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考前必备2022年山东省青岛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2年山东省青岛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DOS命令DEL功能的正确描述是()A.一次只能删除一个读写文件B.一次可以删除一个或多个读写文件C.可以删除隐含文件D.可以删除只读文件2.公安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计算。
A.平均工资B.最高工资C.最低工资D.日平均工资3.第47题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是()年建立的。
4.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A.公平B.公正C.公道D.公开5.第56题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如果情节特别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的,()。
6.第70题国家赔偿以()为主要方式。
7.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这属于党对公安工作的()。
A.政治领导B.思想领导C.组织领导D.决策领导8.王某意欲盗窃某部队弹药库的枪支,事先准备了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前往观察地形,了解警卫人员换班时间。
某晚,王某携带作案工具前往作案。
到了弹药库不远处,王某发现,因新到一批枪支,部队正组织战士连夜搬运,整个库区灯火通明,人来人往,戒备森严。
王某见无法下手遂返回。
王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9.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员孙某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对赵某进行了殴打,赵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第二次讯问过程中,孙某没有再殴打赵某,但赵某害怕再被打,仍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因为他说的是事实B.赵某的第一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若在庭审过程中得到本人认可则可作为证据C.赵某的第二次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因为侦查员孙某并未再实施暴力威胁D.赵某的第二次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是在第一次刑讯逼供影响下所作的重复性供述10.《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中规定,对女性被告人应由()执行看管。
公安基础知识-25_真题-无答案

公安基础知识-25(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1.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区别的根本属性,认识人民警察的性质是确定公安机关职能、任务、职权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 )A. 正确B. 错误2. 公安机关专政职官目的削弱,并不意味着国家专政职能的削弱。
( )A. 正确B. 错误3.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职能的根据,而公安机关的职能则从社会作用上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性质。
( )A. 正确B. 错误4.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
( )A. 正确B. 错误5.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 )A. 正确B. 错误6. 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 )A. 正确B. 错误7. 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政治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
( )A. 正确B. 错误8. 在打击与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打击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打击的保证,保护服务于打击。
( )A. 正确B. 错误9. 公安政治工作属于公安专业工作的工作内容。
( )A. 正确B. 错误10. 刑事司法工作主要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同治安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工作。
( )A. 正确B. 错误11. 法制领导是指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
( )A. 正确B. 错误12. 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 )A. 正确B. 错误1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就是要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
( )A. 正确B. 错误14. 人民警察必须把公安机关的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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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正文:----------------------------------------------------------------------------------------------------------------------------------------------------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设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是对现行逮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充分体现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检察工作人员尤其是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能力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侦查监督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及应对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转变了侦查监督部门一捕了之的办案理念,推动了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针对逮捕后直至审判前的羁押期间过长的问题,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这一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保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超期羁押、隐性超期羁押[1]和不必要羁押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司法保护途径。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深刻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冶理念,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今后工作: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转变职权主义思想,树立无罪推定、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明确羁押措施只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刑事惩罚。
因此一旦被逮捕人能够保证不妨碍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羁押被逮捕人就没有必要了。
[2]在当前刑事犯罪严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加大,同时,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从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确保无辜者不被追究,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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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
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篇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
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
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
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
日期:年月日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
篇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
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篇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实习报告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今年七月十二日至八月二十五日,根据xx大学x学院
本科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安排,我有幸在xx人民检察院进行
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暑期社会实践。
在这期间,我深感自身法律基础的欠缺以及法律理论和实践结合的重要性。
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严格要求自己,不早退、不迟到,认真学习,虚心求教,多看多学,多想多问,获得了许多深刻的体会。
与此同时,我也了解了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职能,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也有了大致的了解。
为今后的法学专业学习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首先,介绍一下实习单位xx人民检察院的概况:
在xx县的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xx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xx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0个二级机构:政治处、办公室、技术研究督导室、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和
法警队。
xx院拥有一支文化层次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检察队伍。
全院共有干警92人,其中在职干警63人,退休干警29人。
在职干警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57人,占干警总数的89%,其中本科41人,研究生7人;有检察员38人,书记员9人,法警8人。
恢复重建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xx县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辖区内社会稳定、经(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xx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加强了诉讼监督和检察队伍建设等工作。
重庆直辖十年来,xx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各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75件21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50余万元,审查批准逮捕2979人,提起公诉3051人。
这些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
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检察院以及xx县
委、县人民政府先后授予xx县人民检察院“五好检察
院”、“文明单位”、“园林式单位”、“严打整治先进集体”、“追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集中统一行动二等功”、“全国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24个。
20xx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员会又授予xx县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市容整洁单位”称号;20xx年,
控申接待室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授予“市级文明接待室”称号;20xx年,xx县人民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
察院命名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此外,院内一大批干警
先后荣获“严打”先进工作者、优秀侦查员、优秀共产党员、xx县“十佳卫士”、重庆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先后有
两人次干警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记功表彰,正不断谱写着检察史新的篇章。
再次,简要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xx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重庆市xx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二)依法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对本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