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26

【实施日期】200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1年7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根本途径。多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满意。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安全、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道德、文化素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要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贯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4年12月4日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市二中制定了《国家宪法日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在全校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活动安排有:1.编印《宪法校本教材》,利用晨读等时间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在国家宪法日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进行国旗下演讲;3.宪法专题教育,利用大课间宣讲宪法;4.利用校园网、电子屏、展板、广播等宣传宪法;5.聘请法律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讲座;6.教学班组织开展《宪法》教育主题班会。 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不断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宪法日集中开展全系统宪法教育活动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意识是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要求。为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我部决定在国家宪法日同步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以此为契机,开展全系统的宪法教育活动。每个宪法学习日将结合国家宪法日的要求,确定一个或多个宪法知识要点作为主题。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自2014年12月4日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中小学要组织开展以下活动:1.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围绕宪法学习日主题,以专题教育、社会实践、班队活动、远程学习等形式组织师生集体学习宪法知识;4.围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及《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校区域内的教职工、学生、暂住人口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校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稳定,为教学、科研、生活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进一

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1、无群体性事件。 2、无火灾事故。 3、无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 4、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保卫部门做好侦办发生在校内的各类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确保校园政治稳定、治安稳定。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和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漏洞,防止发生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提高师生员工的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学校政治稳定。 3、建立和完善“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对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社会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doc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切实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按: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 1、认真组织普法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2、严格对职工、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职工、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控制在总人数千分之零点三以下。 3、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无千元以上盗窃案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沼安事件发生。 4、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不安全因素和消防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初发阶段在单位内部迅速处置,以保证社会安定,不发生集体上访、打群架斗殴事件。 二、甲方责任 1、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协调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2、公司对签约项目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实施奖罚。 三、乙方责任 1、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成立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或委派落实专人负责本项工作,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力量,设立门卫及治安保卫巡逻小组,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实行登记手续,并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3、认真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与班组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做琶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4、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经常进行外来民工的法制教育。努力争取外来人员登记率和领证率(外来人员暂住证)达百分之百。依法办理手续,努力争取办理就业证、务工证率达到百分之百。努力控制外来人员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招收新工人必须核查其证件。严禁招收无身份证的人员和童工进场施工。项目内严禁赌博,严禁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5、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明礼貌的教育,做到无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并能努力做到不发生口角、争吵的现象。 6、教育职工爱护工地上的各种财物和遵守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破坏财物和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发生。 7、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参加当地创建文明小区(村、街道)活动。积极为创建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 四、本责任收的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人员撤离时为止。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分,项目部执一份,公司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乙方:项目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

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颁布20年来,全州两级法院领导班子都非常重视综治工作的开展,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和各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综治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全州法院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传达和学习中央及省、州综治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经验做法,安排部署工作。 同时,全州法院将综治工作任务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积极谋划,认真落实,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州法院按照州综治办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治理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下大功夫,切实做好各项综治工作,为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附:“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三是各机关、

综合治理文件

关于认真开展2011年度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综治委,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2011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和国家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组织开展好2011年的综治宣传月活动非同寻常,意义重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主题 今年综治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宣传重点内容 (一)纪念两个《决定》颁布二十周年的宣传。要突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宣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项措施的生动实践和社会效果,二十年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过的光辉历程;二是宣传中央、自治区、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措施,基本做法和成功经验;三是宣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扎实推进平安东胜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四是宣传基层综治组织和广大综治干部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先进事迹。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召开纪念会、表彰会、座谈会,举办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政方针的宣传。宣传全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十七大关于“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政法综治宣传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举措和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点建议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点建议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平安无为”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基层综治网络已基本形成,违法犯罪活动呈下降趋势。但同时,我们不难看到,治安形势严峻的一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薄弱的环节还是十分显现的。具体表现为: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二是“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案件成为社会重大不安定因素。三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引发新的治安管理难点,如土地问题、拆迁问题、下岗职工问题。另外由于群众娱乐文化生活贫乏,棋牌室四处泛滥,畸形发展,引发了大量家庭矛盾纠纷。 我就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提出三点建议: 一、有人管事,有始有终 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更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对于基层具体的综治工作,究竟谁主管、如何主管,谁负责、如何负责的问题,应该予以明确到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气氛,提高人人自觉参与治安防范的积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无时不在影响我们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日日抓,月月抓。“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运动”主义和形式主义不可取,必须有始有终。(举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卡”问题) 二、有章理事,奖惩分明 首先,要制定和完善治安防范方案和各项综治规章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量化评估体系,定期考核,加强督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对重点场所制定重点整治方案,细化管理办法。如城镇街道、住宅小区重点整治垃圾随意倾倒,车辆乱停乱放,经营摊点占道经营现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制度化,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第三,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我县公共突发事件预警处置以及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演练,明确职责,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因此,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的好的做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弘扬社会正气。同时,要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切实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对因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 三.有钱办事,逐步加大 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保障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可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基层稳,才能全局安。社区、单位和行政村是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加大对他们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确保综治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管得好。同时,要在加大对乡镇技防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监控探头,在全县实现监控信息联网,最大程度地发挥监控综合应用效能。(举例:“全县各中小学门口公路减速带”问题) 平安无为,是我们每一个无为人心中的梦想和期望。我们希望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全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到那时,社区平安了,企业平安了,学校平安了,道路平安了,一个真真正正的“平安无为”离我们还会远吗?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责任制 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了高好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公司各级人员的治安安全工作责任: 一、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对本公司治安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是公司治安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领导对治安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治安安全工作隐患的整改意见,把治安安全工作监督干部,支持综合治安安全工作。 3、按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设置治安安全工作。 二、副经理(分管治安安全工作)的职责: 协助经理做好治安安全工作,对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际治安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季度对治安安全工作组织检查一次,每月结合质安科月检一次,每次检查进行评比、记录、记分、纳入企业考核内容。 3、对公司治安安全工作,定出年度和目标管理计划,领导和支持治安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治安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及安全设备器材的规范设置。 4、领导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做好新工人的入场法制教育。 5、领导组织治安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保卫人员的自身素质。 6、监督加强经营场所的自我管理,店面前不准占道搭盖和堆放贷物,要严格做好用火、用电、用气、加强各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安全防火,并配齐、配足完好的消防器材1-2架灭火器。 三、项目经理(工程负责人)的职责: 1、在组织施工前,必须和公司签订治安安保卫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本单位的各项治安、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治安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治安安全工作的交底和重要部位(指易燃易爆物质等)的交接使用制度。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为认真贯彻上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全体教职工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校园治安秩序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井然,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现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校长为法人代表,是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部门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年级部主任为第四责任人。 各部门主管,为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该部门涉及消防工作的事项负全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直接对嘉华购物广场总经理负责。各营运部、各科室要全力做好以下工作,并签订责任状: 二、部门负责人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学期内专题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两次(年度内不少于四次,以记录为依据)。 三、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综治”工作负总责,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违法犯罪等)要亲自过问、亲自抓。 四、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预防教职工违法犯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部门负责人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学期内专题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两次(年度内不少于四次,以记录为依据)。 五、部门要密切配合学校开展普法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普法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教职工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亲民、爱民、为民,求实、务实、落实”的理念,带头讲正气、树形象、严纪律、抓改革、谋发展。 六、加强“综治”工作的学习和宣传,了解“综治”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掌握“综治”工作的动态。 七、正确处理教职工中的内部矛盾,对易于激化的矛盾和纠纷要化解及时,处理得当,不发生教职工械斗和闹事事件。 八、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治安热点问题,确保一方平安,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教育。 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考评,经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省市县有关综治责任惩罚之规定,分别给予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处分,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九、各部门所辖教职员工范围为:政教处下辖本处教职工和年级部主任、班主任;教务处下辖本处教职工和授课教

今年的最新文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1年2月19日) 中央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开。这个方针以后在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中又多次重申口十年来,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不少地区尚未落实到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这一状况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很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此,特作以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口(二)它是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治理搞好了又能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四)它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五)它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民愿、深得人心的一件大好事。(六)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可以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七)它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5月15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区、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模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模板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xx”的意见》,按照《xx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干部职工积极 参与群防、群治,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本单位的治安工作取得较好 效果。 具体目标: (一)刑事案件立案数控制为零。 (二)受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处罚的职工违法人数控制为零。 (三)火灾和其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数控制为零。 (四)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的人数为零。 (五)重大交通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六)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本单位负责人要经常预测、定期排查,摸清所属人员思想动态,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 置得好”,坚决杜绝发生群体上访,越级上访。 二、职责任务 总的原则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一)抓好综治组织工作的落实。(20分) 1、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有分管领导、有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要点。(5分)

2、把任务责任分解到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5分) 3、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展 开一次自查,要求做到有资料、有记录,局里将实行不定期抽查。(10分) (二)努力提升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点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20分) 1、增强法制教育,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普法工作的 普及率、合格率达标,所属人员能做到知法、守法,保证不参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5分) 2、深入展开同“法轮功”及其他邪教非法组织的斗争,创建“无邪教活动单位”,保证所属单位全年内不发生政治案件和非法集会、游行、请愿以及群体上访等闹事活动。(10分) 3、强化对与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和掌握,保证 所属人员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5分) (三)增强安全防范,确保本单位的安全。(30分) 1、对所属的重点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 格按规程规范作业。(6分) 2、增强对所属人员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 故的安全教育,不得出现任何漏洞。(6分) 3、要把人防与技防有机的结合起来并经常检查,即时消除隐患。(6分) 4、增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和管理,确保人身、车辆的 安全。(4分) 5、认真履行禁毒禁赌工作职责。对所属单位职工中原吸毒人员 要认真落实帮戒措施,保证年度内不新增吸毒人员。要教育好干部职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的满 意度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全县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人员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也是广大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人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破解这一课题,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调整综治工作思路,创新综治工作举措,解决以下问题: 一、准确定位,解决开展综治工作的认识问题 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分别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过了近30年。特别是近些年来,党和政府对综合治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期望越来越大。但与实际情况相比,我们在对综治工作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地方和单位对综治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识层面上的“模糊化”必然导致发挥作用上的边缘化。要开展好综治工作必须对综治工作准确定位。 1、要充分认识到综治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要求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突破了狭义的社会治安概念,覆盖了社会治安、维护稳定、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相关社会事务管理以及政法工作几乎全部内容,

甚至党政机关干部形象评价也纳入了综治内容。目前,综治工作系统已成为了一个大的社会管理系统。 2、要充分认识到综治工作职能不断加强。综合治理的防范、打击、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大方面职能,一方面赋予了新的要求。如“防范”从过去强调的物防、人防到以技防为主的“三防”结合,“改造”由过去的单一的对监狱服刑的犯罪分子改造,延伸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对重点人口及有轻微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对监外法管对象和重点对象进行社会矫正。“教育”由过去的预防犯罪教育,到普法教育、法制教育和法治精神的教育,以及道德规范的教育。另一方面,工作方式彻底转变。由过去的注重打击转变为重在防范,检验的标准就是发案少、秩序好、社会安全、群众满意;由重在治理转变为重在建设,突出了综合治理的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平安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由重在治安领域问题转变为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3、要充分认识到责任主体层次不断提高。一是责任层次更高,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单位一把手。二是考核指标更硬,从中央、省到市、区县逐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科学的考核体系,考核指标设置全部量化、刚性化。三是奖惩问责更严。“一票否决制”执行更加严格,今年又新增加了对责任人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规定,综治维稳政绩档案的运用更加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26 【实施日期】2001.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2001年7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根本途径。多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比较满意。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安全、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道德、文化素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努力铲除腐蚀人们精神世界、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腐朽文化,保护和促进先进文化的前进和发展。要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贯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市、县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1、公司各科室、站(队)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公司各科室、站(队)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来认真抓,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公司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维稳及综治工作开展的重大行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抓,具体抓。 3、公司各科室、站(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长抓不懈,同时也将作为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能,落实维稳、禁毒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接受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

4、通过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要函盖维稳及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目标要求,并且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将各项综治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 5、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负责人,由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6、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将对其各部门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7、因严重失职,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的,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