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一)
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

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在股票、基金等投资领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知识的不足,投资者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
本文将着重介绍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的定义、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
一、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的定义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是指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设立的法律规定。
它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款。
这些法律条款旨在规范证券市场行为、防范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提高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的内容1. 证券法的保护证券法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法律,其中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类别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披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等重要权益。
2. 公司法的保护公司法是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主要规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职责、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财产安全。
3. 民事诉讼法的保护民事诉讼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主要规定投资者维权途径、证据要求、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司法保护。
三、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的实施方式1. 审查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等部门有权审查所有上市公司、投资产品的信息和资料,以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同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公司和产品,进行退市等处理。
2. 投资者维权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报案、诉讼等方式维权。
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维权咨询、协调、仲裁等服务。
3. 投诉、检举举报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诉、检举、举报等方式表达对违法行为的不满,相关机构也会依法查处相关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的重要性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是保障证券市场稳定、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帮助投资者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被不法分子欺诈、侵害财产。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联系与区别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法律联系与区别(一)确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的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因提供金融服务一方的强势地位而显出其弱势性更为突出。
但由于我国在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未能为各类金融服务接受者提供适当保护,所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逐渐提上日程。
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因此确立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相当重要与现实的必要性。
一是从必要性的角度出发,金融消费品具有复杂性、大额性等特点,同时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服务接受者在地位上存在强弱区别,加上信息上的不对等,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势必能让金融消费者这一特点群体的利益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二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金融法主体概念的界定是对作为该法律调整对象的金融交易关系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特定金融法主体及与之交易的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所以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的首要前提,也是以该目标为制度原点的金融法制度的逻辑起点。
三是从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金融领域的相关立法基本上是围绕金融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制定,罕有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并设计规则;在价值导向上也是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不是保护消费者/投资者为主;在制裁手段上偏重于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施以行政和刑事处罚,而不是为交易相对方提供民事救济。
这使得金融服务接受者难以有效地主张、行使和维护其个人权利,加之其在交易地位方面的特殊性,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特别加以保护。
(二)联系投资者是传统证券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投资者(或投资主体)是指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从事投资活动,对投资收益享有所有权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社会成员,包括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但在证券法理论中投资者只有依赖于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经济服务,才能完成股票买卖,并因买入股票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因卖出股票而不再是公司股东。
“投资者保护”资料汇总

“投资者保护”资料汇总目录一、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二、投资者保护公益组织与股东诉讼在中国的实践基于中证投服证券支持诉讼的多案例研究三、司法独立性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的市场反应四、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五、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六、债券违约了怎么办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程序梳理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创新型企业获取资本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围绕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探讨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
在资本形成方面,股权众筹具有独特的优势。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股权众筹能够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让更多有潜力但缺乏传统抵押物的创新型企业得到资本支持。
股权众筹还能提高融资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帮助出资人更好地了解企业状况,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创业热情的提高,股权众筹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然而,股权众筹在为出资人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投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关制度供给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平台具备运营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财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可以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对众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制度供给论方面,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设计还存在一定差距。
国外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由于国情不同,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较为严格。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与法律保护

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培 养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承受能力,增强自我保 护能力。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挑战应对
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更加活跃,消费者权益保障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 机遇。
挑战应对
金融机构应积极拥抱科技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 益保障的平衡发展。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需 要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和要求
了解客户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 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等信息,确保向投资 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
品和服务。
适当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向其推荐 适当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向投资 者推荐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
产品。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分析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01
当前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
和不足,如部分领域法律缺失、法律条款模糊等。
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02
金融监管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
强,包括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等。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03
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容易受到不
法分子的欺诈和误导,需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机遇把握
法律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未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保护整理

投资者保护●经典文献(1)LLSV(1998):法与金融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系统地分析了不同法律体系下面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不同法律体系下面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
作者把世界上49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分成2大类、4个系别:以英美为主的判例法系,以德国的成文法系、北欧的成文法系和法国的成文法系。
按照相关指标(一股一票、允许代理投票、股东大会前仍可交易、累计投票制度或按比例代表、保护小股东、优先购股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比例、反对董事的权利、指令性分红)计算出在各法系中,有关国家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综合指数”。
结果显示,英美国家的判例法系对股东权利保护得最好,北欧国家的成文法系排名第二,德国的成文法系第三,法国的成文法系最差。
本文用这些指标检验了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之间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备性以及司法效率的差异性,提出了一个不同法律体系的效率比较问题。
《法与金融》采用大规模统计和实证分析将投资者法律保护引入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他们随后的一些著作又将投资者保护与宏观经济、微观企业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包括金融发展、经济增长、股利政策、公司治理水平、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等。
(2)LaPorta et al. (2000, 2002)研究表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得以保护,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又是良好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关键条件。
●文献梳理部分(1)投资者保护研究的发展与演进投资者保护研究的发展和演进主要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兴起阶段,大约在20 世纪90 年代末到2003 年左右。
第二阶段是投资者保护发展的成熟阶段,约为2003 年左右到次贷危机发生之前,涉及的内容也更加细化,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考察了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如投资者保护与现金持有、高管替换、CEO薪酬、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
同时,衡量投资者保护的指标也更加完善,研究范围从国际样本扩展至一国内部。
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

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以有效的金融监管为基础。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方向。
一、金融监管的意义与目标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金融监管需要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2.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金融监管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3. 促进金融创新与发展。
金融监管需要为金融创新提供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加普惠、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全面性原则。
金融监管需要对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金融产品的创新与销售、金融市场的运行等。
2. 市场化原则。
金融监管不应干预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尊重市场的自主性和竞争机制。
3. 有效性原则。
金融监管应制定合理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要具备专业的监管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
4. 国际合作原则。
金融监管需要与国际上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和沟通,共同应对跨国金融风险和挑战。
三、金融监管的体系与机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监管两大部分。
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包括金融稳定、金融政策调控等;微观监管是指对个别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管等。
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保监会负责银行、保险业的微观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微观监管。
四、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发展需求。
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

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保护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投资者保护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及其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和监管规则,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投资者而言,能够及时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是保护其权益的前提。
为此,金融市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财务报表、经营状况、业务违规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同时,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也要求及时、全面和公平,以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
三、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投资产品和市场风险。
同时,培训也可以帮助投资者学会正确的投资方法和技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投资者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既可以帮助投资者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升整个市场的投资者素质,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监管机构和投诉与仲裁机制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同时,监管机构也负责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发生了投资争议或者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可以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投诉,并请求给予调解或仲裁。
这样的机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投资者保护了解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投资者保护了解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了解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投资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文将介绍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一部分: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投资者保护是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合理投资,并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如果投资者没有得到充分保护,他们可能面临潜在的风险和不公平待遇。
这将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投资者流失,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第二部分: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概述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例如,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以防止操纵市场和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作用是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投资者保护政策,制定监管规则,并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这些机构通常会对市场参与者进行注册和监管,确保他们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3. 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提高投资者保护意识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可以了解投资风险、投资者权益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投资者教育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发布投资指南等形式开展。
4. 投诉反馈机制投诉反馈机制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涉及不当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并获得迅速的反馈和处理。
这有助于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比较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投资者保护机制相对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力度强。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者保护机制可能相对薄弱,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有限。
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各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能力。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跨境投资的增加,国际投资者保护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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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一)内容简介:法与金融学(Law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本文对这门新兴交叉学科中经典理论作了介绍和评论,并用其中蕴含的金融发展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揭示了中国证券法变革的制约因素,以及该制约条件对主流法与金融学理论的挑战,最后作者从交易成本节约的角度对中国证券法变革和制度移植问题作出了战略性思考。
为什么各个国家会形成如此多样化的金融发展模式?它和一个国家的法律结构和法律渊源有何关联?法律结构和法律渊源对金融发展模式的演化究竟能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法学(比较法)、经济学和金融学的交叉研究。
上个世纪末,在美国出现的“法和金融学”(LawandFinance)就是这样一门应用经济金融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各国公司治理构架的形成及经济发展的影响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法与金融学研究目前已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主要代表人物有:FafaelLaPorta、FlorencioLopez—de—Silance和AndreiShleifer、RobertVishny等人(简称ILSV)。
这一研究热潮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学教授、经济学教授、金融学教授、管理学教授联手组成研究小组来开展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研究成果,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强烈反响。
1]法与金融学的研究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
不过,如果我们将其视为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话,就可以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以法律经济学理论作比照,笔者认为法和金融学应有两大研究方向:第一、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换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第二、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
法与金融学的这两个研究方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为中国金融法变革提供价值判断(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从比较国家治理和比较金融系统的角度为中国金融发展和法律改革提供有关制度移植方面的方向性启迪。
本文拟在法与金融学理论交叉视角的基础上,结合法与金融学研究的代表性人物LLSV的研究成果以及中国证券法律制度变革的实际,对这一主题作一个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LLSV的分析路径:法律渊源与金融发展的实证考察在《法律和金融》一文中,LLSV对他们所选取的国家的法律起源、特点等有关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和解释,他们比较了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传统下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各自权利,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传统下的法律实施质量和会计准则等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系。
2]LLSV通过研究世界范围内49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有许多有趣的发现。
(一)法律渊源与投资者保护水平指数的设计由于法律结构、司法审判机制以及法院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同,不同法系国家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也有很大的差异。
在有关法律渊源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的研究中,主流法与金融学对普通法对金融发展的优越性似乎很推崇。
他们认为,与成文法系国家中的立法者的选举相比,法官的选举更少的依赖于选举程序。
虽然法院程序也广泛应用于全国、州或地方,但却是较少党派性、争论性,法官终身制也使法官上任后能避开利益集团的压力,因此利益集团在普通法法院中的游说力量被削弱了,更具独立性,而且普通法国家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成文法一般都是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具有扩展的解释权,法官具有造法功能,更具灵活性。
而民法系国家的法律则是由立法者制定,法官只能解释法律,司法的独立性不强,且常受政府干预。
因此,对于普通法系国家来说,由于法官发挥重要作用,他们能灵活地根据通用法律原则和以往判例对商业案件做出司法判决,即使某些行为在法律中并未载明,也可以根据信义义务原则来处理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关系。
而在民法系中由于法律条文的作用很大,法官往往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做出判决,这时,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内部人很容易以各种金融诡计来掠夺小股东。
而法官也更倾向于维护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利益,因而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较少,法律实施的效率也较低。
我们可以以证券法为例说明这个问题,以证券法为例,普通法“法官造法”的实施机制使法官面对变化无常的证券交易行为时,可以运用其斟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在法律中未曾被禁止的新情况,作出必要而快速的司法反应;另一方面,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庭竞争,也使证据和事实真相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被充分而有效地挖掘。
而法官则可利用“气味测试”的方法,试图“嗅出”金融侵权行为的“匪类”,并对其给予制裁。
这显然会弥补普通法关于信托责任原则所包含的模糊性规定的不足。
对于成文法和民法国家来说,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条常常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的原则下,很容易生成出“大量”侵权行为,而司法又无从介入。
即使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防止有足够想象力的“内部人”在法律的边缘“舞蹈”。
LLSV通过对比较法视野里法与金融之间关系的实证考察证实了上述理念。
他们发现,金融发展水平和模式的差异,从长远来看取决于该国法律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主要包括以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商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小股东的保护性条款,以及对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
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具体就是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和对有关规定的执法效率表现出来的。
按照不同的法律渊源LLSV将49个样本国家分为不同的组别,并按国别列出所有变量的值。
他们将各国法律、法典按起源和发展划分为四种类型。
以英国普通法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共18个国家,其法律渊源是判例和审判意见。
与普通法相对的为大陆法国家,他们又将大陆法系分为三类,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西班牙可以归为法国大陆法,共21个国家;几个东亚国家日本、韩国以及德国可以归为德国大陆法,共6个国家及地区;斯堪第纳维亚国家被分为第三类,有4个国家。
然后作者构造了有关股东的权利指数,这些指数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股东从内部人手中获取收益的权利,以此为标准,将这些指数概括为:1.法律执行环境指数;2.对抗董事权利指数(Anti—directorIndex),它包括小股东利用通信方式提交选举意见。
他们发现,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普通法系国家对抗董事权利的平均分值要高一些,为4分,而三类大陆法系国家的总平均分仅为2.56分。
这似乎从一个侧面说明,普通法系的国家比起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在证券市场执法效率方面,LLSV设计了执法效率指数,主要包括司法体系的效率、法律规则、腐败程度、会计准则四个指标。
他们通过对以上指标的实证考察发现,普通法系国家在股东权护方面作的最好,法国大陆法的股东保护做得最差,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居于中间。
在执法方面,差别也很大,法国大陆法国家在法律实施和会计标准方面最差,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最好,德国和普通法国家(地区)也较好。
因此总的来说普通法国家的股东保护水平最高,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次之,法国大陆法国家最差。
La.Porta等人于1998年还进一步研究了这49个有代表性国家的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市场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结果发现,投资者保护较好的国家,其资本市场在规模和广度方面也较为领先,经济增长也较为迅速。
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外部投资者保护最好,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占GNP的比例也最大;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成文法系(法国、西班牙为代表)对外部投资者保护水平最差,因此,这些国家都只有全部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IPO(首次公开招股)占人口的比例也只有平均水平的1/5。
因而资本市场发展规模也最小;以德国成文法和斯堪的那维亚成文法为传统的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具体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的表现确实存在差异:以上市公司为例,平均每一百万英国人有36家上市公司,每一百万美国人有30家上市公司;而每一百万法国人只有8家上市公司,德国人只有5家。
美国所有上市公司的总市值相当于GDP的规模,而英国则要高于GDP的规模。
而在欧陆国家,相应的数字约为35%。
债务市场也大致如此,债务占GNP的比例法国法系国家为45%,北欧国家为57%,普通法国家为68%,德国大陆法国家为97%,拉美国家只有29%。
德国大陆法国家由于对债权人保护程度较高,导致通过银行中介进行间接融资的水平较高,在企业融资中占据重要地位,由此导致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产生。
另外,投资者保护还与各国股权集中程度密切相关,法国法系国家的股权集中度最高,平均为55%,股权集中比例最高的几个国家(哥伦比亚、希腊为68%,墨西哥为67%,巴西为63%)都属法国大陆法,这实际上是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一个替代性结果。
(二)LLSV的实证研究结论通过一系列实证分析研究,LLSV得出的结论是:1.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各国法律渊源的不同。
民法系所赋予投资者的法律权利要少于普通法所赋予的。
2.在普通法国家和法国大陆法国家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给予股东和债权方两方都是最强的保护,而后者对投资者的保护则最少。
德国大陆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居于两者之间。
3.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和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施质量是最好的,普通法国家其次,法国大陆法国家最差。
4.投资者保护程度越高,企业的绩效就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并且法治越好的国家,其股市和债务市场就越发达,经济增长越迅速。
LaPorta等人不仅发现了法律在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重要性,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发现了法律渊源与金融发展模式之间的因果关系。
他们发现,法律制度质量取决于其所移植的法系,而这种法律起源又决定了投资者法律保护状况,从而决定了这个国家金融发展的水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的金融发展差异与它们所起源的法系有直接关系。
LLSV在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上多样化金融模式的实证分析结果,不仅给金融学同时也给比较法学、金融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风气,法与金融学本身也成为国际学术界所普遍关注的研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