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9〕37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0日包头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旗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旗县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未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旗县区应当确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部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青政办函〔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的通报青政办函〔2020〕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全省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工作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9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现场评价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一)目标任务:2019年,省政府下达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分别是:0.1%、0.1%、1.0%、0.2%、0.5%;能源消耗增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60万吨标煤、50万吨标煤、150万吨标煤、30万吨标煤、10万吨标煤。
(二)完成情况1.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2019年度单位GDP能耗分别同比下降7.5%、17.36%、4.27%、0.4%、5.17%,均超额完成年度强度目标;能源消耗增量分别为-22.67万吨标煤、-86.91万吨标煤、28万吨标煤、7.62万吨标煤、-1.61万吨标煤,均控制在目标以内。
2.进度目标完成情况:2016至2019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单位GDP能耗分别累计下降30.26%、32.44%、7.83%、7.81%、8.04%,除海西州外均达到进度要求;能源消耗累计增量分别为-49.61万吨标煤、-49.65万吨标煤、256万吨标煤、12.74万吨标煤、-23.27万吨标煤,除海西州外能源消耗增量均控制在目标进度以内。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工业领域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重点用能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自治区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节能资源办发〔2017〕17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全区工业行业2019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工信函〔2019〕170号)要求,结合全市和各县(市)区2019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及各重点用能企业“十三五”能耗控制总目标,经征求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重点用能单位意见,将银川市48户工业领域“百千万”重点用能企业2019年度能耗控制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具体指标见附件。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决策部署,落实好企业节能主体责任,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层层压实责任,加快实施产业、产品转型升级和延链、增链、补链项目,深入推进技术节能、管理节能和结构节能,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银川市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未完成能耗控制目标任务的“百千万”重点用能企业暂停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和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对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认真履行节能义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政策措施中优先给以支持。
二、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济政办字〔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9日济宁市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好省、市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能源行业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视察山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施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山东省“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四新”促“四化”,积极培育能源行业新产业,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能源行业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生态济宁美丽济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至2020年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257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20.5%、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提高2%,以上基准年为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460万吨以内(最终目标以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目标为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锡建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19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科〔2019〕33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阴市、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质安站、审图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根据双随机检查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2019年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抽检了各市(县)、区28个项目,建筑面积为211.12万平方米,其中在建项目14个,建筑面积为137.33万平方米,竣工项目14个,建筑面积为73.79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单项工程11个,建筑面积为43.49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单项工程17个,建筑面积为167.63万平方米。
二、主要成效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项目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绿色建筑工作推进有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全市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49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机制的意见》(锡政办发〔2017〕149号)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16〕2号),在地块出让、项目立项、规划方案、绿色设计、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建设施工、质量监督、房屋销售、工程验收等环节,形成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冀建节科函〔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19〕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直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19〕3号)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时上报评价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李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7日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5〕88号)、《关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科〔2017〕34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河北省2018年度省级建筑节能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定方案如下。
一、绩效评价目的通过对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评价项目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成效,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
同时,为今后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27
•【字号】武城建〔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19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
现将《武汉市2019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武汉市2019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27日。
2019年度区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评分标准【模板】

7.推动国家重大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开展服务企业数量5家及以上得0.5分,10家及以上得1分。落实我市自主节能诊断服务工作,得1分。
8.创建天津市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示范单位得1分,创建5家以上得2分。
9.积极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得1分。
10.组织申报并获批国家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得1分(组织申报得0.5分,获批得0.5分)。
11.推动落实工业节水相关工作,得1分(开展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工作,得0.5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水工艺、技术、装备和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得0.5分)。
12.推动区内工业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且有3家以上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报过通过市级评估,得1分。
1.明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推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能耗“双控”工作,得1分。
2.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和表彰制度,对未完成能耗“双控”目标、节能工作推动不利的单位进行问责或通报批评,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得1分。
3
结构调整
4
1.产业结构调整情况,2分。
市统计局核定数据
1.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5.严格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2018年津政令2号),加强项目管理,得2分。
6.严格落实《市建委关于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7〕410号)文件,落实工程项目,得2分。
7.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66号),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发展任务、发展目标、落实责任,得1分。
1.达到“十三五”规上工业节能进度目标,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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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市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
效益,实现我市“xx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
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及《*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xx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
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
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
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
市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
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
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
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xx 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
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
其中,列入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
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
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第四名以后各奖励5千元;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单位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国资
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市、区县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