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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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体制,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组织领导、任务分工、部门联动,督促相关用地单位规范用地行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适度合理地开发建设,有效防范低效利用土地及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促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现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批后监管的内容1、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在土地交付后规定时限内督促土地受让人在项目建设期间,须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2、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3、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行为的,应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4、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

如有违规违约违法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5、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6、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参与今后土地公开出让资格审查的依据。

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限制其至少1-2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7、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稳定发展,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二、目的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防止建设项目用地违法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用地审核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确保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加强用地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严禁干扰和阻碍审批工作的进行。

3.加强用地规划的管理,定期组织用地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4.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确保用地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5.定期组织开展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的合理使用。

6.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及时予以整改或处罚。

7.建立健全批后监管的信息反馈和问责机制,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工作流程1.用地审核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并发放用地批复。

2.用地审批流程: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并发放用地许可证。

3.用地规划管理流程:定期组织用地规划修编工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用地实地调查和监测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监测-编制调查和监测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用地使用效益评估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已供地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编制检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资源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技能,规范土地利用监管程序。

土地利用的现状是一方面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经历了多年粗放式发展的模式,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急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的预警、巡查、反馈、处置、督办、通报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市、区、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管问题;解决措施前言:自然资源信息化作为促进自然资源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基于统一规范的大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平台,推动网上审批和监管,推动网上公开和服务等,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常态化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新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土地管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理念,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层次是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建设用地综合监管方面,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综合监管信息化,是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核查系统,提供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督功能,真正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带来实质性的便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涵通过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相关工作内涵,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在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的实施。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津南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7〕5号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2月22日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供后监管,杜绝闲置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监管)活动。

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和标准进行监管。

第三条供后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我市相关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为监管依据,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供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建设、行政审批、土地整理、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

《××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五篇》第一篇:××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第1页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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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

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
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
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
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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