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大连市物业管理实际,现将《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区召开业主大会时,为全体业主决定住宅区内地上停车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参考。
2、本《规定》为示范文本,其中的条款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在不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停车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删减和增补。
3、本《规定》作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作为住宅区办理地上停车场备案的要件之一,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住宅区于年月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在本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由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本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标明楼号):建筑面积: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3篇)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小区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
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小区车辆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法规依据为规范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的停放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停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某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力(二)小区现状目前小区业主在册登记的车辆数,已远超小区现有已建成的车位数量。
停车位超负荷运营,车满为患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正常的道路通行,堵塞消防通道,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重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委托小区物业组织实施。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小区所有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小区业主及来访车辆的使用人在小区停车须遵守本办法,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二章申请对象月卡、月临卡使用管理实施车主身份与车牌号码联动管理,在停车月卡、月临卡办理时核实业主、业主直系亲属、租户身份以及车辆信息,并运用车牌识别系统杜绝月卡被非持卡人使用的情况。
业主、业主直系亲属、租户办理车辆月卡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业主本人车辆办理。
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三证相互印证,认定为业主本人车辆,蛰验原件并上交复印件,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二)直系亲属车辆办理(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X需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该亲属与业主关系的材料,以及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
(三)租户车辆办理。
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名字与房产证业主的名字相匹配,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租户本人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且完成物业备案的车辆,符合要求的租户一律排队办理地面停车月卡。
租户办理月卡后,需暂停业主原月卡,直到租户退卡后,业主方能再排队办卡。
(四)公司车辆办理。
需提供包括业主(租户)名下公司车辆、公司配发给业主(租户)的车辆,业主(租户)长期租赁的租赁公司车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5篇》第一篇: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一、申请(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1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1. 停车场使用范围:地上停车场仅限于小区内的业主、租户及其客人使用。
非小区内人员严禁进入地上停车场停车。
2. 车辆登记:所有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登记并领取停车证。
3. 停车位指派:停车位根据业主或租户的需求,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指派。
任何未经授权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都是违规的。
4. 停车时间限制:地上停车场为短期停车,不得长期停放,禁止存放长时间不使用的车辆。
长时间停放需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5. 违停处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将被贴上警告通知,并有限定时间内移车。
逾期未移车的车辆将被罚款、拖离停车场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处罚措施。
6. 车辆安全:停车期间,所有车辆的安全由车主自负。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不负责车辆的损失、被盗或其他任何损害。
7. 环境卫生:车主应保持停车位及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禁止乱扔垃圾、吐痰等行为。
8. 停车费用:停车费用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
费用原则上由车主自行缴纳,并按时足额缴清。
9. 管理权: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停车位的调整、划拨、收回等管理措施,并向业主或租户公示和通知。
10. 违章处理:针对严重违反停车场规章制度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停车证等。
以上是一些建议的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具体执行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制定。
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二)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
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驾驶员共同检查车辆状况。
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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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一、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
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
1
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
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
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
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
2、1
3、14项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新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重新办理停车场备案。
3、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发生变化,提供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4、停车场取消,原物业服务企业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
五、具体要求
1、设置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经营管理内容进行约定,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参照《大连市住宅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制定本小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
3、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为临时停车位。
未召开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可以办理固定停车位备案。
办理临时停车位备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设立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不得堵塞住宅区内消防通道;
⑵不得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
⑶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
⑷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不得设置停车位;
⑸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
5、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车场显要处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并悬挂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行车线和车位线应清晰明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