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最新)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
《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
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
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
《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
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
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
工作心得: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价格认定人员(最新)

工作心得: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价格认定人员(最新)价格认定工作具有集专业性、跨界性、融合性于一体的鲜明特征,做好价格认定工作要有严密的法规依据支撑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和其他评估类社会中介机构相比,价格认定涉及的疑难复杂案件更多,工作风险更大,责任更大,遇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
个人通过多年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把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感悟与大家分享。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所以一名合格的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熟悉价格认定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等等,以及一系列办理相关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和专业操作规范、技术规范、认定规则。
平时工作中注意收集国家层面新出台的各种有关价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通过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使我们对价格认定工作的来龙去脉、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程序、方法和具体认定规则有初步的了解,出具的结论书才会合法合规。
二、扎实的价格认定理论功底熟悉各种价格认定方法原理、公式、适用范围,公式中各个参数的确定方法、路径,工作中应结合自己所做案件进行深入的思考,要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不但是价格认定方面的理论方法,还要学会借鉴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方面的理论方法,尽管说法有区别,但理论上有其相通之处,尤其是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编写的《价格认定工作手册》,内容丰富、适用,既有认定规则的解读,又有具体案例的解析,工作中要发扬“工匠精神”,对待每一个案件力求精益求精, 要想得到、想得深、理得顺、说得透、写得好。
三、善于利用互联网上的知识价格认定工作涉及知识面广,涉及的认定标的多,我们不可能对每个案件、每样物品都熟悉,经常会遇到一些标的特殊的案件,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很多不熟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了解、学习、查询,要学会使用互联网,学会通过互联网上的各个网站查询价格。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在2016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仅此一项变化就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麻烦”。
自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不予签字起,县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人员未签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不予采信,致使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鉴于此,2016年8月11日,X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在县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启用后,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汇报。
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自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文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签字,文书中未设计认定人员签名栏,据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认定机构签章,没有认定人员签名。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人员研究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制县司法局对解决新版《价格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浅析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1数据来源的限定1.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价格认定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局限于一些重要的涉纪方面,还包括民事纠纷相关的价格认定问题,这些都需要价格认定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想要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价格认定人员需要展开市场调查,获取大量的信息,并对此进行整理,然后再通过现代化方式进行分析,从而保证结合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进行价格认定时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市场变化而造成的价格波动、产品之前质量差异而产生的价格变化等。
由此可见,在进行价格调查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2价格认定的原则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根据规范严格执行,这就需要价格认定机构与其相关工作人员遵守以下要求:第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价格认定工作具有时效性。
根据上文可以得知,市场的变化必然也会对价格认定带来相应的影响,所以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制定,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要坚持准确性原则,认定人员进行数据整理的过程中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能够在最短的时间筛除一些不准确、模糊的价格信息,同时,还需要了解认定对象的性质以及包含的内容等,保证认定过程遵循全面性原则。
2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在进行价格认定之前需要告知委托方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以及其使用规范,不可以使用在规定范围之外,并正确使用价格认定结论。
这就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在展开认定工作之前应该提前备注其使用规范,从而避免人为价格认定不规范使用而产生的延伸责任。
认定人员在进行价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其规章制度,同时,还需要保证价格认定的实用价值。
3认定人员的限定3.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价格认定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其相关规范,其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样可以有效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规范性,因此,认定标的当事人与价格认定机构不得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一旦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其价格认定结论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无法确保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与防控(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的风险与防控(最新)价格认定工作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定作为一项价格行政确认工作,主要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税务机关等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面向市场价格矛盾纠纷提供价格争议调处公共服务。
当前,价格认定机构处于机构转型和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着工作量繁重、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认定程序繁杂、后继法律风险严峻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风险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有关价格认定风险的法律规定1、行政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多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价格认定人员执业证书、终身禁入该行业以及撤销机构等,主要是依据《公务员法》《监察法》、地方价格条例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职在岗的从事认定主办岗位的人员进行处罚。
其特点是主要针对主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主客观失误,进行问责或追责,一般不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具备情节轻微、错误单一和范围局限性。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最严重也最致命的处分,轻则拘押判缓罚金,重则实刑留底双开,是最高等级的法律风险。
主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证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其中常见的是虚假证明文件罪、玩忽职守罪及受贿罪,共性是犯罪主体是认定主办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有明确的利益指向性和多发高发性。
二、价格认定的主要风险及其特点价格认定风险主要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或人员在遵守职业操守、履行认定程序、出具认定结论的过程中,出现人为失误或主客观偏差,应当承担的法律及行政层面上的强制后果。
从实际工作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1、标的风险。
标的物价格的认定,受区域因素、供求关系、基准时点、流通环节等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产生偏差;或者标的物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如无形资产、科研产品、网络货币、假冒伪劣(侵权)产品、文物古玩、珠宝字画、珍稀动植物等,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5篇

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5篇第1篇示例: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鉴定意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文件和文书,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是两种常见的文件。
很多人对这两者的区别并不清楚,甚至会混淆这两者的概念。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区分这两种文件。
我们先来看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什么。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某一物品、产品的价格进行认定的书面结论。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常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出具,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物品或产品的价格,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价格的确定和认定,通常具有行政性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鉴定意见则是一种针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家意见或结论。
鉴定意见一般由相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其目的是为了对事物或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鉴定意见通常是针对特定的问题或疑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常被用于法律诉讼、商务谈判等场合。
从上述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的定义和介绍可以看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性质、对象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针对商品价格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鉴定意见则是针对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业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常用于法律诉讼、商务谈判等场合。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价格认定结论书通常是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出具,其语言和格式比较正式和规范;而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其表达方式和内容更加专业化和深入。
在阅读和处理这两种文件时,需要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目的加以区分和理解,避免混淆和错误。
价格认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是两种不同性质和目的的文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和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文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和价值。
工作心得: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最新)

工作心得: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思考(最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又称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涉案价格认定,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构办理相关案件中的有形、无形财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等进行的价格确认行为,是相关案件定罪量刑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之一,在决定案件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然而,受机构改革、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社会变革等因素影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仍有价格认定质量不高、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作为案件证据之一,其文书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等。
现行价格认定结论中的证据内容缺乏必要监督环节,进而使认定结论存在是否科学、客观、合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一)制度机制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更新问题。
目前价格认定的许多文件还是多年前制定的,与时代发展不符。
如《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是2010年版本,其中涉及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等问题,已经被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相关资质,但文件还没有进行更改。
二是机构问题(编制少,人员知识层次不一)。
价格认定因机构编制问题,使得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偏少、业务上青黄不接,进而影响平常业务的开展和价格认定案件的质量等。
目前,县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大部分是事业编制,人员也较少(个别县市甚至只有一名认定人员和一名领导),较难有效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各地机构隶属关系也未理顺,有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发改部门,有的在物价部门,有的具有县级管理职级的经开区虽有价格认定相关职能任务规定,却没有相关人员与编制。
(二)操作规范方面,具有实践规范性和指导性规定尚不健全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版了《价格认定工作手册》,江西省也出台了《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实践操作具有积极有效地指导性作用,但在操作规范方面,须进一步细化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中有关实践性的操作规范,以增强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工作心得:对把好价格认定受理关的认识(最新)

工作心得:对把好价格认定受理关的认识(最新)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是价格认证中心一项责任重、风险大的主要工作,各类盗窃、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的发生,带来了大量的价格认定业务,价格认证中心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既要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又要及时出具公正的价格认定结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掌握价格认定的各个环节,精通各环节的密切关系,从而提高价格认定效率,防范价格认定风险,更好地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价格认定受理环节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首要环节,价格认定受理环节开展情况对后续价格认定工作的进行有着基础性影响,因此必须重视价格认定受理环节的作用,应从受理环节入手,把好“三个关口”,确保价格认定质量提高。
一、明确职责要求,把好受理条件关1、价格认定人员必须明确价格认定受理条件。
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还是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明确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所在的行政区域,根据行政级别对等的原则受理价格认定事项。
如果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时,违反了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向其出具不予受理价格认定通知书,并向其告知受理价格认定协助的正确机构。
2、价格认定人员必须明确价格认定事项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国家机关提出,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
明确价格认定事项的范围是分别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认定事项不明确,办案人员对案件涉及标的不知情,给价格认定工作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还带来了认定风险隐患。
如一起刑事毁损车辆案件中涉案当事人对毁损车辆维修方案有分岐,提出机关提议让价格认定机关去现场了解确认,希望通过价格认定机关解决矛盾。
这种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必须清楚我们不是侦查机关或审理机关,不能对涉及法律事实的问题进行确认,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范围确认清楚,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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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价格认定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趋势。
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最终结果—价格认定结论,除了要体现整个认定过程的严谨性、合法性,对于结论,也需要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定,来确保其规范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价格认定人员的后期风险。
一、数据来源的限定
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
价格认定范围广泛,除了重要的涉纪、涉税物品价格外,像普通民事纠纷中关于价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也都需要价格认定机关进行协调解决。
为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就需要进行大范围的市场调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的分析手段,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
除此之外,在价格认定调查工作中,还要客观看待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例如市场形势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的差异带来的价格变化等。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都是价格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2、价格认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价格认定工作能够按部就班的开展,作为价格认定机构或负责价格认定的人员,还必须在该项工作中坚持以下几方面原则:首先,要坚持时效性原则。
如上文所述,市场变化会对价格认定产生深刻影响,在进行市场调查或价格
认定时,必须要尽快完成工作,以减小因为时间延长带来的价格波动影响。
其次,要坚持准确性原则,在数据收集、分析与处理中,要注意从专业角度,筛除那些不确定的、不详细的价格信息。
最后,要坚持全面性原则,要明确认定对象、具体内容、最终目的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
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当作一定限定,首先是委托方在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运用过程中,应当按照价格认定目的进行使用,不能逾越规定范围,用作其他不合理之处。
由此在价格结论中,应当备注其运用范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延伸责任。
另外在确定范围之后,下一步的价格认定工作中就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避免超出使用范围,影响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实用价值。
三、价格认定结论中认定人员的限定
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
价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同时又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为了保证最终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规范性和可信性,要求价格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特别明显的厉害关系,从而避免了特殊关系干扰最终导致价格认定结论公正性和专业性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价格认定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更加突显了认定人与当事人非相关性的必要性。
例如,在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发布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中,就明确指出了如果认定机构或认定人,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则认定人应当回避,或更换认定机关。
2、认定人的选择与任用
价格认定流程与司法鉴定有一定的相似度,但是两者在责任主体的确认上有根本性的差异。
司法鉴定的责任主体,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即所有在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任职的,不得作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而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人员则是来自于价格认定机构。
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是由两方面决定的:其一是价格认定的专业程度更高,除了要运用到扎实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价格认定工作经验。
只有专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才能提供准确、专业的认定意见。
其二是案件的复杂性和程序的繁琐性,也都决定了认定人要满足价格认定的各方面要求,确保最终认定结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价格认定结论的归属限定
在价格认定结论的归属限定上,首先是要对运用完毕后的价格认定结论及其底档材料,按规范标明价格认定结论的认定目标、基准日、价格类型、价格区域等进行整理汇总。
其次是要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归档,在从运用到归档的过程中,应当由专人负责,主要为了保护认定结论档案的完整性,以及保证认定结论没有外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价格认定结论需要被提取,应当有机构负责人批示意见和签字,并注明情况和时间;确保在归属环节能够不出现风险性可能。
五、价格结论形成后的延伸责任
1、随时接受质询的责任
价格认定具有专业性较强、过程繁琐等特点,对于最终形成的价格认定结论,提出机关在运用时,由于专业方面的差异,也容易出现对其中个别细节方面不能全面了解或作出详细解释的情况。
这样无形中降低了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
因此,价格认定人员或组织价格认定的部门,除了要在价格认定过程中担负起自身
的责任外,在价格结论形成后的使用过程中,也要随时的接受提出机关的询问。
特别是对于一些价格认定结论适用性方面的问题,必须要耐心讲解,确保提出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熟悉。
对于一些牵扯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司法案件,还需要根据情况和需要,随时准备出庭。
2、协助调节或建议的责任
在个别情况下,即便是对于已经认定的价格,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或双方协商不一致,仍然会引起价格矛盾。
因此,在价格结论形成、公开以及应用后,仍然需要继续发挥价格认定主体的职能作用,在处理价格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必要的作用。
在调节过程中,认定主体首先要明确引发价格矛盾的主要原因,然后才能从专业角度,提出一个能够让双方接受的建议。
例如,当事双方可能是因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不满意,或是认定过程不透明,因此产生了纠纷。
基于这一情况,就需要价格认定主体要提升个人职业素养,理顺价格认定的整个过程,消除价格矛盾。
价格认定主体的专业化程度,是决定协调工作开展成效的决定性因素。
为了有效解决价格纠纷或是提出合理性建立,要求价格认定人必须要全过程的参与到认定工作的整个流程中,这样才能增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熟悉程度。
即便是后期出现价格纠纷,也能够进行耐心解释,从工作立场上提出一定的建议,为解决价格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对案卷和案情保密的责任
对于价格认定结论进行保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认定主体本身的一种义务和职业守则,其二是为了体现出价格认定的公平性和可信性,避
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无论是对于整个价格认定流程,还是最终所得的价格认定结论,都必须要做好完善的保密工作。
作为认定主体,在开始就已经签订了保密合同,应当认真阅读保密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并将其落实到工作中。
只要是保密合同中明确说明的保密内容,以及所有保密时限范围之内的事项,都需要认定主体承担起对案卷、案情的保密责任。
价格认定过程的繁琐性以及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决定了认定人员除了要熟练具备专业知识外,还要严格遵循《价格认定规定》等规章制度和行业职业操守。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认定结论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价格认定机构工作和责任的中止,价格认定人员还要继续做好随时接受监督的准备,以及在价格纠纷调解中发挥作用,真正发挥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