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准

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对小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本规定,是小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国家的金融监管、税收征管和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真实地反映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
会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谨慎性原则。
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保守地进行,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要提前计提准备,对可能发生的利润要等到实现之后再确认。
3.持续经营原则。
会计报表编制基于小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即小企业将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出现破产或清算的情况。
4.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应当在实现收入的同时确认,收入的确认应当与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相匹配。
5.费用确认原则。
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费用的确认应当与相应的收入相匹配。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3.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小企业,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不得适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政策。
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但是应当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保证会计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小企业的会计政策应当在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时,向有关方面进行说明,保证会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报告。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向有关方面进行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小企业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其他的财务报表,向有关方面进行会计报告,满足有关方面的信息需求。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监管。
(财务会计)小企业会计准则最全版

(财务会计)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壹)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俩种情形:壹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X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X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运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运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X公司也不是子X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X公司和子X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能够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能够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壹)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运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新版)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一套专门适用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的发布旨在为小企业提供了一套简化、灵活、规范的会计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根据该准则的规定,小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这个定义的明确性有助于小企业确定自己是否适用该准则。
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2024财务会计准则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与2024财务会计准则相比,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加简化和灵活,更贴近小企业实际操作的需要。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上,小企业可以采用最简化的模板,只列举必要的科目。
在损益表上,小企业不再需要按行业分类汇总,而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配置。
此外,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处理的一些具体问题。
例如,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该准则明确规定商誉不再进行摊销,而是通过减值测试的方式进行核算。
对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分类和计量的方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除了会计处理方面的规范,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准则要求小企业应当编制每年一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同时,准则要求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客观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小企业应当披露的一些重要事项,例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对员工福利的披露等。
总之,202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为了适应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而进行的一项重要。
该准则的简化、灵活和规范特点,为小企业提供了更好的会计制度,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和繁荣。
小企业会计准则(最新版)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一、引言小企业是指在人数、业务规模上相对较小的企业。
由于小企业的特点,其会计处理与大型企业有所不同。
为了提供一个规范小企业财务报告的标准,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详细解析。
二、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和目的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是一套适用于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其目的是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规范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报告,并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
三、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和界定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人数不超过一定限额、年度营业收入未超过一定限额或其他指标的企业。
该标准的界定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准备金、投资、资本、股东权益等方面。
四、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货币计量原则、持续经营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小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小企业在面对各种会计交易和事件时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其中包括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计量的方法、会计记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
六、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要求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财务报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七、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分析与解读财务报告是小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利益相关方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和解读。
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一些财务比率的计算方法,并提供了相关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和解读的参考。
八、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提供了一套适用于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大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了解多少?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 原文

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上述三类小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另有规定。
(三)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政策,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可靠性。
小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及时性。
小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三、资产资产概述小企业的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小企业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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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字体:大中小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1、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在仍在执行,2012年可以继续执行,2013年将被废止。
二、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最新统计口径1、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今年(2011年)废止。
2、中小企业最新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3、注意区分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共七章四十五条。
包括总则、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附则等内容。
部分内容解读如下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三条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
第一章总则定义>>一、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三、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四、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定义>>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小企业的货币资金主要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核算基本要求如下:(一)库存现金(1001)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银行存款(1002)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1012)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短期投资(1101)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小企业应设置“短期投资”科目,并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涉及利息收入或支出的,一律在票据或合同约定的利息日计息,属于“准收付实现制”。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计提任何一项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不再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例题1·计算题】2×13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 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支付价款合计508 000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交易费用800元,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 200元。
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短期投资。
2×13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12年现金股利7 200元。
2×13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20元。
2×13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乙公司股票;当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90元。
2×14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13年现金股利2 000 000元。
2×14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13年现金股利。
2×14年5月17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费用72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13年5月20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00 000股借: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 500 800应收股利——乙公司7 200贷:银行存款508 000 (2)2×13年6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12年现金股利7 200元借:银行存款 7200贷:应收股利——乙公司7200 (3)2×14年4月20日,确认乙公司发放的2×13年现金股利中应享有的价额=2 000 000×0.5%=10 000(元)借:应收股利——乙公司10 000贷:投资收益10 000 (4)2×14年5月1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13年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10 000贷:应收股利——乙公司10 000 (5)2×14年5月17日,出售乙公司股票100 000股借:银行存款449 280投资收益 51 520贷: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500 800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