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申请书范文

撤销仲裁申请书范文

【篇一:撤回仲裁申请书(模板)】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原因,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

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至2012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的优先购买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

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

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基础。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

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

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04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

权人(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04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

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

费,也只应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

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4=33332元】。因此,仲裁委

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1年的房租10万元,

是不正确的。

三、证据不足且存在明显的瑕疵

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

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

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

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

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

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

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

应是能辨认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来源。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表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的确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

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

了规范法律文书,让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

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

无效行为。因此,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

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

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陈晓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篇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xx层、xx层、xx层

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xx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

认定错误。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

理有据,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

实不清、证据

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

作期间从

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

工作规章制度

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了包括:“员

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

邮件”、“同类

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

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

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

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

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

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

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

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

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承担,

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

请人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

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

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

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

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

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方

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

虽然对申请

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

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

证据的真实性,

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

则并不是免除

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

据的鉴定属于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

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

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

建议被申请人

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

直决定将申请

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

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浦劳人仲(201x)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

的作出

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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