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区别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目的、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货运代理人之间订立的,货主授权货运代理人代表其完成货物运输的合同。
而运输合同是指货主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主要是约定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和义务。
二、主体不同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货主和货运代理人。
货主是指委托他人运输的货物所有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或个人。
货运代理人是指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而运输合同的主体是货主和承运人。
承运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或航空公司等。
三、权利义务不同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承担货物运输的中间环节,代替货主与承运人进行物流运输的相关事宜。
货运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办理货物的托运、补办相关单证、安排运输工具及相关货物装卸等。
货运代理人应当具备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证书、具有独立的财务账页、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直接进行货物运输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送到目的地。
四、风险责任不同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对货物損坏、丟失等情况负有相应的责任,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損坏、丟失等情况负有责任,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合同履行方式不同货运代理合同履行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交付货物、接受委托、文件办理等环节来实现的。
而运输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通过承运人实际对货物进行运输的方式来完成的。
综上所述,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在合同目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和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货主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同时,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清楚了解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与货物的运输有关,但在实质和法律效力上存在着差别。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探讨。
二、定义1. 货运代理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由一方(即货运代理商)为另一方(即委托人)代理安排货物的运输、报关、保险等业务的契约关系。
货运代理商依法代表委托人与物流公司、航空公司、船务公司等进行业务交流和合作,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2.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就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的服务与承诺的合同。
它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费用、责任和赔偿等条款,旨在明确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要差异1. 当事人身份货运代理合同的当事人是货运代理商和委托人,而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
货运代理商作为中间人,代表委托人与运输公司等进行业务对接,而承运人直接承担货物的运输责任。
2. 责任范围货运代理合同的责任范围是提供代理服务,如协调运输、报关、保险等,而不直接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损失的责任。
而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延误承担责任。
3. 法律效力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货运代理合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效力主要根据《货运代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而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运输合同,其效力受到《海商法》、《公路运输法》等运输法律法规的保护。
四、其他相关事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关附件,如委托书、报关单、保险单等)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文中出现的关键法律名词及其解释,以便读者理解)【附件】1. 委托书: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委托书样本。
2. 报关单:需要货运代理商提交给报关部门的装运货物报关单据。
3. 保险单: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的单证。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背景在货物运输领域,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都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在合同的条款和责任范围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重点讨论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由一方(代理人)与另一方(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代理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在该合同中,代理人负责协调、安排货物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的装卸、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车辆的调度等。
货运代理合同相当于一项服务合同,代理人的责任是协助委托人完成货物的运输,并保证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与货物的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该合同中,承运人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从发货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直接约定运输细节的合同,承运人负责实际的货物运输工作,并对货物的安全到达目的地负责。
主要区别是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1. 合同双方的身份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与货物的承运人。
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运输和安全。
而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合同双方是货物的委托人和代理人。
委托人将货物的运输委托给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协调和安排运输事宜。
2. 责任范围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有直接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延误或损坏,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货运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责任是协助委托人完成货物的运输。
代理人负责协调和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但不承担直接运输货物的责任。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代理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为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的损失。
3. 监管义务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监管义务,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适当的保护。
承运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

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引言在货运和物流行业中,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但是,由于涉及的主体、责任和违约行为等各方面的不同,这两种合同在纠纷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针对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进行探讨和分析。
货运代理合同定义和功能货运代理合同是指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货运代理人通过代理的方式,为承运人提供货运服务。
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充当了中介角色,协助承运人完成货物的接运、装卸、运输等环节。
主体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主体包括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货主。
承运人是进行实际承运的一方,货运代理人是代理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中介机构,货主则是委托人,即需要运输货物的一方。
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主要是履行代理职责,在承运人与货主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如果因为货运代理人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损失,货运代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货运代理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承运人;2.未履行货运代理的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3.不当保管货物,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损坏;4.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定义和功能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承运人承诺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着货物的运输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体包括承运人和货主。
承运人是进行实际运输的一方,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运送到指定地点。
货主则是委托人,即需要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一方。
责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着货物的运输责任。
承运人有责任妥善保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避免货物灭失或者损坏。
如果因为承运人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2.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损坏;3.不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4.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是两种在供应链管理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与货物的运输有关,但在目的、责任和参与方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本文将对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进行探讨。
一、定义与目的货运代理合同是指由一方(即货运代理商)代表另一方(即货主或托运人)与承运人(即运输公司)协商和安排货物运输的合同。
货运代理商充当中间人的角色,负责与承运人洽谈价格、货运方式和其他细节。
该合同的目的是协助货主安全、高效地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货主或托运人直接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其中包括具体的货物运输安排、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该合同的目的是确保货物按照协议的方式从始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
二、责任承担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商作为中介方,其责任主要是代表货主与承运人协商折扣价格、运输细节等,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
货运代理商对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通常不承担直接责任,而是通过购买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将责任转移给承运人。
相比之下,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更直接的责任。
承运人必须按照约定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损坏、延误等问题负责。
货主或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享有向承运人追究责任的权力。
三、合同参与方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参与方通常包括货主/托运人、货运代理商和承运人。
货主或托运人与货运代理商之间签订货运代理合同,而货运代理商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相应的运输合同。
相比之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参与方通常只有货主/托运人和承运人。
货主或托运人直接与承运人之间达成运输合同,无需中间商的参与。
四、费用支付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费用支付通常由货主/托运人承担。
货运代理商则根据货主/托运人的要求与承运人协商运费。
货运代理商从中提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服务费。
此外,货运代理商还可能代办货物保险、仓储和报关等手续,费用也可以由货主/托运人支付。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费用支付由货主/托运人与承运人直接协商决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

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在国际贸易中,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但在合同纠纷方面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重点探讨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不同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且防范相关风险。
一、合同主体不同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委托货运代理人代理安排货物的运输、收发、保险等事宜。
在这种合同中,委托人作为客户,将货物的运输和相关事务委托给货运代理人。
因此,合同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
相比之下,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托运人即为货物的拥有者或者发送方,承运人则是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在这种合同中,托运人将货物委托给承运人,并约定运输方式、费用、交货时间等细节。
因此,合同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二、责任范围不同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等事宜,但通常不承担直接的运输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等问题,责任主要由运输承运人承担。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主要在于提供合适的承运人、协调运输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建议等。
而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直接的货物运输责任。
托运人委托货物给承运人后,承运人需要按照约定运输货物并确保安全交付。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迟交付等问题,承运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证明责任不同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主要需要证明的是货运代理人的过失,即证明货运代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了货物损害或其他纠纷的发生。
例如,可以证明货运代理人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承运人,或者未及时协调运输过程中的问题等。
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需要提供相关文件、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相比之下,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主要落在承运人身上。
托运人需要证明货物的正常装载、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相关的运输文件、运输记录、照片等证据来证明货物的状况。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本合同的签订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航空货运代理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1.2 本合同的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航空货运代理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1.3 本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作为航空货运代理人为乙方提供的一切航空货运代理服务。
1.4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服务内容2.1 甲方作为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职责2.1.1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订舱、制单、报关、提送货等。
2.1.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2.1.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航空货物运输相关的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理赔等。
2.2 乙方的义务2.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确保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等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2.2.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报价单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3 乙方应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三章:服务费用3.1 服务费用的计算3.1.1 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报关费、仓储费等。
3.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乙方对费用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认。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3.2.1 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前支付甲方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票等)。
3.2.2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利率为日利率的0.5%。
第四章:货物损失和损坏的处理4.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认定4.1.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进行现场勘查。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合同的主体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
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
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
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主体。
但是,货运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合同的内容不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
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
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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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2012-03-13 来源:杨巍--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杨巍【裁判要旨】本案系由货机在浦东机场坠毁引发的运费追偿纠纷。
由于原、被告间通过签订《包机协议》的方式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进行运输,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关系到被告应否承担包机费用的支付责任。
对此应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涉案包机协议中原告的主要义务为转包包机、提供打板交接等将货物安排至航空器的服务,对运输行为本身并不负责,故其性质仍属于货运代理合同。
原告完成货运代理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其支付包机费用及操作费。
[案情】原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被告:江苏天行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上海分公司)200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委托原告办理航空货物国际进口和出口运输;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接受原告提供的包机或包舱的转包业务,如果是整架包机或整个包舱业务的转包,原告在底价基础上发生的亏损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承担。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提供货源、将货物全部交原告发运及报关、制单等工作,原告负责货物在机场的打板交接事宜。
2009年11月,双方签订《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2009年11月26日之德国SZW勺1架次包机转包给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
转包价格为底价306500(元(含包机费283万元,拆板费8.5万元,卡车转运预付款15万元),另收取操作费0.5元/公斤及上货航地面费用0.3元/公斤。
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销售,并由其负责空舱风险,原告不承担包机空舱产生的亏损。
报关、排舱、单证制作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安排。
原告负责货站打板交接事宜。
原告不得以该包机名义对外销售,但可以组织货源向被告订舱,被告给予优于其他同行的优惠价格结算。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原告如有从航空公司处得到赔付或者补偿应该视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的损益赔付。
其他未列明部分参照《国际航空运输货物代理协议》。
同年11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东方中天(河南)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天公司)签订了《包租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东方中天公司租用11月26日(后实际航班日期为11月28日)由上海至德国的货机一架,包机费用为283万元。
原告于11月25日向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元、运转及拆板费23.5 万元。
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并向托运人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了航空货运单23份。
2009年11月26日、27日,原告在浦东机场货站为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办理了上述23票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
11月28日,装载上述货物的飞机在起飞后随即坠毁于浦东国际机场。
2009年12月,东方中天公司将拆箱费、卡车运输费退还给原告,但未退回包机费。
2010年1月和3月,原告分别向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开具两张金额283万元和41706元的发票要求被告支付包机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和打板操作费,但是后者拒绝支付。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费用。
被告天行健公司、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代理合同关系,原告并非被告的代理人,双方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二、即使双方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被告也并未授权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费用。
【审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与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所签订的《包机业务合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涉案包机协议是否已履行完毕。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双方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征来判断。
《包机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内容为原告将包机转包给被告,货源由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原告负责。
如果由于航空公司临时取消飞行计划造成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货源无法按期出运,原告不承担赔付责任。
可见原告在合同中仅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对此后货物的运输行为原告并无履行义务,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故原告的法律地位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双方也不是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都符合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
此外,从本案费用的收费方式上看,原告向案外人支付的包机费用为283万元,与被告约定包机费用相同;原告仅向被告收取操作费和上货航地面费用;如有其他费用涉及包机发生,将实报实销;原告并非收取一揽子包机费用,也符合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已经完成了货物的打板交接事宜,并且向案外人东方中天公司支付了包机费283万,该支付当视为原告为被告利益进行的垫付。
原告已经完成了货运代理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及合同约定的打板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天行健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人民币283万元及操作费人民币41706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天行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
《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的主要内容为“中外运公司将包机转包给天行健上海分公司,货源由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销售,货站打板交接事宜由中外运公司负责。
”由此可见,中外运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仅包括负责货物的打板交接及货上飞机的过程,合同并未约定中外运公司对货上飞机之后货物的运输过程需承担责任。
此外,《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包机费为283万元,该金额和中外运公司与东方中天公司订立的《包租合同》中约定的包机费一致,故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此节的认定,即“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对中外运公司须预付航空公司包机费是明知的中外运公司预付包机款,是为了让天行健上海分公司组织的货物出运,是为天行健上海分公司利益而进行。
”故双方之间不是运输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中外运公司完成了《包机业务合作协议》中己方的义务,中外运华东分公司请求天行健公司支付包机费、操作费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包机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即该协议究竟系货运代理合同还是运输合同。
对此,应根据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对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一)涉案合同定性对本案审理的重要性包机协议这种货运代理行业的操作模式并非本案所特有,但是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在本案中却特别凸现其重要性。
首先,本案界定为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会导致本案审理结果出现根本差异:如为运输合同,由于货机坠毁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从合同法角度讲被告有权不支付作为对价的运费;而如为货运代理合同,则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办理了订舱、打板,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货机的坠毁是由于承运人航空公司的责任,其为被告垫付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其支付,被告的损失应由其向承运人航空公司进行追偿;其次,货物毁损的直接受害人是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
本案纠纷是由货机坠毁引发,导致了机上货物全损,受害人众多。
对涉案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不仅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影响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货主能否拒付运费以及应向谁主张索赔。
在运费方面,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被告不需要支付运费,则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大量货主也免除了运费支付义务,否则,在被告支付运费后,其势必还会向货主追偿。
在索赔对象上,如果将原告界定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意味着货主可向其提出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其只能向承运人航空公司主张。
最后,本案虽由偶然性事件所引发,但航空货运代理业中包机协议大量存在法院对包机协议性质的界定不仅对今后审理涉及此类合同的案件具有参照作用,也会对货运代理行业的此种操作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因为如果将包机协议界定为运输合同会加重从事此类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的责任。
(二)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采取了航空器方式的运输合同。
而货运代理合同为合同法上无名合同,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具体业务。
货物运输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 合同内容不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
因为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
在合同义务方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的特征为组织整程运输,对整程运输负责。
在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主要义务特征为将货主的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上出运,此种安排可能是整个运输过程,也可能仅是运输的某段路程。
在合同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输费用,这是其履行运输义务的对价。
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报酬,这种报酬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报酬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
2. 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同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提供服务。
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对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依附性。
如果将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区分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
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物安排至承运人的运输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输,最后可能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成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
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成,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连续性,这也是由运输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的空间移动的特征决定的。
3. 调整的法律不同调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