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2003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牲畜等直接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有三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价格鉴定人员和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设备。

第六条全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的职责:

(一)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负责组建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规范,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统一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书。

3、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负责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

4、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

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人员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停放场所进行鉴定,不能移动的车辆、各类设施及其它损失物,鉴定人员须及时到事故现场查勘。

(二)勘验。

1、出勤:必须有两名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参加。

2、询问:了解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3、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进行拍照存档。

4、检查: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5、拆检: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拆检。

6、登记:逐项登记车辆损坏零部件部位、损坏面积及需要修复的项目。现场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现场勘察记录》,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应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

(三)定损。价格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车物损失价值完成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车辆未修复前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车辆未动的情况下可在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3日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向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鉴定方法

第十一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载物、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的原则。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车辆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情况下,整车及零部件损失价格鉴定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整车价格的鉴定

事故车辆使用年限应从车辆“初次登记日”起计算。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计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成新率。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

过事故前实际价值80%以上的,定为报废车辆,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计算。

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值,其整车价值等于车辆回收价值(残值)。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按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加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成新率计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及相关证明,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价格鉴定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价格鉴定。

在紧急特殊情况下,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鉴定,基价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

(二)零部件价格的鉴定

车辆零部件或总成更换应按照质量、技术性能对等原则进行。

1、按照汽配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2、汽配价格信息网中查找不到的,可采用国家指定生产、经销汽车零部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确定。

3、进口零部件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部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达本地的运费、保险费确定。

4、按以上办法无法确定的零部件价格,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权重(%) 类别轿车客车货车

总成部件发动机及离合器总成25 28

25 变速器及传动轴总成12 10 15

前桥、转向器及前悬架总成9 10 15 后桥及后悬架总成9 10 15 制动装置

6 5 5 车架装置0

5 6 车身装置28 22

9 电器及仪表装置7 6 5

轮胎 4 4 5

5、大型货车的大梁、柴油机及汽油机机体、驾驶室总成、水箱、冷凝器、铁铝合金轮毂及电瓶应从损失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残值。

6、特殊稀有车辆及新下线车辆的零部件参照生产厂家报价。

(三)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参照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现场鉴定不设待查项目。事故车的拆检须征得车主同意,且在事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时,应及时通知车主、鉴定机构和其它有关方到现场勘估,并由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车损零部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一)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二)一般零部件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50%以上的,总成修复价值超过重置价值80%以上的。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实行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付,在结案时由责任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配承担。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用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聘请有关专家、信息网络建设、鉴定劳务、差旅费、订阅相关资料、办公经费等公务开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对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价格鉴定机构违反《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及本操作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取消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资格。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造成价格鉴定结果失实,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注销其鉴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

计尚不到16%。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因此,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15%。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一、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程序 (4) 4方法 (14) 5档案治理 (17) 6职业道德 (18) 7责任 (19) 8附则 (20)

1 总则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治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或

价格评估申请书

价格评估申请书 本文是价格评估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价格评估申请书一: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于**,曾用名,毛帅,女,汉族,20xx年10月02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南*** 法定代理人:于**,系原告之母,女,20xx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牛*,女,汉族,20xx年5月4日生,住南开区** 被申请人:毛**,女,汉族,20xx年10月6日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毛*,女,20xx年10月2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诉于贵院,业经受理,现因本案诉争遗产属被申请人毛**(本案第三人)、毛*(本案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有,庭审中各方同意对遗产依法分割,但对该遗产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南开区万德庄**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xx年9月29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二:房产价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北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朱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xxx

号,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遗产xx区xx路xxxxx号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遗产继承一案已诉于贵院,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持公证遗嘱不予认可,不能对该遗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本案诉争的位于xx区xx路xxxxx房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价格评估申请书三:车辆价格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1年x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历下区xxx街x7号。 被申请人:xx,女,198x年8月xx日生,住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xx号x 号楼x单元xxx号。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对号牌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返还财产纠纷诉至法院,已经贵院审理。申请人现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争议车辆鲁axxxxx宝马牌轿车进行价格评定。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月日

【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1 06:39:18) 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 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 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 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 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版)条文说明

3 程序 3.1.1本条规定委托(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可包括: 价格鉴定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状况资料(包括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新旧程度等),财务报表资料,有关票据、说明书,质量、等级和技术检测或鉴定等相关报告,建筑施工的协议、图纸、工程量等。 3.1.1.1本条规定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批发(批量)价格、市场零售价格等。 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价格鉴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3.1.1.3本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不以价格数额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是指:对于扣押、追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本条规定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退还委托(提出)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和相关材料的名称、份数,签署不予受理日期。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凭证;一联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1.4本条规定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已受理事项、是否需要预交价格鉴定费、协商实物(实地)勘验时间、受理经办人姓名、电话,签署受理日期。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由两联组成,一联交给委托(提出)方,作为价格鉴证机构已受理的凭证;一

联为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存根,留存价格鉴证机构。 3.1.2本条所称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岗位资格,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目前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应在2名或2名以上,是指在价格鉴定全过程中,应有2名或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 3.1. 4.3本条所称专家是指与价格鉴定标的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与价格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具备相应技能或资质的人员。 专家主要对标的实物形态提出意见或建议。 3.1. 4.7本条规定的勘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勘验地点、勘验时间、勘验人、参加人、勘验内容及结果、勘验结果与委托书(函件)有差异的处理意见、人员签字等,其中勘验内容应包括:核实价格鉴定标的名称、种类、产地以及实体与权益状况等情况。 3.1. 4.8本条规定的听证会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地点、听证会时间、听证会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内容、人员签字等。 3.1.5本条规定的多种方式可包括:市场实地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调查、信函调查等。调查记录应记载被调查对象的详细情况和调查内容。 3.1.6本条规定的测算说明应对各项参数的来源做出详细记载,对价格鉴定方法的选择、价格鉴定依据的内容、价格鉴定过程等应有详细说明,对价格鉴定的计算应清晰明了。测算说明存档,不提供给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X中心把《X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作为规范程序行为的总纲,严格落实管辖、受理、调查、证据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认真执行《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强调调查取证、证据“三性”审查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 (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

{定价策略}某某价格鉴证操作规范指导书

安徽省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价局

目录

1总则 1.1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合法、公平、客观、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鉴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价格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3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价格鉴证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行为。 2.2价格鉴证机构 本规范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承担价格鉴证及相关业务的单位。 2.3价格鉴证人员 指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2.4价格 本规范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其构成要素价格,有单价和总价之分。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构成要素价格指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 2.5价格类型 价格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某项财产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价格鉴证基准日以正常、公平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价值金额。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信息对称,且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非市场价格是市场价格以外价格类型的总称,是指价格鉴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委托方的鉴证目的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某项财产进行鉴证的价值额。 2.6公开市场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7公开市场价值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鉴证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2.8市场中等价格 价格鉴证标的于鉴证基准日,在当地市场正常交易的一个合理范围的价格,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等,不同于平均价格。 2.9快速变现价格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浏览:2156次时间:2008-07-29 10:19:52来源: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定价策略)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价格鉴证机构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控制、不断提升价格鉴证机构自身社会形象的综合性体现,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贯穿于整个价格鉴定行为的全过程,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督导,互相促进,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脱节,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它环节,甚至波及整个系统。所以说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对促进和推动全国价格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严格执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意义 1、《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行为规范定义:行为规范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l)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规范的过程称为规范化。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行为规范必须严格执

行,做到全国统一。(2)行为规范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规范的必要,使行为规范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行为规范"重复利用范围。(3)行为规范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行为规范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才能具有科学性。(4)制定行为规范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规"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如制定产品规范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5)行为规范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行为规范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行为规范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行为规范文件的严肃性。所以,行为规范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行为规范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2、《价格鉴定行为规范》是价格鉴定公平正义的前提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一: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洪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元、水电安装工程元、通风工程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

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二: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255字) 申请人:李英杰男汉族 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代理人:北京王文杰律师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李问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英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价格认定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趋势。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最终结果—价格认定结论,除了要体现整个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合法性,对于结论,也需要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定,来确保其规范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后期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限定 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 价格认定范围广泛,除了重要的涉纪、涉税物品价格外,像普通民事纠纷中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也都需要价格认定机关进行协调解决。为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就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的分析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除此之外,在价格认定调查工作中,还要客观看待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例如市场形势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的差异带来的价格变化等。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都是价格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2、价格认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价格认定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开展,作为价格认定机构或负责价格认定的人员,还必须在该项工作中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如上文所述,市场变化会对价格认定产生深刻影响,在进行市场调查或价格

认定时,必须要尽快完成工作,以减小因为时间延长带来的价格波动影响。其次,要坚持准确性原则,在数据收集、分析与处理中,要注意从专业角度,筛除那些不确定的、不详细的价格信息。最后,要坚持全面性原则,要明确认定对象、具体内容、最终目的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 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当作一定限定,首先是委托方在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运用过程中,应当按照价格认定目的进行使用,不能逾越规定范围,用作其他不合理之处。由此在价格结论中,应当备注其运用范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延伸责任。另外在确定范围之后,下一步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就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避免超出使用范围,影响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用价值。 三、价格认定结论中认定人员的限定 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 价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同时又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为了保证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可信性,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特别明显的厉害关系,从而避免了特殊关系干扰最终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随着近年来价格认定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更加突显了认定人与当事人非相关性的必要性。例如,在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就明确指出了如果认定机构或认定人,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则认定人应当回避,或更换认定机关。 2、认定人的选择与任用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规范条例解析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三章价格鉴证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治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

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托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 第六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 第七条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治理方法》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能够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第八条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名册。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托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 (2)

2原则 (3) 3价格鉴定程序 (4) 4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方法 (14) 6档案治理 (18) 7职业道德 (19) 8责任 (20)

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平、科学、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治理方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治理实施方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治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治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平原则。价格鉴定应保持公平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治理方法之内;实行市场调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形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一样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治理的,应采纳政府定价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8-15T15:38:45.660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12期作者:钟绍军 [导读] 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山东省高密市 261500) 摘要:在我国《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第七条提出在对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进行提交时,应将价格内涵包括在内;在第八条又提出了对价格内涵的解释:是指在不同环节、区域、其他特殊情况下对价格认定标准的价格限定。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价格认定行为;价格内涵;思考 引言 自2013年开始,我国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已经使用价格内涵对价格认定质量予以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对犯罪数额予以明确,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准确、客观、公正的价格依据,这一做法所取得的成效是实质性的。本文就针对价格认定行为中的价格内涵展开思考。 1价格认定工作相关内容概述 按照一定标准对一些特定物品衡量和认定价格就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价格认定工作主要被运用于以下几方面工作中,比如认定纪检工作中相关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税收的征管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财物的价格、认定刑事案件中所涉及财物的价格等等。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价格认定工作是确保有序健康开展价值工作的基础,在价格认定工作中需要合理的认定价格,从而才能确保工作人员对价格开展良好的处理工作。对我国经济发展而言,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在政府工作中,价格认定工作可以帮助其处理遇到的各中价格问题,能够对价格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公平性予以保证,从而提供合理的价格依据以便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决策,从而促进政府工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充分联系。另外,在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建立过程中,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其公平性和平等性的重要前提。市场中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动态数字,为了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予以保证,做好价格认定工作是主要的途径。 2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 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和各中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是价格内涵在两个层面所具有的含义。下面就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价格内涵这两个层面的意思。 2.1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 在价格内涵中,隐藏在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中的,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获得物品价格表面的真实价值。例如,旧手机的价值、物品损坏后修理价值以及仿制产品的真实价值等等。某一特定人对某一人或事物的看法的局限就是“内涵”,它不只代表表面的含义,还蕴含了事物身处隐藏的东西,我们要对其进行探索和挖掘。而对价格的认定行为就是探索和挖掘的过程,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挖掘事物的真实价值。 2.2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 在价格内涵中,各种特殊情况对价格的限定包括了区域、环节、真伪情况、毁坏程度等情况对物品价格的限定。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场景和动机都存在差异,犯罪涉及物品的价值也各不相同,比如商场中上架或未上架的物品、标价或未标价的商品、闲置或在用物品、假冒品等等,价格往往指向案件发生的具体环节,价格内涵指的就是这种对价格的限定过程。 3价格认定行为中价格内涵的思考 对上述价格内涵的双重意思进行概括,物品在不同时期、环境、形态、环节所表现的真实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主要包括物品现值、经济性价值、功能性价值、实体性价值、假冒伪劣品价值等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价格内涵进行确定时,应对生产加工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等物品所处的案件环节予以明确,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细化的价格内涵、明确的标价等来认定最为真实的价值。比如,针对工厂已经包装入库的产品盗窃案件,出厂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针对公司物流产品的盗窃案件,批发价就是其价格内涵;对注册商标产品的假冒生产行为,在没有实际标价和销售价格时,正品市场的中间价格就是其价格内涵;对假冒商品的盗抢案件中,商品的实际价值就是其价格内涵。 在某一标的价格中附着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类型,是统一个标中所抽离出各种特殊现象的共通点,比如网路犯罪物品价格、故意破坏物品价格、销售商品价格、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等等。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为例,同样价格类型的商品在不同的区域、环节以及其他情况下,所限定的价格内涵也是不同的。在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就具有标价、正品市场均价价格、同型号不同款式价格、同款式不同型号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多种价格内涵;而对商场中销售的商品而言,则有未上架库存商品、上架标价商品、上架但未标价商品等几种价格内涵,不同价格内涵的价格认定方法也有所差异,未上架库存商品需要按照批发价格认定价格,标价商品需要按照标价来认定价格等等。对于标的价格而言,价格类型和内涵具有指向性,价格内涵包含于价格类型,是价格类型下的细化分类,概念也具有更为具体化、个别化的特点。 为了更准确地做出价格认定结论,真正体现案件涉及标的在所处环节的真实价格,维护司法公正,从2013年起,我们要求提出事项机关,在提交价格认定事项时,按照涉嫌案件性质及案件涉及标的所处特定环节,清晰填写标的价格类型或内涵,我们按照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类型或内涵,做出价格认定,得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致肯定,称赞这是对案件负责,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负责,是一种事实求是的做法。通过3年的实践,我们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把涉案标的价格类型分为 13大类,对应的价格内涵有67项,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标的的价格内涵。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价格认定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对政府、市场、企业、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予以恰当的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价格认定工作进步的必经之路就是对价格职能体系进行完善。同时还应当加强监管价格认定工作的力度,确保市场价格信息交流机制建立的有效性,针对价格管理工作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现象予以改善,对价格认定立法体系予以完善,从而对价格认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予以有效解决,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国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光建,魏嘉希.我国价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质与实践[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06):5-9. 2]凌伟斌.浅谈假冒伪劣商品价格认定的问题与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368. 3]徐国强,艾兴,盛婕.关于价格认定限定条件规范化运用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10):42-44. 4]王岩娜.浅谈价格认定机制对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J].中国集体经济,2018(29):69-70. 作者简介:钟绍军(1969.08-),男,山东高密人,党校本科,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从事价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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