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_质疑_著作权法_第十八条

另外,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展览权的保 护范围不仅包括美术作品的原件, 还包括摄影作 品的原件。尽管相对于美术作品而言, 后者更易于 大量复制, 原件与复制件在经济价值上差别也不 是很大, 但二者在艺术上的效果肯定是不同的, 而 且现在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的人更多。因此, 摄影作 品原件的所有人起码应该享有等同于美术作品原 件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但第 18 条只规定美术作 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 排除了摄 影作品, 客观上不利于摄影作品的传播。
【争 鸣】
当代法学 2003 年第 1 期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
——质疑《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袁志斌
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 (以下简称第 18 条) 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 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条前半句并无争议, 原件 所有权的性质是物权, 是基于有体物的存在而存 在的权利。而著作权的性质则为无形财产权, 并不 依附于有体物, 所以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但此 条的后半句以法律明文规定著作权能之一的展览 权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笔者以为不仅可能侵犯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有悖于民法民事法律行 为自愿的原则, 更使著作权法本身出现矛盾, 以致 引起发表权与展览权之间的冲突, 是为不妥。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艺术作品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们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知识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包括版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人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一、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示意图等。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包括作者、继承人和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继承人是指作者去世后继承其著作权的人,受让人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三、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艺术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绘画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或者提供侵权服务,如未经许可提供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下载服务。
四、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和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版权: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
2. 签订合同:艺术家在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使用水印:艺术家可以在作品上添加水印,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水印可以包括作者的姓名、作品的版权信息等。
4. 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艺术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著作权应该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一)作品登记申请书;(二)作品登记表;(三)权利保证书;(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三、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 1 -。
关于美术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术品作为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
然而,随着艺术市场的繁荣,美术品交易也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名画真假之争的案例,探讨美术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知名画廊举办了一场名为“西方古典绘画精品展”的展览。
展览期间,一幅名为《维纳斯的诞生》的画作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画作被认为是著名画家提香的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
然而,在展览结束后,一位自称是画作真迹持有者的陈先生向画廊提出索赔,声称该画作系其所有,画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案情分析1. 画作真伪鉴定陈先生声称,他持有的是《维纳斯的诞生》的真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他委托了国内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画作并非提香真迹,而是后人仿制品。
2. 画作所有权归属根据鉴定结果,陈先生所持有的画作并非真迹。
然而,他仍然坚称该画作系其所有。
为此,他提供了以下证据:(1)画作购买合同:陈先生提供了购买该画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标注了画作名称、购买价格以及卖家信息。
(2)画作收藏证书:陈先生还提供了由卖家出具的画作收藏证书,证书上注明了画作的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和收藏意义。
(3)画作传承记录:陈先生表示,该画作自其祖辈以来一直传承于家族,具有悠久的历史。
3. 画廊的抗辩面对陈先生的索赔,画廊提出了以下抗辩:(1)画作购买渠道合法:画廊表示,该画作系从合法渠道购得,且在购买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2)画作鉴定结论:画廊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应以此作为判断画作真伪的依据。
(3)画作交易合同:画廊指出,陈先生提供的购买合同存在诸多疑点,如合同签订时间、卖家身份等。
四、法律分析1. 美术品鉴定根据我国《美术品鉴定管理办法》,美术品鉴定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中,陈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2. 美术品所有权美术品所有权是指美术品所有人依法对美术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

美术作品著作权说明书1. 引言本著作权说明书旨在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提供指导。
本文档主要包含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著作权管理等核心内容。
2. 著作权的定义与范围著作权是指对美术作品享有的法律保护。
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种艺术形式,它们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产物,表达了作者的独特思想和审美观点。
著作权涵盖了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以及作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际上的公认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对作品的复制权 - 对作品的发行权 - 对作品的展览权 - 对作品的表演权 - 对作品的改编权 - 对作品的署名权 - 对作品的保护权等3. 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3.1 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的取得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然取得和登记取得。
自然取得是指作者完成美术作品创作后,依法自动获得著作权。
作品在创作完成的瞬间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手续。
然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作者在创作完成后进行登记取得著作权。
登记取得是指作者主动向相关机构申请登记,以便获得更强的证据力和权益保护。
在登记取得著作权时,作者需要提供作品的相关材料和创作过程的证明。
登记取得的著作权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可在维权时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3.2 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
为了保护著作权,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在作品上加注著作权标识,包括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创作年份等信息,以确保他人知悉作者的权益。
- 监测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 和第三方签订合同,明确授权和侵权责任等事项。
- 寻求著作权保护机构的支持,如版权局、专利局等。
4. 著作权管理著作权的管理是指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合理利用著作权、运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维护权益等方面。
苏知民终字第122号案例分析(美术作品归属权)

• 4、许炯在本案诉讼中的表现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 原则。 • 许炯先是拒绝提交任何山水画作品原件,理由是 其视力不好近期没有创作任何作品。但在其后提 供的《许炯画册国画作品统计表》中,却注明其 画册中的15幅作品,集中创作于2011年到2012年 期间的多达11幅。而在本院最后一次庭审中,许 炯又提交了5幅原作,其中《江山多娇》和《青山 霁石云犹在》的题款日期均为“甲午夏月”(注: 公元2014年),《山色朦胧烟水迷茫》的题款日 期为“壬辰年”(注:公元2012年)。
判断标准: “基本笔性和气息” 高于“细节画 法”
• 专家意见:“一般来说,一个画家画山水画都有 风格,是一种习惯性。风格就是习惯性的风格, 用笔一看就知道。平时画画用笔,笔性一看就知 道,画家有其自己的技巧,别人模仿不了。…… 现场展示的十几幅画是同一风格,是同一人所画” • 本院认为,分析比较背临作品与保全作品是否为 同一画家所画,如果忽略基本笔性和气息,仅关 注帆船、树等细节画法是否相同,是违背中国山 水画创作规律的,同时也违背中国山水画界有关 临摹的基本公识。
判决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 第265号民事判决。 • 二、许炯、鼎轩公司、南京金陵印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许炯书画篆刻作品集》,争议作品《雨后峡江》归 还杨文龙所有。 • 三、许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文龙经济损失 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150元。 • 四、许炯在《金陵晚报》上发表公开声明向杨文龙道歉, 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将由本院 在在《金陵晚报》上摘要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 由许炯承担。 • 五、驳回杨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1、拒绝到庭现场作画,坚决不同意作为证据提交 法庭 • 二审中,许炯不仅拒绝到庭现场作画,且即便在 二审中经本院反复释明后才同意到本院办公场所 现场作画,但仍坚决不同意临摹《雨后峡江》或 任一幅争议作品 。 • 许炯是一位著名的篆刻家,但篆刻与山水画是完 全不同的艺术领域,创作手法完全不同,依许炯 在法庭办公场所表现出的绘画水平,目前其完 全没有表现出具有创作《雨后峡江》等争议 作品的绘画能力。 • 综上,许炯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受怀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规定与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我们来谈谈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如何。
本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该条保留了199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由于物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因此,物权的所有者和物作为载体所承载的无形财产——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但是获得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物权与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本条规定强调了物的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著作权为无形财产的无形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的可分离性。
正是由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这种特殊性,很多人将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作为受让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
前面我们讨论过,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创作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继受取得包括以转让、授权、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
而获得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因此获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因此上述认识也不无道理。
本条涉及的作品,一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摄影、雕塑和模型等作品,二是指其他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美术作品原件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现性,因此,
美术作品的原件有着重要的物权意义上的价值。
本条所称的“原件”,指的应该是“原稿”、“底本”或“原本”,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移到作者之外的人,该原件的持有者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著作权,比如说,原件的持有人不能够出版、发行该作品,这样的行为就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
但是由于美术作品原件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人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获得美术等作品原件就获得了该作品的展览权了吗?
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而本条规定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是这样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原件所有人享有的展览权并非作品全部的展览权内容,而是单指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作者仍然享有该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换言之,如果原件所有人将该作品制作了复制件,并进行展览,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事实上,作者的展览权包括对于作品原件和复制件的展览权,但是如果作品在作者以外的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的原件展览权,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而且,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同时还有益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上文的解释中强调了本条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问题,如果是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说是文字作品的原件,其他人获得后进行公开展览,可能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法条上规定的是“原件所有人”,“所有人”指的是原件作为物的所有权人。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非原件所有权人如果占有了该原件,比如所有人将该作品原件质押、出借给他人,是否占有人同时拥有了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了呢?笔者认为,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该原件为前提,即便是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如果没有占有该原件,也无法行使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这么理解,美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展览权随作品原件的移转而移转。
从最原始的角度,作品原件应该为创作者即作者所有,此时原件的展览权自然归属于作者,作品原件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就也随之转移了。
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中的“原件所有人”应为“原件占有人”更为妥当。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思路,就是把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看作是物的所有权中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
那样的话,即使原件占有转移了,只要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占有人并不当然地
享有该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仍然归属于该原件的所有权人,只是其无法行使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