。

8月23日,天际电子公司的生活部长到静安酒店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但对于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示态度。

后天际电子公司到滨河景区培训,但未入住静安酒店,而是入住天鹅酒店。

静安酒店诉称,天际电子公司向我酒店发出传真,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我酒店为此做了相应准备,但天际电子公司未依约入住,故要求判令天际电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天际电子公司辩称,我公司所发传真只不过是要约邀请,对方收到该要约邀请后,未予确认,故双方的旅店服务合同未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我方的传真构成要约,但对方未确认前,我方有权撤销该要约。

由于合同未成立,我方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该案如何处理?4.2003年5月22日,李荣看到宇达通信商城在商城入口处贴出的内容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的告示,便在该商城购买摩托罗拉A388手机一部,价格为2525元。

宇达通信商城在其销售专用票上注明:摩A388原配,金额2525元。

在其开具的发票上注明:M388手机1台,金额2525元;IMEI:3506528035618658;电池序号:SNN5781978CC6XDFHJYV。

2005年5月26日该手机充电后鼓包,无法使用,李荣便将手机送至摩托罗拉公司鉴定。

5月28日,摩托罗拉北京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称:我公司于5月26日收到李荣送检的带有摩托罗拉商标的产品,鉴定结论如下:手机C456CF456T 3506528035618658产品标示非原配标示帖,此机非摩托罗拉原装手机;电池SNN5781978CC6XDFHJYV系假冒产品。

后李荣又将该手机送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处鉴定,7月1日,该中心标志真伪鉴定部出局了整顿办鉴字(2003)第1285号鉴定:经原标核查确认,IMEI:3506528035618658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

该鉴定部在给李荣的回函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网许可证为质量标志,凡粘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产品。

随后李荣找到宇达通信商城协商解决纠纷,宇达通信商城成人手机有质量问题,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故李荣诉至法院,判令宇达通信商城返还购机款2525元,并按其承诺赔偿25250元。

该案如何处理?5.甲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同场看电影的乙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等侯片刻后见无人取包.遂将该包带走放于家中保管。

甲离场后.发现公文包丢失,找寻之后没有找到.便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一周内有如情者送还酬谢1万元”。

乙看到报纸后与甲联系,双方在约定的时间。

地点交接时,就酬金问题发生争执。

本案中寻包启事的性质是什么?本案如何处理?6.李宏、张力、柳林均系辛庄村村民。

李宏承包了本村的温室大棚,张力承包的果园与李宏承包的温室大棚相邻,柳林受雇于张力管理果园,并与李宏相识。

2003年春,柳林在果园种植了部分桃树苗,同年6月,柳林从果农王占云处达到久保桃的穗,将其桃树苗培育成久保桃树苗。

周边桃农于是均向柳林订购久保桃树苗。

由于不能满足桃农需要,柳林于同年11月以张力的名义从河北以每棵0.7元的价格购入10000棵桃树苗,并将其放在张力承包的果园内,后以张力的名义以每棵1元和1.1元卖出。

李宏以每棵1.1元购得200棵,种在温室内。

2005年2月,桃树开花时李宏发现不是久保桃品种,便找到柳林,柳林给李宏补写了购买树苗的手续,载明:“今收到李宏购买大久保200棵X1.00元,共计200元整。

地址:辛庄村北桃园。

单位:天客隆超市张力。

经手人:柳林。

2003年11月20日。

”事后,李宏向消协投诉,柳林承认张力知道其在果园内育桃树苗,也知道其将河北购入的树苗转卖给桃农。

2005年3月,李宏以从柳林、张力处购买的是假久保桃树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被告张力辩称,李宏没有证据证明树苗为假,不同意李宏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柳林否认了在消协做的陈述,承认倒卖树苗是其个人行为,愿意承担李宏损失。

经评估,李宏损失为33000元。

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为最佳补救措施是对生长的桃树重新嫁接。

2005年3月31日,李宏同意该补救措施。

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7.宋光与周梅在同一单位工作,各有配偶。

工作中二人关系密切。

2005年5月25日,周梅为宋光书写《爱情承诺》一份,内容如下:周梅因购房从宋光处拿走3万元,以此为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

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

此后,双方产生矛盾,宋光起诉周梅要求返还3万元。

宋光提交了二人的录音,周梅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还给宋光。

但周梅认为案中涉及的承诺并非借据,不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要件,宋光要求其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对其进行控制,但实际上她并未拿过原告3万元钱。

因双方都是有家庭的,故承诺书违反婚姻法规定,应属无效。

退一步讲,若该承诺书有效,3万元也是从宋光处拿走的,是赠与。

据此不同意宋光的诉讼请求。

这份爱情承诺的性质如何认定?82004年4月,宏博建筑公司与聚信装饰公司签订协议规定:聚信装饰公司保证宏博建筑公司获得管翠园两个楼座40000平米的工程施工;宏博建筑公司支付聚信装饰公司费用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聚信装饰公司;宏博建筑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付给聚信装饰公司应得上述款项(预付款数额不低于聚信装饰公司所得的二倍。

如不足二倍,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聚信装饰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

同时约定了变更洽商等条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宏博建筑公司取得所设项目的施工。

2005年7月30日,宏博建筑公司与大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发包方,宏博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宏博公司承建管翠园7号楼的土建、给排水,承包造价47000000元。

2006年9月26日,宏博建筑公司与大中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发包方,宏博建筑公司为承包方,宏博公司承建管翠园7号楼裙房工程,合同价款10989998元。

2005年9月25日,大中房产公司向宏博建筑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0000元。

截止案件起诉日,宏博建筑公司已收到工程款3000万元。

宏博公司一直未向聚信装饰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报酬。

另查,大中房地产公司是聚信装饰公司的股东之一;大中房产公司所属管翠园小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是公开招标。

这个案子应如何处理?92004年4月8日,绿岛商场与广美大厦订立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广美大厦将大厦的3—6层出租给绿岛商场。

双方关于水电费收取的问题约定:绿岛商场在合同有效期期间的水电煤气等杂费按照绿岛商场的实际使用收取,绿岛商场在接到广美大厦缴费通知单的3日内缴纳。

2004年6月30日,双方就电费签订补充合同:电费按照0.9元/度收取;双方还约定水电费用的收取标准,如广美大厦与有关部门正式确定收费标准后,广美大厦已经收讫的绿岛商场的各项费用将根据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补充合同签订后,广美大厦向绿岛商场送达了收取2004年6月前电费等费用的收费通知。

绿岛商场认为,国家规定的商业用电标准为0.63元/度,广美大厦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绿岛商场在签订补充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故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充合同。

广美大厦则不同意,理由为:北京地区商业用电分时段按不同标准收费,国家规定的用电标准仅针对产权属于供电局的总表,对于分表的电价是由总表单位和分表用户协商确定。

双方定价合理,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系转供电用户,北京市朝阳供电局对绿岛商场、广美大厦用电的直供用户是贸易中心,供电局对贸易中心实行商业峰谷电价。

商业用电高峰时段为8—11时、18—23时,电价为0.965/度;平峰谷时段为7—8时、11—18时,电价为0.613/度;低谷时段为23—7时,电价为0.27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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