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融发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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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

深圳市金融办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出台为鼓励深圳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由政府牵头,优化环境,培育龙头行业,为融资租赁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难度也将进一步降低,以下信息由知道资讯提供。

关于征求〈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我办起草了《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书面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月14目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87185881(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融资租赁服务采体经济、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委关于补短板创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意见》精神,优化环境,培育龙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市“中国制造2050”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将我市打造成国内知名融资租赁集聚地,跻身全国融资租赁影响力大城市第一方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着力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机构享受大企业直通车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136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9〕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的有关精神,我办配合市科工贸信委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针对近期部分金融机构反映因新设、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对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相关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一)金融机构总部及总部一级分支机构。

(二)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办理事项(一)请申请新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或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领取新的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证的企业于8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金融办。

(二)请已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但尚未换领新证的金融机构尽快持旧证到市金融办换领新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2010.7-2012.7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企业及控股公司名单(金融类)编号企业名称控股公司4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69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7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7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招商银行深圳分行0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74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4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477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78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47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1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48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8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更名)484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48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486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487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公司488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489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490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491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492深圳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493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49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95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01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6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7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8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499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1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2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3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4泰国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5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6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08印度银行深圳分行509华商银行510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511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分行51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4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5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6华一银行深圳分行517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8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19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20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备份中心5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55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0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2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3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534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35536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538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4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5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6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7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8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9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4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57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55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559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0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1五矿实达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62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3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4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5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6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7乾坤期货有限公司568招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569中证期货有限公司570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5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0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平安银行深圳分行0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0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2太平保险有限公司0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4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5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01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76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77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57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79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1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86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8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89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0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2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4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597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599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600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1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60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4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06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607星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8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609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1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1中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2幸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3深圳证券交易所01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614大新银行(深圳)有限公司615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616日电(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617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61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19包商银行深圳分行620江苏银行深圳分行621渤海银行深圳分行622东莞银行深圳分行623天琪期货有限公司741深圳瑞龙期货有限公司74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广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深人银发[2010]2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0〕204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效率,规范和完善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我行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通知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在深圳市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的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和支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四)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新设情况。

二、开业服务与管理包括:(一)开业前报告及约见谈话;(二)开业前辅导;(三)对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受理、审核、验收及批复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圳市新设支行的,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向我行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

除此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应当完成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三、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

四、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实行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分别审核、统一批复的原则。

五、我行成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行办公室,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辅导申请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核及验收工作。

深圳市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深圳市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深圳市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
重要城市,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

同时,深圳市的金融业
也在快速发展,两者互相促进,形成独特的房地产金融发展现状。

现阶段,深圳市的房地产金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贷款支持:深圳市的房地产开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支持,各大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合作十分密切。

同时,为支
持首次购房和人口聚集区域的住房建设,深圳市政府还采取了一系
列的购房补贴和房租补贴政策。

2. 融资渠道拓展:除了银行贷款外,深圳市的房地产企业还通
过证券化、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融资,注重多元化的融
资渠道可以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3. 金融创新推动:作为深圳的一大特色,金融创新也为深圳的
房地产金融带来了不少活力。

例如,深圳的民营银行采取了以租代
购的方式推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同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提供中
介服务,降低了购房成本,增加了市场流动性。

总的来说,深圳市的房地产金融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创新化和
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特点,开始从简单的融资拓展向更加成熟的金融
服务转型,前景广阔。

深圳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及启示

深圳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及启示

深圳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及启示作者:暂无来源:《广东科技》 2015年第19期文/袁永李金惠[编者按]深圳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中心,也是我国科技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之一,是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和以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发达,拥有华为、腾讯等一大批世界知名的创新型企业。

作为首批全国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之一,深圳立足科技与金融优势,先行探索、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经验做法,对于广东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人类社会每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无不源于科技创新,成于金融创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是人类社会变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两大引擎。

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和同步增值,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的强大动力,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

深圳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其金融业以不足全市1%的人口,创造了近14%的GDP和超过16%的税收。

深圳也是我国科技综合实力最强的城市之一,是首个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和以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达,拥有华为、腾讯等一大批世界知名的创新型企业。

近年来,深圳立足科技与金融优势,积极推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成为全国首批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地区,其先行探索的经验做法,对于广东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深圳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深圳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体制优势,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有效引导金融资源不断投入科技创新,建立包括银行信贷、证券市场、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深圳特色的科技金融发展之路。

目前,深圳已经成为全国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14日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及相关人才引进计划,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加快建设全国金融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对接国家和省人才规划,面向全球知名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组织、全球一流大学及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金融人才。

按照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统一部署,定期发布更新深圳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进一批我市急需紧缺的金融人才。

鼓励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全球引智,通过兼职、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实施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按照分类、分层和分步培养的思路,推进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领军人才提升计划。

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二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三章产品与服务第四章投资评估第五章环境信息披露第六章促进与保障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一)优化科技信贷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普惠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导向的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考评机制。

鼓励银行机构为“20+8”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供给;依托数字技术转型升级,推广“智能风控+信贷工厂”业务模式,提高无担保、纯信用、纯线上化信贷产品业务规模。

推动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在科创资源密集地区开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和动员活动,共同营造聚力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创委、市工信局)(二)探索发行科创企业债券。

创新债券市场服务科创企业新模式,优化受理审核、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簿记建档、存续期管理等业务流程,探索“投资人选择、发行人付费”的中介机构选聘机制。

探索发行科技创新企业债券,调整发行人准入门槛、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精准支持科创企业债券融资,稳步推进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扩大融资规模。

支持有条件的科创企业发行高收益债,以综合授权改革为契机,打造全国首个高收益债券市场试点,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

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发展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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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及《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出台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依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纳入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一)审核本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安排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复核和资金的拨付工作;(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牵头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政府金融协调(主管)部门是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市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测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的预算申请;(二)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核意见的合规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评价;(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资助对象、项目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其它承办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活动的部门、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以及市政府出台促进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第七条资助对象界定如下:(一)“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界定,依据《实施细则》确定。

(二)“专业金融培训机构”,是指经我市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专门从事金融培训的机构。

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专职教师10人以上、营业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三)“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是指因无力经营、濒临破产,而进行产权重组(不包括一般产权重组),且重组后注册地仍留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具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任职资格,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金;市政府出台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它规定明确的资助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项目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时安排的资助。

补贴是指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核定资助金额或不指定资金用途的资助。

第九条金融机构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金融机构购地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土地补贴政策办理。

金融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结合市政府相关人才激励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异地注册、但总部在深圳运作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资金优惠政策。

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新设立的相应类型的金融机构享受除《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优惠政策以外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超出《实施细则》资助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的事项按照一报一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对属《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标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财政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并按照非社会公共领域活动“市场主导、政府促进,逐步走向市场”的原则,逐步降低资助比例。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资料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法经营或被托管的金融机构,从机构被通报或接管当月起,暂停享受本项资金优惠政策直至清理整顿完毕或恢复正常营业为止。

属本段时期内的资金补贴项目在恢复营业后不予追溯享受。

对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暂停发放住房补贴。

如被证实不违法的,将予补发。

第十六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法律法规不要求的除外);(三)在深圳设立的工商注册证明。

按规定不予工商注册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设立文件;(四)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资料;(五)深圳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七)受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八)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交由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员工规模证明材料(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单或社保单等)、租房合同或房地产证等证明其营业面积的相关材料;(九)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一次性奖励时,还需提供经税务部门审核的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十)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时,须提供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能证明其风险性重组的材料;(十一)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1、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十二)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一)购房发票;(二)房地产证;(三)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一)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若申请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另须提供原租赁合同;(二)租房发票;(三) 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除须提供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材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二)地价款缴款收据;(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四)补贴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五)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补贴的报告一式三份;(二)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须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文件和公司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基金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正职高管人员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总部正式任命文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三)加盖单位公章的高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四)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根据《实施细则》,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后,各金融机构应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业务管理部门,并同时将新任高管人员的上述材料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现任高管人员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所在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账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市业务管理部门。

当月离职的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离职后的次月停发;新任高管人员的住房补贴从任职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该项经费的报告及市政府对举办项目的批准意见;(二)项目经费的明细预算;(三)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补助标准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不含“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和“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购地、购房、租房补贴和高管人员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送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四)市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相关机构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深圳风险性重组后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市政府特别希望引进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经费补助或补贴的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市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列明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牵头举办项目由金融办列出举办依据及经费明细预算),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业务管理部门报审资料及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四)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五)市政府批准后,属补助性质的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管理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后拨付资金,资助计划应列明补助的绩效目标,市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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