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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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广州中院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中院发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区某与广州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承担法定责任基本案情区某于2018年3月16日自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该公司,入职前已怀孕。

2018年8月24日,餐饮公司认为区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且存在旷工、迟到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在区某生产前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但经审查,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区某存在其主张的旷工、迟到的情形。

而区某虽在应聘登记表上未完整填写全部的工作经历,但登记表设计格式和注明内容并未要求区某全部填写,且区某已填写的内容并非虚假,故不能认定区某提供虚假工作经历。

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区某于2018年9月15日在医院顺产生育了小孩。

双方发生纠纷后,区某请求餐饮公司向其赔偿产假工资127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49100元等。

仲裁裁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

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向区某支付产假工资106800元、哺乳期工资损失23640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期。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安踏道德伦理法律案例(3篇)

安踏道德伦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安踏(ANTA)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之一,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福建省泉州市。

安踏以生产运动鞋、服装、配件等产品为主,产品线覆盖篮球、足球、跑步、户外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安踏在国内外市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8年,一篇题为《安踏:道德伦理与法律的双重困境》的文章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文章指出,安踏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问题3.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三、案例分析1. 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安踏在发展过程中,曾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争议。

2017年,有媒体报道称,安踏旗下的一家代工厂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数百名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安踏也因此受到了舆论压力。

道德伦理角度:拖欠民工工资违背了道德伦理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安踏拖欠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问题近年来,安踏在销售过程中,被曝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

一些消费者购买到假冒安踏产品的经历,使安踏品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道德伦理角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安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安踏在发展过程中,也曾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例如,2015年,安踏被指控抄袭某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鞋款式。

虽然安踏否认了指控,但这一事件仍引起了公众对安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质疑。

道德伦理角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创新成果,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月劳权咨询问答案例精选

12月劳权咨询问答案例精选

12月劳权咨询问答案例精选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调岗吗?问:我08年11月进某广告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试用期为两个月,12月初,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从销售主管调整为为销售助理),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可否进行调岗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基本原理,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工作岗位的要求而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当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具有根据劳动者现有的能力水平和绩效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行使调岗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需基于一定的前提,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标准。

违反纪律可以降薪?问:我最近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打架事件,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打架斗殴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单位没有解雇我,而是把我的工资从2000元降到1800元,请问单位的行为合法吗?答: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降低工资支付标准并不受法律所禁止。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其边界,就本例而言,单位就员工违反纪律可否降薪、以什么标准降薪、降薪的处理流程须有事先的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

否则这一权利极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滥用。

此外,降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超过最底工资支付标准。

在用人单位没有相关违纪降薪的约定或规定的前提下,单方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不合法。

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怎么办?问:我与单位签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单位说合同是应付上级检查,实际工资按1800元支付,现在我由于工作摔伤被认定工伤,进入工伤医疗期,单位却以合同约定为由降低了我的工资支付标准,请问我该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

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理论知识试题

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理论知识试题

劳动关系纠纷处理理论知识试题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在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B、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C、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D、劳动者在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正确答案:B2、制度类劳动标准是指在劳动合同制度中规定的劳动标准,这类标准不包括 ( )A、劳动合同的履行B、劳动合同的解除C、劳动合同的签订D、劳动合同的续订正确答案:D3、以下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规章制度的B、劳动合同到期的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D、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正确答案:C4、劳企协商的作用有其独特的地方,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体现了劳企协商的作用? ( )A、协商一致结果得到司法的保障;B、协商结果能够得到即时履行C、能够解决个别高管与企业的纠纷;D、能够断定企业的行为是否违法;正确答案:B5、对劳企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提请工会审议B、可以及时履行;C、报企业总经理批准D、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正确答案:B6、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出现以下情况( )的,劳动合同不终止。

A、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B、符合法定终止情形C、劳动合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D、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正确答案:A7、以下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需要理由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B、不需要法定理由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C、需要法定理由D、不需要任何理由正确答案:A8、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相关案件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相关处理,以下说法中( )是不正确的。

A、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C、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D、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答案:C9、法定就业年龄的下限为( )A、14周岁B、18周岁C、16周岁D、15周岁正确答案:C10、可以制订地方性劳动标准的机构不包括 ( )A、省级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D、省级司法部门正确答案:D11、以下关于劳动保障监察主体的说法( )是不正确的。

劳动教育习题库(附答案)

劳动教育习题库(附答案)

劳动教育习题库(附答案)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

A、1B、2C、3D、4答案:A2、下列对于发明创造的说法,错误的是()A、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B、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C、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由只能由单位独享D、无答案:C3、要了解每个接触者的接触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首先要知道一个或一类职业性有害因素()A、接触者的身体状况B、对人体的有害量和无害量的分界C、理化性质D、基本结构答案:B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包括()A、过失性辞退B、无过失性辞退C、经济性裁员D、预告解除答案:D5、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B、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C、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劳动合同是一种协议答案:A6、实施对象是社会上相对贫困的人口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是()A、社会救助B、社会保险C、社会福利D、社会优抚答案:A7、在校大学生从事外文翻译,这属于哪种劳动教育()A、生产劳动B、服务性劳动C、日常生活劳动答案:B8、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该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每年至少进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A、1B、2C、3D、4答案:A9、指示标志采用的安全色是()。

A、红色B、蓝色C、黄色D、绿色答案:B10、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模式为()?A、现收现付制B、完全积累制C、部分积累制D、社会统筹制答案:C11、中国男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年龄是()。

面试每日一练之周三题目及答案解析

面试每日一练之周三题目及答案解析

面试每日一练之周三题目及答案解析第一题:某市一家五星级酒店的洗碗女工将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被酒店管理人员发现后,酒店以盗窃财物为由将该女工开除。

而该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

关于女工拿酒店厨余被开除事件,请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点】1、对洗碗女工的行为有比较客观的评价。

洗碗女工将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不是偷窃行为,酒店以盗窃财物为由将该女工开除,有失公允,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

2、对酒店以盗窃财物为由将女工开除的做法有比较客观的评价。

严格管理企业经营之本,但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并不冲突,二者相辅相成。

【参考答案】关于某五星级酒店女工因将客人留下的剩菜打包打算带回家给正在读大三的儿子补营养而被酒店以盗窃财物为由开除这件事,我们应该客观地评价。

从管理角度而言,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是符合餐饮业的基本卫生要求的,也是一个负责任的餐饮企业应该具有的经营理念。

从雇员的角度而言,酒店女工既然受雇于酒店,就应该遵守用工单位所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

虽然客人剩下的厨余已经是弃用的垃圾,但如果要拿走,酒店女工也应该跟酒店沟通。

在未获得允许之前,不能擅自把厨余带出酒店。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酒店以盗窃财物为理由将女工开除,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如果酒店要指控酒店女工盗窃的罪名,应该依靠合理的司法程序来确认事实,酒店以“盗窃”的罪名开除女工,显然是放大了罪名,给女工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酒店应该向女工道歉。

从节约的角度而言,在大量的厨余当中,有很多干净卫生的酒菜被当做垃圾处理掉,的确是一种浪费行为。

与其让它成为垃圾,还不如把它们以一种非常安全人性的方式妥善处理,以满足有需求的受众群体。

酒店女工的行为虽然带有违规的性质,但是这种崇尚节约的习惯,酒店还是应当给予支持和谅解的。

第二题:近日,某省审议通过的《XXX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女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佣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通过合法、公平、公正地制定劳动合同,保证女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将为女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预防和控制工作中的危害因素,确保女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公司将依法制定女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相关规定,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将对女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女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女工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八条女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公司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二章用工与聘用第十条公司将通过招聘会、网络招聘、人才市场等途径,公开招聘女工。

第十一条公司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女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女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所有女工进行入职培训,其中包括对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讲解,确保女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公司将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公司禁止将女工分配到与其身体特点不适应的岗位上,禁止将女工从事超负荷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禁止对女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欺负、歧视、侮辱和性骚扰。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需要和相应的资质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帮助女工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将女工的劳动合同转换为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女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公司将维护女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合理安排女工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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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火的劳动争议案件
从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事件看解雇保护制度
食堂员工肖某因被举报在公司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被公司开除。

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约赔偿金。

公司不服,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肖某承认自己确实有用洗菜盆洗过内衣裤,但洗的并非经期的内衣裤。

“我的行为的确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算严重违纪。

”肖某还主张,因为通州区的环评,并让各个企业外迁,公司已经把主体部分搬到江苏,并在大量裁员。

“因为我是裁员范围,公司才把1月份的事件又翻出来,找理由把我开除。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

“稍微有点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特别是月经期内裤,其本人在家也不会使用洗菜盆清洗内衣裤,可想而知,肖某平时在食堂工作中的卫生情况。


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这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

劳动合同法出来后,争议就一直不断。

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四年,劳务派遣修改。

劳务派遣修改不到四年,官方抛出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不同,在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干预劳资双方的合意。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保护劳动者利益。

劳动合同法的解雇保护,是干预最明显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终止约定的规定,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到了劳动合同法,终止是法定的,约定被取消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是严格的法定条件。

除了协商解除外,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空间太小了。

对过错劳动者的解雇,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是个封闭性地条款,只有六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还有程序性限制。

解除需要通知工会。

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至少要在起诉前补正。

也就是说,虽然不必事先通知工会,虽然不必理会工会意见,但是要走一个程序,表示对工会的尊重。

第四,处理的时效。

员工就提出,为何半年前的行为翻旧帐?秋后算帐是个很可怕的行为。

员工的违章你知道,但是你不处理,今后有矛盾再旧案重提。

这就是权利滥用了。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是常见劳动争议纠纷之一。

解除纠纷,常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

且不说败诉的法律后果是赔偿金或者可怕的继续履行,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为何容易败诉。

解除无非就是两点,一是事实,二是法律。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本案来看,食堂员工用菜盆洗经期内裤,用人单位得
有完成两个步骤才可能合法解除:一是用菜盆洗经期内裤属实;二是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首先,违章事实是很不好举证的。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胜诉或败诉的关键。

可以说,打官司,很多时候就是打证据。

假如员工不承认用菜盆洗内裤呢?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章的事实都不存在,当然败诉。

这让我想起了几年前办理一个“爱国”华侨公司解除员工纠纷案。

华侨公司的解除理由是严重违章。

主要违章事实两点,一是三员工煽动罢工,二是三员工破坏电闸。

因为是招商引资的企业,华侨给市领导写了封信,大意有三个方面,一是引资而来,为当地纳了不少税,解决了不少就业,有功;二是当地群众好恶逸劳,磨洋工,不好管理,社会风气不正,失望;三是如果个案子解决不好,将影响投资信心,影响投资环境,考虑撤资。

印象中有句话很深刻,华侨说:我的工人有几万,难道要安满监控?难道要专人配带执法记录仪?但法院看证据,所以企业败诉了。

所以说,女工人坚决不承认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企业怎么去证明员工洗内裤,员工用菜盆?这个官司企业就铁定败诉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过错解除是封闭性的条款。

严格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是严重违章才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怎么解除?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当然要民主程序)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规章,那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还有,规章制度一旦规定,就是固定的。

社会生活包罗万象,规章制度真的能事无巨细吗?兜底条款有必要。

第三,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前几天,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的案子败诉了,二审败诉了。

败诉的致命点在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

劳动者有违章
事实,违章也很严重,规章制度也合理。

可是,仅仅因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败诉了。

第四,规章制度告知了。

员工装不知道。

说你是事后起草的。

第五,严重违章的严重性判断很主观。

在张三的眼里,是大逆不道的事,在李四的眼里,或许是一件很正常的事。

古语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严重性相当主观。

我们以前的刑法老师陈忠林最喜欢三常理论,常情、常理、常识,按照他的说法,常识、常理、常情是在一个社会中得到最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是一个社会得到最广泛遵守的行为准则。

反正我也是听得云里雾里,感觉谁有权,谁就掌握了三常。

就本案而言,今天在几大群里聊天,几乎没人不嫌恶心。

可是,该案的仲裁员认为没有什么。

所以,三常也是因人而异的。

或许,他认为,洗干净了就没事了(从科学角度,也是如此啊)。

或许,用人单位知道她用菜盆洗经期内裤,丢掉菜盆,换个新的就是了。

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从这个角度说,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是很冤枉。

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一个让我们如此恶心的行为,却被轻易的放过了,多么荒唐啊。

所以,很多地方作了变通处理,一是将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淡化,没有民主程序,只要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且合理,仍然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

二是规章制度没有规章的,可以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劳动纪律解除,对劳动纪律扩大解释。

有人认为,这是引用僵尸条款。

当不合理的法律,遇到了能动的司法,造成了劳动合同法的诸侯割剧。

这真的好吗?
所有的这些,都引向了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解雇保护。

可能在规章制度上,用人单位完善了,但你可能没有证据。

依据,你要完善。

事实,你要确凿。

有时,用人单位赔钱能了事。

有时,用人单位赔钱都不管用,他劳动者像胡汉山一样又回来了,比如上海王茁。

据说,官方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民间积极响应。

真的会改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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