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区队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区队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区队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区队培训管理,明确培训责任,提高培训效果,确保区队员工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原则第四条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四)创新方法,提高质量。
三、培训内容第五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四)煤矿应急救援知识;(五)岗位技能培训;(六)心理健康与职业道德教育。
四、培训组织第六条培训工作由矿安全培训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培训科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区队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员工参加培训。
五、培训方式第九条培训方式包括:(一)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集中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二)岗位培训:针对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培训;(三)现场教学: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现场教学;(四)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开展远程培训。
六、培训考核第十条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一条理论考核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实操考核采用现场操作形式。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分数线由矿安全培训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培训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培训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整理和更新。
八、奖惩措施第十五条对积极参加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未按要求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矿安全培训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和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教育培训师,提供合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2.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序;3.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4. 煤矿应急处理和逃生自救方法;5. 安全事故防范和报警机制;6.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7. 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8.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9.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职责和工种进行区分,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课堂教学:通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师进行面对面的教学;2. 现场演练:通过实地演练,模拟煤矿事故场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 培训视频:制作和播放安全教育培训视频,让员工随时随地学习;4. 网络培训:建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平台,提供在线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与权限。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和改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若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文(六篇)

2024年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文关于培训安排及相关规定的正式通知一、培训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请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在开班前____天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至培训部门,并同步通知相关人员,确保他们的工作时间得到合理安排。
如有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情况,每少参加____人,将对该单位处以____元的罚款。
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培训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____天通知讲课教师进行备课,并妥善协调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三、培训任务与执行各单位应全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培训任务。
同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实施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四、考试与资料管理负责组织考试命题、监考及考后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对考试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相关证件。
五、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将依据《培训效果评价体系》的评估办法对培训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六、外出培训与费用对于外出培训人员,采掘工日工资为____元,生产辅助工日工资为____元。
凡参加矿组织培训超过____小时的,每天补助____元。
参加集团公司或外部单位培训的人员,需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培训结束后,需持培训部门证明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如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有效证件,培训期间费用自理,且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
七、特殊工种培训需要特殊工种的单位,需在每月____号前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材料及照片提交至培训中心,以便及时安排培训。
八、培训效果评价体系培训效果的评价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为依据。
2. 参培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后,以其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程度为参考。
3. 通过座谈或问卷填表方式,对培训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九、激励机制1. 区队年度激励机制:对内部培训开展较好、培训合格率高且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区队,将给予年终奖励。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矿要一以贯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改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矿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本矿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本矿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管理文件。
第八条本矿的矿长、安全主任、班组长等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九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人员对于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本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本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落实日常安全工作及应急响应工作。
(二)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事故。
(四)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步骤,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技能。
(五)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____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
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
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矿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和《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是煤矿永恒的主题,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常抓不懈;安全培训工作是实现全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教育。
第三条员工培训工作由主管培训工作的矿领导负责并将其纳入矿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员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培训部门牵头,培训主管矿长负责组织安监、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并责成专人逐月组织实施。
同时要按规定准时派员参加集团公司、矿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班。
第四条培训科是矿安全培训的职能部门,接受本矿员工培训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矿安全科是安全培训的监督部门,对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和入井员工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要求,全矿入井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制度员工只有经过培训具备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水平,达到应知应会标准操作要求,同时有牢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考核成绩合格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书》。
凡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者,一律不准入井,凡没有取得《上岗操作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二章培训机构及任务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本着“精干、多能、高效”的原则,建全培训科。
负责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计划实施和督察考核。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要求,矿培训科要根据培训规模和岗位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要在全矿各单位聘请一批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技术骨干担任矿兼职教师。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1.1 目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知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活动应始终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为指导,确保学员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2.2 预防为主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注重事故预防,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防患于未然。
2.3 统一管理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质量。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3.1 基础安全知识煤矿工作人员应接受基础安全知识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急救知识等内容。
3.2 作业技能培训煤矿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作业技能培训,包括煤矿设备操作、仪器仪表使用、紧急救援等内容。
3.3 专业知识培训煤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包括安全管理、风险评估、设备维护等内容,提升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培训形式与周期4.1 培训形式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可采取面授、实地操作、在线培训等形式,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确定合适的培训形式。
4.2 培训周期根据煤矿工作人员的入职时间和岗位职责,确定不同的培训周期。
新员工应接受入职培训,其他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培训计划与组织5.1 培训计划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等,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5.2 培训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培训师资力量,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六、培训评估与记录6.1 培训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评估,收集学员的培训反馈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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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平煤业各科室、各队组所有干部职工。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负责公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公司培训中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培训中心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6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对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情况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各队组应根据培训中心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2月向办公室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
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七条培训中心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
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分别送到各科室、各队组第三十条培训班结束,培训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培训中心、安全指挥中心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培训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负责人各30元。
如无特殊情况培训中心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各科室科长、各队组长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培训中心100元。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各队组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各科室、各队组责任人30元。
第三十六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八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公司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每月初公司将按照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公司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在培训中心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班组建设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培训中心培训内容参加培训,每发现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二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主要方法,是提高专业人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矿级负责人的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及厂、矿长、副矿长,都必须轮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方能任职。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是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选厂的作业,非煤矿山包括矿工种“爆破员、通风工、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操作工、运输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1、凡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后,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本工作的操作学习。
学习期满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四、新进矿工人的安全培训2、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全员安全教育六、复工工人安全教育1、凡休假七天以上的返岗人员,必须经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生产单位、选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换岗工人安全教育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悉,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
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企业、选厂、采区危险区域情况,本岗位的工作责任、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八、“四新”安全教育九、安全知识考核1、每年由矿长组织,对中层干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2、每年由副矿长组织对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3、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组织,对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4、各单位每半年对班组长以及骨干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
5、无论干部或职工,凡考试不及格者,限期补考,其考试成绩进入个人档案,作为评比升级的条件之一。
十、安全教育内容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厂、矿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及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车间、班组安全教育,主要针对车间、班组工作环境、机械设备状况、生产任务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重点是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