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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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全市停车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仍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按属地实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规范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

(一)编号方式。

明码标价牌编号按照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加四位数字顺序编排,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停车场。

如:东0001、丰0001等。

(二)标示内容。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号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年月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人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京发改[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0〕144号)各有关单位: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缓解重点地区交通拥堵,推进绿色北京和绿色交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

一类地区为本市重点拥堵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类地区为四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区域。

二、本次只调整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含)-21:00)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其中,占道停车场(含立交桥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小型车为例,下同)调整为5元/半小时,超过1小时后收费加价50%;路外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4元/半小时;非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3元/半小时。

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本市居住区停车场,二、三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其它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及全市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均保持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可实行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活动事项、执行时间和范围,由活动举办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事先公告。

四、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修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中的相关内容。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规定,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信息公开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工作,方便社会和舆论监督。

北京停车收费标准

北京停车收费标准

北京停车收费标准北京停车收费标准是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市区地理位置、车辆类型、停车时长等因素制定的一套收费规定,用于规范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

下面将对北京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市区地理位置1. 市区内:市内主要行政区域和商业中心地区为市区内。

- 商业中心地区:如王府井、西单、CBD等。

- 主要行政区域: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

2. 市区外:市区范围以外的地区统称市区外。

第二部分:车辆类型1. 小型车:指乘用车和其他轻型车辆。

2. 大型车:指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九座及以上)等。

第三部分:停车时长1. 分时段停车: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时间段收费。

2. 长时停车:指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停车方式。

第四部分:收费标准根据以上地理位置、车辆类型和停车时长的不同,北京停车收费标准如下:1. 市区内停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按照车辆类型划分为普通车辆和电动车辆。

- 普通车辆:- 分时段停车:- 白天(8:00-18:00):每小时收费5元。

- 夜间(18:00-8:00):每小时收费3元。

- 长时停车:每天100元。

- 电动车辆:- 分时段停车:- 白天(8:00-18:00):每小时收费3元。

- 夜间(18:00-8:00):每小时收费2元。

- 长时停车:每天80元。

- 大型车:按照车辆类型划分为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

- 载货汽车:每小时收费10元。

- 载客汽车:- 分时段停车:- 白天(8:00-18:00):每小时收费8元。

- 夜间(18:00-8:00):每小时收费6元。

- 长时停车:按实际停车时长收费,每天300元封顶。

2. 市区外停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按照市区内车辆类型划分的收费标准执行。

- 大型车:按照市区内车辆类型划分的收费标准执行,但每小时收费基础上增加30%。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1. 停车场标识: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车主和司机辨认。

2. 收费方式:停车场应当提供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2)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
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6
•【字号】京价[收]字[2002]326号
•【施行日期】200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326号2002年8月26日)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经研究,对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文件正文第七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文件附件关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第二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
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一、停车场分类本市停车场分为两类:一类停车场是指道路路内停车场,包括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二类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场所和公共机构自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定价原则1. 一类停车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三、定价方法1. 一类停车场采用计时收费,按照“分时段、分区域”的原则,根据停车时间长度和区域差异,制定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采用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白天和夜间定价1. 一类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收费标准高于夜间。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白天和夜间收费标准。

五、停车时长划分1. 一类停车场根据车辆停放时间划分为不同等级,停放时间越长,收费标准越高。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划分停车时长等级。

六、特定区域定价对于商业区、旅游景点、医院等特定区域的停车场,可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停放车辆,可对在自有停车位停放一定时间内的车辆实行免费或优惠收费政策。

具体优惠措施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八、执行与监督本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

九、文件解释权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物价局所有。

十、文件生效日期本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北京停车费标准

北京停车费标准

北京停车费标准
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交通拥堵一直是市民们头疼的问题之一。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交通管理政策,其中包括停车费标准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停车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北京市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停车费标准。

一般来说,市中心区的停车费要高于郊区,而且商业区的停车费也会比住宅区高一些。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政策,一方面可以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商业区停车位紧张的情况。

其次,北京市还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规模制定了不同的停车费标准。

例如,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会高于露天停车场,而且大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会低于小型停车场。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可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此外,北京市还对停车时间进行了限制,并且根据停车时长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越高。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避免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保障更多市民的停车需求。

最后,北京市还推行了电子支付停车费的政策。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停车场的自助缴费机进行停车费的支付,这样不仅方便了市民,还可以减少现金交易带来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停车费的收缴效率。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停车费标准是根据地区、停车场性质、停车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旨在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并支持这一政策,共同努力缓解交通拥堵问题,建设更宜居的城市。

北京停车场租金标准

北京停车场租金标准

北京停车场租金标准
北京停车场租金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规模、设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北京市内的停车场租金较高。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停车场停车费价格管理办法》,停车场的租金标准按照每小时计费,具体标准如下:
- 普通停车位:工作日早高峰(7:00-9:30)和晚高峰(17:00-19:30)每小时10-15元不等,非高峰时段每小时8-10元不等。

- 高峰时段停车位:工作日早高峰(7:00-9:30)和晚高峰
(17:00-19:30)每小时15-20元不等,非高峰时段每小时10-
15元不等。

- 商业区停车场:根据地理位置和需求较高,租金一般较高,
每小时可能在20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租金标准还需要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政策来确定。

在特殊时期,也可能会有临时调整。

因此,建议在选择停车场时,提前了解具体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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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200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2]3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6
【实施日期】2002.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
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326号2002年8月26日)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经研究,对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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