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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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试卷答案

律师实务试卷答案

律师实务答案名词解释:律师法—-律师法是国家规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权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是有关部门核定律师身份的一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组织,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律师业务——简言之,就是至律师所能从事的活动范围.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被搭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申诉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等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代书—-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为处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律师与法务的区别

律师与法务的区别

律师与法务的区别当法务的好处:第一、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福利相对完善。

第二、诉讼案件我有时间就做,太累没时间,就叫法律顾问去做。

(外聘律师的管理权在我)。

第三、代理诉讼案件胜诉的,我还可以按胜诉的部分抽成,不过非常低,胜了20万,可能奖励个2、3千的。

第四、2-3年后有可能往公司中级管理层发展(年薪8-10万)。

第五、不要为了案源而发愁。

每年一百多个案件,可以叫你做到累死为止。

当法务的坏处:第一、不能以执业律师的身份出庭。

第二、每天按部就班到公司上班,工作忙,没多少时间学习。

第三、很多非法律事务或者和法律事务沾边的事都要去处理,比如公司一些突发事件、审计、合规等等。

这些事我不擅长,我宁愿写一万字的法学论文,也不愿写那个一千个字的审计报告。

第四、有风险。

和律师事务所签了合同,拿到执业证,又和公司签了合同,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及律师协会的要求。

有人举报,就不好办。

第五、一些非公司的案件,因为不是专职的律师,别人不信任你。

当律师的好处:第一、光明正大的做执业律师,去拓展自己的案源。

第二、可以发挥我的专长,朝自己的理想目标前进。

第三、有时间去图书馆和书店,继续给自己充电,不怕所学无用。

当律师的坏处:第一、没有了最基本的保证。

进了律师事务所,我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个体户”了,所有的成本由你自己先行支付,至于收入估计则是刚够温饱,或者吃不饱、饿不死的状态。

第二、自己没有特殊的背景,一些从零开始。

外企——象人大、北大、清华这些“所谓”的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来说,能进P&G、西门子、HSBC或者毕马威这样的大型外企来说,本身就能说明问题。

请原谅我用所谓这两个词,因为我没有名校情节。

虽然我是人大毕业的,但觉得以后发展还要靠自己把握。

这些外企每年都来学校做秀,主要是目的是宣传自己,其次才是象征性招人。

这些企业的法务部给的薪水在6000-7000左右,可以学到很多东西,不过没有免费的午餐。

在这些企业工作,压力相对大一些,体力精力要透支。

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的概念和特征一、引言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利益,并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的概念和特征,包括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利益、合法合规、独立公正、专业知识与技能、保密义务以及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等方面。

二、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指通过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士。

他们的工作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客户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务,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等服务。

三、律师的特征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提供法律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代表客户利益:律师代表客户利益,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合法合规: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确保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

独立公正: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保持独立公正,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干预。

专业知识与技能: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密义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密,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律师作为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维护者,应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结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具有独特的职业特性和使命。

他们不仅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的维护者。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独立公正、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目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200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22 年 12 月 2 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业务推广的原则律师业务推广广告律师宣传委托代理关系禁止虚假承诺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利益冲突审查保管委托人财产转委托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与语态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处分或者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合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住手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律师事务所组织架构
1.所长/管理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管理者,负责制定和执行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协调、管理事务所的日常运营,并负责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关系。

2.合伙人/合伙团队:由一组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组成,负责事务所的业务拓展、案件管理和业绩增长。

合伙人之间一般存在合伙协议,规定事务所内部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等事宜。

5.专业团队/业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设立专门的业务团队或业务部门,如知识产权部门、金融部门、海外投资部门等。

这些团队或部门由专业律师和专家组成,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

6.行政支持部门:例如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等。

这些部门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行政事务、招聘、薪酬、财务管理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7.实习生/研究员:一些律师事务所会招收实习生或研究员,他们是事务所的培养对象,通过实践和研究积累经验,为事务所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以上是一个一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示例,不同规模和定位的律师事务所会有所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该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变化,并保持高效的内部沟通与协作,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师: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事务所:事务所是处理事务的场所、机构,大多都是接手他人的委托,而成为“公司”,用于指代FBI。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定义: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组织形式: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

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涵盖了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两个方面。

1. 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商业法律咨询服务,例如公司注册、商标专利保护、合同起草与解释、公司收购与兼并、知识产权保护、税务规划等。

- 财产与房地产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财产与房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例如产权纠纷、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问题、建筑合同纠纷等。

- 劳动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雇佣合同、劳动纠纷、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

- 刑事与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询和辩护代理,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调查与指导等。

2. 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诉讼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处理民事案件,例如合同纠纷、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等案件。

- 行政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处理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争议和纠纷,例如行政复议、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责任追究等。

- 刑事辩护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包括为被告辩护、审理案件、参加庭审等。

- 仲裁与调解代理:律师事务所代表客户进行仲裁和调解,帮助客户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可能会因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能提供其他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例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

这些业务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可能有不同的重点和专长。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以满足客户对法律问题的需求。

它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客户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所组织形式

律所组织形式

律所组织形式
律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组织形式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律所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独立律所
独立律所是指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的法律实体。

独立律所的优势在于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范围广,服务质量高,律师执业自主性强,不受律所机构限制。

二、合伙制律所
合伙制律所是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以合伙制形式组织的律所。

合伙制律所的优势在于内部成员自主权大,管理灵活,律师间合作效率高,资源共享更充分。

三、团队制律所
团队制律所是以自由结盟和临时组织的方式进行合作的法律服务团队。

团队制律所的优势在于组成灵活,可以根据业务需求组织不同的团队,律师执业自主性高,团队品质高。

四、大型律所
大型律所是拥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服务范围广泛的律师事务所。

大型律所的优势在于专业范畴广、团队资源丰富、办案能力强、法律服务品质高。

五、社会团体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成立宗旨是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社会团体组织的优势在于公益性强,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不同的律所组织形式都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和适应环境,律师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无论选择哪种律所组织形式,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和良好形象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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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一系列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将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文化艺术团体等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以政策和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的认定1、民办律师事务所已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的管理之中2002年6月7日,司法部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作出批复,要求民办律师事务所不要进行民政登记,导致绝大多数民办律师事务所至今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也就不能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司法部的批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行政法规,是错误的。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根据该行政法规的条款之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应是民政部门,民办律师民办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仍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即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从本质特性、设立条件、组织形式上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本质特性看,民办律师所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属性是非营利性。

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不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只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具有有偿性,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民办律师事务所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看,民办律师事务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条件是:(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四)经主管部门审核。

二者一对照,民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的。

从民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看,民办律师事务所不仅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而且在实践中正更深入、更广泛地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转化。

根据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而我国《律师法》规定的民办律师事务所主要就是合伙形式。

在实践中,上海市和北京市司法局还逐步批准设立了一批个人律师事务所,同时,法人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正在积极的探讨论证过程中,而民办合作律师事务所,正在逐步消亡或向合伙形式转化。

3、在实践中,民办律师事务所划归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民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政策精神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曾向各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过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应进行民政登记的通知,虽然司法部于2000年6月7日作出批复,要求各民办律师事务所无需进行民政登记,但是,有些民办律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其合法性,已经向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国务院尚未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税务部门要向民办律师事务所征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尽管许多民办律师事务所未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税务部门已经将民办律师事务所视为非企业单位,并不再征缴企业所得税。

上海、北京司法局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其设立条件是违反我国《律师法》的,但却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其实质是不是对民办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可呢?(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经费来源有些许不同之外,其性质、设立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属于事业组织的范围。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三、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概念可以将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双方主体的特定性、平等性、隶属性、财产性、人身性。

(一)特定性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这一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律师与民办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律师作为自然人,具有劳动者的法定条件,民办律师事务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事业组织的范畴,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条件。

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

(二)平等性《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虽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唯一的执业机构,但在聘用律师方面也依法具有自主权,二者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三)隶属性《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根据该法律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一旦依法成立,律师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从事律师事务所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律师事务所的人事安排,这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性特性。

当事人委托律师,并不是直接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而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接者,也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律师。

这些充分证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具有隶属性的。

(四)财产性司法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律师向律师事务所出让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律师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工具,同时要支付律师相应的报酬。

律师职业劳动的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也是具有财产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人身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后,律师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必须亲自履行,并在履行过程中体现律师的使用价值,这使得律师的生命、健康等在与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关系中密切相联,具有不可转让性。

司法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强制性要求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正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特点的现实反映。

人身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征,这也是决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关系的最基本因素。

四、加强法学理论研究,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创新法人分类类型几十年来,我国习惯上把单位分为四类: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与之相对应,传统的法学理论也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体育馆大量涌现,这类组织属于何类法人?对它们的法人分类直接关系到对这些组织的定性和发展。

遗憾的是,直至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才用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确立这类组织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法学理论界至今尚未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引起重视,有关方面的论文更是廖廖无几。

实质上,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颁行的《劳动法》已更新了传统法人四分法理论,即已将事业单位创新为“事业组织”,这就解决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分类和定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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