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实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管和管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中,突发的事故事件,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是指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上报和处理的规定,是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基础。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形势的及时掌握和准确判断。
第六条职工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和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生产安全环境。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可信。
第二章上报程序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安全,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上报部门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
第十条事故现场工作组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伤员转移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妥善救治,并尽快划定事故现场防护区域。
第十一条事故现场工作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等,以及当前的应急措施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工作由上级单位负责组织,下级单位负责具体的实施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上级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事故的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事故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推动企业和组织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规范运营,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追究责任,以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1.报告要求: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保护员工和公众安全。
2.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原因、影响范围和可能的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3.报告程序:企业或组织应设立事故报告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确保报告能够及时传达。
4.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责任主体,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责任界定:责任主体可以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管理和监督人员、有关部门等。
责任界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进行。
6.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甚至取消其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7.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企业和组织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保障意识,并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严厉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背景事故上报是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事故上报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组织内部事故上报流程,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部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访客等。
三、上报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事故上报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故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及时上报原则: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进一步汇报和处理。
3.责任追究原则:对于瞒报、延报、虚报事故的人员,将依据组织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4.保护隐私原则:在事故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上报内容1.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等。
2.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人员伤亡数量、伤亡程度等。
3.财产损失情况:包括财产损失的估计金额、损失的具体项目等。
4.事故原因分析:尽可能详细地分析事故的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等。
5.事故处理措施:简要描述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具体安排。
五、上报流程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并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2.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给上级主管,包括事故基本信息、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
3.上级主管收到事故上报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处理,包括安排事故调查组成员,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措施的制定。
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给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负责综合考虑,决定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6.上级主管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复查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7.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制定并实施事故预防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文件支持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4.定义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事故报告5。
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
2报告程序5.2。
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个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还包括有直接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和问责三个环节。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查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公正、科学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得到追究结果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处理各类事故,防止事故扩大,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上报工作第三条任何人员都有权根据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上报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第五条事故上报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通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对于上报的事故,属于上一级单位负责同级单位联系,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七条上报事故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调查组人员应独立、公正、客观,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做出详细报告,所得结论应明确、准确。
第四章处理工作第十一条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诫勉、责令改正、扣减奖金、停职检查、降低评优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经调查证明,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监督工作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事故上报、调查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人员,应依法从严处罚。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2篇)
事故上报管理制度1.0为了能够及时掌握各区县中心、各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通信事故及第三方意外伤害等情况,并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0本规定适应各区县(市州)维护中心、各工程项目。
3.0程序3.1事故上报方式。
可用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
3.2事故报告内容:4.1发生工伤类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如需报工伤备案须在一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交至综合部行政专员处,并上报社保局工伤科进行备案。
4.2发生第三方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及综合部负责人,并由各负责人逐级上报。
4.3发生通信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生产部门负责人,并由其逐级上报,由生产副总____进行事故责任处理并报综合部备案。
4.4对各类事故将根据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性质及责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1、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下者(不需做工伤认定的),事故当事人罚款2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____元;2、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____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____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3、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____元,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____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____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____元。
1、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____元;2、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上____0以下的,事故当事人罚款____,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____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200;3、医疗费用在____0以上的,事故当事人罚款3000,班组(队)长、主管(子项目经理)各罚款____元,中心主任(项目经理)罚款____元;生产部门负责人罚款____元。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
3、事故报告3.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表写《危险状况及事故报告》或《工伤报告书》报安全委员会。
3.2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4.1 由安全委员会责成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职责为:4.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1.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1.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1.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 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发生事故后,安全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公司全体员工及时接受安全法制的知识教育。
4.4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等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部门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安全委员会。
4.5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工会、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6 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谓“安全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组织内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安全事故的上报与处理流程,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和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外部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处理应遵循“事故上报准确、及时处理”的原则,实行“谁发现、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上报和处理应遵循“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教训吸取、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措施”等原则,加强事故的管理与预防。
第二章安全事故上报第六条安全事故的上报应由发现事故的人员负责,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的上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经过及影响、现场照片和证据收集等。
第八条安全事故的上报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并及时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的事故需电话通知。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事故的上报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安全事故上报人员应承担事故上报的真实性以及后续调查的配合责任,严禁故意隐瞒事实。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分为紧急处理和后续处理两部分。
第十二条紧急处理包括:救援被困人员、消防扑灭火灾、制止事故蔓延、报警和通知有关部门等。
第十三条后续处理包括:事故现场的封堵和警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伤员处理和医疗救治、财产损失的评估和赔偿处理、事故教训的总结和宣导等。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应由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环境变量、管理措施、人员违规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事故教训和预防对策等内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在组织内进行公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对于及时发现、追究事故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报告处理、责任追究两个方面对此制度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是及时发现和反映事故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意味着事故的曝光,也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上级机构和主管部门通报事故的发生情况。
报告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等详细信息。
报告处理程序应简洁高效。
事故报告的方向是上级部门,因此相关机构需建立快速通报机制,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上级,从而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
同时,上级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报告处理机制,及时进行审核、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应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公开制度。
公开事故报告能够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度。
在此基础上,建立事故报告的联网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流,促进各级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为整治和预防事故提供依据。
故而,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一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追究中,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大快人心的原则,确保公正处置事故责任。
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要发挥警示作用,提高责任意识。
事故责任人应在追究责任的同时,严肃接受批评和教育,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要加强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的衔接。
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责任的基础,应依法展开调查,全面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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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上报及责任追究管理规
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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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
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
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xx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
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
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
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
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
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
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
小。
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