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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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郑政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郑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处置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事故发展。

1.4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含两个)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郑粮办[2009]4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郑粮办〔2009〕42号)各县(市)、区粮食局:现将《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九日郑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1 、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50吨以下,未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其行为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轻微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一般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处罚标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违规收购粮食数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其行为不积极纠正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4•【文号】国办发[1999]96号•【施行日期】1999.11.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粮食储备局改为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含食油,下同)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国家粮食储备局承担的中央储备粮调运、轮换、仓储管理、进出口等项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将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建设、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等项对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的职能,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划入的职能。

1.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

2.承担现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的全国粮食行业统计工作。

(三)仍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

1.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食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食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食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仍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研究制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仍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粮〔2017〕177号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粮〔2017〕177号

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郑粮〔2017〕177号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7日郑州市粮食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分工1.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本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合理制定每一环节的办事时限,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努力简化审批手续,缩短承诺时限,真正做到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2.持续开展行政审批“减证便民”行动。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对必要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3.深化政务服务网的运用。

按照要求完成政务服务网建设相关工作,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确保网络畅通,加快信息共享,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切实做到便民、惠民、利民。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4.全面推进“一口受理”。

按照“受审分离”的思路,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一口受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我局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实现“一门进入,一口受理,协同办理,方便为民”的目标,打造便民利企的政务服务环境,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郑政[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郑州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17号)和《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关于明确补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豫直补明电〔2004〕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直接补贴办法(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

2004年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省分配我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总额3919万元。

(二)补贴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

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 1997年至2001年5年间平均粮食总产量及年均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要以 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为基础,据实扣减合法征占农业税计税土地为依据,测算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按2004年农税机关下达到农户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上核定的计税面积,对农户计算补贴。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郑粮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郑粮办〔2010〕67号)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我局机关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局属事业单位请参照本规定制定单位的行为规范,并报局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纪律规定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严肃工作纪律,现制定局机关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理若干规定如下:一、在岗工作制度1、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四个严禁”(严禁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缺勤旷工、超假不归;严禁上班时间网上娱乐、炒股;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参与赌博)和郑州市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五不准”(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准在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事项;不准工作怠慢、推诿;不准接受与履行工作职能有关的宴请、钱物等)的规定,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2、工作期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在室内、楼道追逐打闹和大声喧哗。

3、保持环境卫生,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挂。

不乱扔杂物,不在禁烟的地方吸烟。

4、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工作作风。

二、会议纪律1、参加局内会议要提前10分钟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事后及时补课。

会议期间迟到和早退15分钟以上者进行通报批评。

2、会议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能随便讲话,不随便离席走动,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要认真听会,做好会议记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豫政办[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4号2000年5月19日)《河南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中央专储粮、甲字粮、506粮的计划、统汁、调拨、轮换、实物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的管理、拨付职能移交给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

(二)下放的职能l、将区域性的粮食流通管理、粮油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职能下放给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2、将市地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职能交给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三)转变的职能1、加强对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能;不具体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做好国家规定的粮食品种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工作,将其他粮食品种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和粮油储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

组织和落实粮食进出口、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购销计划建议,指导地区粮食平衡。

(三)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郑州市粮食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调度管理1、所有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局领导配备工作用车,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用车,由局办公室安排。

3、特殊紧急任务或集中活动用车,由局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在全局车辆中统一调派。

4、公务用车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同向共用、统筹安排的原则。

5、市内公务用车必须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外用车、办理私事或出借车辆必须经局长批准。

6、加强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出车频率次数,降低车辆运行费用。

二、驾驶员管理7、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仪表端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自觉维护粮食系统良好形象。

8、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9、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讲究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随意传播领导谈话内容,不准对领导或工作人员评头论足。

10、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请假。

11、车辆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专人负责,必须时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没有专职驾驶员的车辆,出车时必须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驾驶,用完后立即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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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55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5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
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的职责。

(三)加强对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县(市、区)储备粮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粮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体制、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制、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调控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粮油总量流通宏观平衡计划,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应急和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研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原则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粮油收购资格的核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指导全市军粮供应和粮食产销合作活动;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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