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

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

“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

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2.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修订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请在2021年3月9日前通过邮件发送至****************。

公安部2021年2月7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实战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生成和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围绕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聚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实战化导向,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专业化训练,着力锻造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实战本领,为公安机关履行新时代职责使命,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撑。

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和成就

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和成就

改革开放30年公安工作的光辉历程伴随着30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公安工作走过了一条极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30年公安工作的发展历史,是一部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改革开放中开拓创新的奋进历史;30年公安工作的发展历程,是一条同时代发展脉搏共同跳动、与我国经济社会共同进步的光辉历程。

一、30年公安工作思想理念的重大转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安工作的每一次重大突破、每一次重大进步、每一次重大跨越,都无不发端于思想上的大解放,得益于党在理论上的重大创新。

改革开放之初,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实现了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决策。

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迅速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保卫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针对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一些思想上的困惑,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春天发表“南巡讲话”,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公安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课题。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队伍管理体制和警务保障机制,成为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发展目标。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作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

通过开展大讨论,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的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

入警培训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新录用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入警培训是指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在入职前和入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入警培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入职前培训,第二阶段为入职后培训。

第四条入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公安业务、体能训练等。

二、入职前培训第五条入职前培训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新录用的警察进行集中培训。

第六条入职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入职前培训结束后,对新录用警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

三、入职后培训第八条入职后培训由所在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新录用警察进行继续培训。

第九条入职后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条入职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政治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

(二)法律知识: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

(三)公安业务:学习公安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工作能力。

(四)体能训练:加强身体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入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培训、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入警培训制度,加强对新录用警察的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入警培训应当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包括课堂教学、实战演练、模拟训练等。

第十四条入警培训应当注重实效,加强对新录用警察的考核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五、培训保障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新录用警察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培训场地、设施、教材等。

第十六条入警培训费用由各级公安机关承担,不得向新录用警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警察在培训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培训结束后按期转正。

六、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新录用警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入警培训的,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8•【文号】公发[1997]7号•【施行日期】199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发[1997]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人事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制度。

实行这项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机制,推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广泛宣传实行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安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人事部。

1997年5月8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基本素质标准第四条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四)掌握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正确执行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

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一、引言派出所新民警是社会治安维护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因此,为了提高新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培训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二、培训内容1.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包括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警务知识培训:包括如何开展街面巡逻、应对突发情况等警务技能的培训。

3.心理素质培养:培养新民警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业务技能提升:学习如何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审讯等执法技能的提升。

三、培训方式1.理论学习: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警务知识等理论知识的学习。

2.实践训练:组织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活动,让新民警在实践中提升技能。

3.实习实训:安排新民警到各个派出所进行实习,实践所学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时间和计划安排1.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时间表,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

2.计划安排:每周安排固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确保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五、培训评估及考核1.培训评估:对新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培训方案。

2.考核方式:通过考试、演练等形式,对新民警的学习情况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六、培训效果及持续改进1.培训效果评估: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为后续培训提供参考。

2.持续改进:在实施培训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提升培训的实效性。

结语通过对派出所新民警的培训计划的设计与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新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社会治安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派出所新民警培训计划的要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8.16
【实施日期】199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

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
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