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桥产品及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版
车桥产品及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正式版

Q/SHCQ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CQ108—2014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2014-06-13发布2014-06-15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标识要求 (2)4 标识管理 (2)5 附录A (4)6 附录B (5)7 附录C (1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以及主机厂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便于主机厂准确判断故障件供应商,以防止误判误赔推委扯皮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我公司向分供商追溯、减少额外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产品品牌形象。
本标准可作为汽车前、后桥总成设计人员规定汽车前、后桥产品及其零部件标识、工艺人员制订技术文件及市场服务人员正确判断故障件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刚戴炳海肖渝邴浩金永洪徐华斌。
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标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公司生产的汽车车桥产品及外购的有追溯要求的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紧固件、轴承等标准件,但本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也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修改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 术语和定义3.1 批次号:在一致条件下制造出同一规格型号的一定数量产品的投产批号。
汽车配件追溯制度范本

汽车配件追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配件的追溯管理,确保配件的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汽车配件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涉及配件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商等各方。
第三条汽车配件追溯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可追溯的原则,确保配件来源可查、质量可靠、责任可追。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配件追溯体系,明确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来源等信息,并对出厂的配件进行唯一标识。
第五条经销商、维修商应建立完善的配件进销存管理制度,记录配件的来源、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六条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二维码、RFID等,实现配件追溯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
第三章追溯信息管理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向经销商、维修商提供完整的配件追溯信息,包括配件的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原料来源等。
第八条经销商、维修商应将配件追溯信息传递给消费者,便于消费者查询配件的真伪和质量信息。
第九条配件追溯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删除或伪造。
第四章追溯制度实施与监督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配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配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经销商、维修商应建立健全配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配件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配件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配件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配件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生产企业、经销商、维修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配件质量纠纷的解决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Q-FT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料性附录)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 标识管理
4.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管理,应按本公司有关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等文件执行。 4.2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本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的复 印件等,以便本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4.3 在满足永久性和可追溯性的前提下,允许供方按自己的方式进行标识,但应在正式使用前按图 5 所规定的流程办理备案审批手续。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见附录 C(规范性附录)。
a)第一行字码表示生产厂代号,按 3.2.5.1 的规定标识。
b)出厂编号(或批次号)应标在第二行,按 3.2.5.2 或 3.2.5.3 的规定编号。
c)零部件图编号应标在最下面一行,按 3.2.5.4 的规定。
d)各行均应居中编排,每行的起始与终止两端均应用分隔符“*”分开。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
规章制度
冷机公司体系规章
□○○○○ 生产日代码 生产月代码 生产年代码
□—表示字母或数字 ○—表示数字
图 2 批次号的构成及含义
a) 第一位字码为生产年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年份。生产年代码的使用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b) 第二和第三位为生产月代码,表示零部件的生产月份。例如:8 月份生产的零部件,其生产月
3 标识要求
3.1 总则 3.1.1 车辆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 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3.1.2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3.1.3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 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 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3.1.4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它们的标识应做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 3.1.5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 工具而易于识别。 3.1.6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 标识。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c.生产各阶段出现的不合格品处理用“待处理标识牌”标识。
d.经客户同意之特采品由成品检验员用“特采”标识。
拟制
审核
核准
拟制日期
审核日期
核准日期
苏州市冯氏钣金有限公司
SUZHOUFENGSHI SHEET METALCO.,LTD
文件编号
FS/QC-07-07
版次
A0
作业文件
4.3产品批量号标识由生产部门按生产规定之批量号做标识。
4.4检验状态标识
4.4.1待检品:存放于“待检品存放区”或在货品上用“待检品”标识。
4.4.2合格品
a.来料检验用“IQC PASSED”贴纸标识;
b.成品检验用“QC PASSED”贴纸标识;
4.4.3不合格品
a.来料不良由检验员贴“待处理标识牌”贴纸。
3.0职责
3.1检验标识由品质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由生产部负责制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3.2由制造部负责品的标识,品质部负责检验状态标识。
3.3各种不良的追溯由品质部负责管理。
4.0工作程序
4.1标识方法的制定
4.1.1检验状态标识方法又品质部制定。
4.1.2产品状态标识方法由生产部制定。
4.1.3各类标识方法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b.查《进料检验和试验报告》了解来料品质状况
QE
IQC
制程不良
通过“产品标识牌”对已加工产品确认直至无不良品
IPQC
终检不良
若怀疑之前批量有类似不良,通过检查检验标识,对货品进行重新确认
QA
客户投诉/退货
a.通过检查《成品检验和试验报告》及各种检验记录、标识和追溯品质控制状况。
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产品标识、产品状态标识和可追溯性标识,以防止不同类型、不同质量状态的产品混淆,确保需要追溯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现有的原材料、外协件、标准件成品、在制品的产品标识。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本标准的制订、修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产品标识及批次管理的实施,并进行考核、监督。
3.2仓储物流部负责采购产品验收前后的贮存、发放过程中标识的管理,入库的成品的标识管理、退货产品的确认,以及确保信息来源准确。
3.3 质保部负责实施产品的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当需要追溯时进行追溯。
3.4生产车间负责在制品及半成品的标识及批次管理。
3.5技术部、质保部负责三包产品更新,并下发各个职能部门
4. 管理内容及方法
5.相关文件
5.1发货管理规定
5.2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3流转卡使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标识卡
6.2工单
6.3流转卡
6.4自制件入库卡
6.5标识可追溯性检查记录。
关键部件的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1、目的满足整车产品对关键、重要零部件(以下简称追溯零部件)质量可追溯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整车生产及使用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
3、术语和定义追溯零部件:对整车性能起关键作用、危及顾客人生或财产安全的汽车零部件。
公司整车应追溯的零部件见附录A《追溯零部件清单》追溯标签:用文字和(或)条形码记录零部件生产厂家代码、零部件名称、零件号、生产批次号等信息的卡片。
4、权限与职责4.1、质量部门负责追溯管理的总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零部件清单》。
4.2、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产品的追溯相关工作。
4.2.1、负责零部件追溯标签在整车上实施和管理。
4.2.2、负责整车和追溯标识的记录保存。
4.3、采购部负责管理配套供应零部件的追溯并要求供应商保持追溯性的记录。
4.4、销售服务部负责产品在使用维修过程中可追溯件维修、变更记录的保存。
5、内容和要求5.1、产品可追溯信息的标识方法及要求5.1.1、车身总成承载式车身按车身制造厂工艺要求打刻车辆VIN号。
5.1.2、发动机、车架生产厂家在适当位置标记永久性厂家标识和生产序号。
5.1.3、其它追溯零部件5.1.3.1、采用追溯标签进行标识。
对于国产零部件,由配套厂家负责制作追溯标签并粘贴在追溯零部件上;对于进口零部件,由仓库负责追溯标签的制作和粘贴。
5.1.3.2、追溯标签大小、具体格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汽车零部件标识相关规定执行。
5.2、可追溯控制要求5.2.1、对追溯零部件,车间仓库必须安装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批管理,不能随便混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5.2.2、采购部应要求零部件配套厂家严格按照批次管理进行生产,并保留生产批次、数量、质量状况的原始记录。
质量部应保留追溯件的批次号和对应数量的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在追溯期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5.2.3、冲压、组焊工序的片件和散件由生产部实施批次管理和编号。
汽车和零部件追溯性标识(华晨)

1 目的本标准是根据本公司车辆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等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对车辆产品零部件的可追溯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2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上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的可追溯性标识的内容、要求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上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3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GB/T 16738 道路车辆世界零件厂识别代号(WPMI)Q/SYJ 02.107车辆识别代号Q/MJBJ 03.05.02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
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
它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执行Q/SYJ 02.107-2008《车辆识别代号》。
4.2 汽车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我公司为了识别其产品中所使用的外购零部件的各供应商信息、零部件编号、生产批次等信息,编制的一组代码,用以实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
4.3企标我公司规定的用于表明我公司产品的图标。
4.4供方代码我公司规定的,用于识别为本公司汽车产品提供零部件的各供应商信息的代码。
5 追溯路径5.1本公司产品质量追溯路径为:5.2 本公司汽车产品零部件质量的追溯路径为:企标6 要求6.1 总则6.1.1汽车产品及零部件上进行可追溯性标识,用于汽车产品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产品及所使用的零部件的供应商信息、零部件图号、生产批次等信息,实现零部件的可追溯性。
整车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1. 目的1.1本标准规定整车与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标识的控制方法,确保整车与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标识得到识别和追溯,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2. 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外购零部件、生产零部件、整车可追溯唯一性的标识。
3. 定义3.1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名称、编号(单件产品唯一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适用标准,生产日期等的标识物。
通常指汽车、发动机的金属铭牌和汽车产品的合格证。
3.2VIN码:车辆识别代码。
3.3零部件追溯标识(标签):指用于识别零部件件号、供应商代码、生产年月日、流水号等信息的标识物。
通常指零部件的条形码或二维码。
4. 职责4.1品质保证部4.1.1质量管理科负责本标准的制订、修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整车和零部件可追溯唯一性管理,并进行监督。
4.1.2检验科终检班负责车辆3C标识粘贴。
4.1.3检验科检验班负责来料追溯标签检验。
4.1.4合格证管理员负责车辆信息扫描上传并打印合格证。
4.2工艺技术部工艺科负责将研究院输入的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技术文件转换下发,并定期对整车可追溯唯一性标识进行工艺纪律检查。
4.3生产管理部生产计划科负责生产计划下发。
4.4焊装制造部底板班负责车辆永久V1N码打刻。
4.5涂装制造部中途班负责中途前车身永久VIN码贴纸防护。
4.6总装制造部4.6.1内饰一班零工位负责随车流程卡二维码打印及车辆VIN码拓印,并粘贴随车流程卡指定部位。
4.6.2内饰二班铭牌打刻工位负责打印车辆铭牌和整车VIN打印,并粘贴到车辆指定部位。
4.6.3前档安装工位按工艺卡进行VIN码粘贴。
4.6.4发动机班负责变速箱VIN粘贴。
4.6.5总装装配员工负责相关零部件条码粘贴。
4.6.6成车一班负责发动机条码、变速箱条码的读取,并录入MES系统。
4.6.7下线扫描班下线扫描员负责整车条码以及其他零部件追溯标签的读取,并录入MES系统。
5. 工作流程6. 相关文件6.1 二级文件6.1.1 《产品焊装过程控制程序》6.1.2 《产品涂装过程控制程序》6.1.3 《整车总装过程控制程序》6.2 输入文件6.2.1《整车物料号、零部件条码编码规则》6.3 依据文件无6.4 支持文件无6.5 输出文件6.5.1《质量改进管理办法》7. 相关表单7.1 本文件表单无7.2 相关文件表单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S H C Q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CQ108—2014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管理规定2014- 06 -13发布2014- 06 -15 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标识要求 (2)4 标识管理 (2)5 附录A (4)6 附录B (5)7 附录C (1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生产、质量管理、售后服务以及主机厂的要求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可追溯性和质量控制、监督,并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创造条件。
便于主机厂准确判断故障件供应商,以防止误判误赔推委扯皮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我公司向分供商追溯、减少额外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产品品牌形象。
本标准可作为汽车前、后桥总成设计人员规定汽车前、后桥产品及其零部件标识、工艺人员制订技术文件及市场服务人员正确判断故障件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艺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刚戴炳海肖渝邴浩金永洪徐华斌。
汽车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的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标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公司生产的汽车车桥产品及外购的有追溯要求的零部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紧固件、轴承等标准件,但本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斟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同时也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修改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3 术语和定义3.1 批次号:在一致条件下制造出同一规格型号的一定数量产品的投产批号。
3.2 批次:生产批号标识应能识别生产年、月、日(包括班次)或其他特殊过程的批次区分。
——原材料批:每次采购的原材料应视为一个批次。
——采购零件批:一个交付单元应视为一个批次,供应商能证明分别交付的零件来自同一生产批次的情况除外。
——制造批:a. 若为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天或每班次生产的数量应视为一个批次。
b. 同一时期按相同生产方法生产一定数量的零件,相应时期生产的零件数应视为一个批次。
c. 当原材料、制造设备或是生产系统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生产的零件应视为一独立批。
d.根据订单生产时,同一批原材料,同样的工艺,同样的员工,同时制造,产品质量相同,应视为一个批次。
4 标识要求总则汽车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用来表达在生产、销售、服务等过程中识别产品、零部件图号、生产厂、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追溯的信息。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字迹清晰、坚固耐久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不易替换且表面不应锈蚀。
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a) 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前、后桥(中桥)的标识应按照本标准中的附录A的规定进行标识。
对于外购的车桥零部件,应按本标准中附录 B和附录C 规定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和标识位置进行标识。
标识内容车桥产品的标准型标识内容:a)标示牌标识内容:产品图号/生产日期+班次+批次号标识生产年份的字码用两位数标识:取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13年标识为:“13”。
标识生产月份的字码用两位数标识:如 3月份标识为“03”。
标识日期的字码用两位数字表示,如 21日标识为“21”。
标识班次的字码用英文字母表示,如生产一线用“X”字母标识。
标识批次号的字码用三位数字标识:如第一台用“001”标识。
b)油漆标识内容:产品标识。
具体规定见附表A车桥零部件的标准型标识内容:三环车桥厂标()+生产厂家标识+零部件图号+生产批次号。
具体规定见附表B注:后期的标识内容还需在“三环车桥厂标”与“生产厂家标识”之间添加“供应商代码”单元,此要求在我公司颁布新版《合格分供方明细》后,技术部另行确定各合格分供方的“供应商代码”并实施。
标识方式车桥产品的标识采用打刻方式,油漆标识采用白色油漆喷涂或刷涂方式,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根据零部件体积(或面积)、材料等的不同,以及生产厂家所具备的工艺技术条件,车桥零部件标识方式可采取打刻、铸造、锻造等永久性标识的方式之一,一般应优先采用对零部件非破坏性标识的方式。
打刻方式适用于金属件的允许打刻的表面。
采用钢模冲打方式时,应避免零件表面鼓凸或肿胀现象发生。
否则应采用激光打刻的方式。
铸造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大的金属件,标记应为凸型浮雕式,只有当采用凸型铸造工艺存在困难时,才允许采用凹型铸造。
无论何种情况,铸造方式不应影响零部件的使用功能。
喷涂方式用于体积(或面积)较小或用打刻和铸造方式无法进行标识的金属或非金属件,所用的油漆,应保证附着牢固不变色。
标注形式应尽量排列均匀、美观合理,产品图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应分别在一行表示,各行应居中排列,各代号的字码之间不留空格,各行之间不留空行,因零件位置过小,无法分行,须在同一行标识时,每组标识之间用“* ”隔开,以示区别。
零部件标记中的字码应采用仿宋体,高度应不小于 mm。
一般应按字高 mm 、 mm、5 mm、7 mm的顺序优先选用,必要时允许按比例缩放。
采用打刻或铸造方式时,标记打刻深度或铸造高度应不小于 mm。
标识位置车桥产品的标识位置应符合附表A的规定。
车桥零部件的标识位置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标识管理产品、零部件标识的内容、方式、位置应由设计者在相应的零部件图样上绘制。
新绘制有追溯性要求的零部件图样时,设计者应在图样上明确标注零部件标识的具体位置,注明标识方式及本标准的标准号,并用箭头线指向标识区域;也可以在图样的技术要求中注明:标识按 Q/SHCQ 108 执行。
当配套主机厂对产品、零部件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执行,由技术中心在技术通知、生产代码表等技术文件中注明。
外购件需作标识的应在“技术协议”等资料上标明,由供应商负责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对零部件的标识要求。
对于获得国家质量认证的零部件产品,本公司采购部应备有其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等的复印件,以便本公司有关部门使用。
对于附录B中没有明确规定标识的零部件,零部件生产厂应参照附录B的有关规定,对所供零部件进行标识,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 车桥产品、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方式及位置一般应予标识的车桥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位置等按附录A 及附录B的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后桥产品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位置度:≥70mm宽度:≥50mm附录B(规范性附录)前、后桥零部件的标识方式、标识位置、标识内容序号零部件名称标识方式标识位置标识内容标识规范备注说明1前轴打刻装车状态左钢板位外侧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仅对外购件)+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通知执行。
2转向节打刻与制动底板接合面靠上部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3转向节销打刻无槽一端平面处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4转向节锁紧螺母模刻、打刻六角平面处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通知执行。
如果标识打刻位置过小三环标识打印不清楚的可以打印“三环”字样5横拉杆总成打刻杆体外圆柱面中间部位三环车桥厂标+ +空两格+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6横拉杆接头总成打刻、模刻接头体中间(错开黄油嘴)三环车桥厂标 +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次号7转向横拉杆臂模刻和打刻锥孔大端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8轮毂铸造或打刻法兰内侧过渡区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9ABS齿圈冲压或打刻非齿端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通知执行。
如果标识打刻位置过小三环标识打印不清10轮毂盖打刻或冲压端盖头部或螺栓孔平面三环车桥厂标+生产厂家标识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楚的可以打印“三环”字样11制动鼓铸造或打刻制动鼓盆底加工面外侧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12制动盘打刻制动盘外圆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1 3ABS探头总成喷涂导线外表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1 4制动调整臂(含手动和自动)打刻外壳盖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1 5制动器防尘罩打刻端面大面积处三环车桥厂标+生产厂家标识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通知执行。
如果标识打刻位置过小三环标识打印不清楚的可以打印“三环”字样1 6制动底板毛坯铸造蹄轴销内侧凹槽处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1 7制动底板总成打刻与转向节接合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外购)+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1 8制动凸轮轴模压或打刻S形头部端面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外购)+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1 9制动蹄铁毛坯铸造与蹄片接合的弧面平面处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2 0制动蹄铁铸造或打刻与蹄片接合的弧面平面处三环车桥厂标) +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外购)+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7mm深度≥2 1制动摩擦片打刻或喷涂侧面端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字体:仿宋体高度:≥5mm识+图号+生产批次号深度≥2 2制动蹄滚轮打刻大圆柱端面三环车桥厂标+空两格+生产厂家标识+图号+生产批次号字体:仿宋体高度:≥5mm深度≥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按技术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