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

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

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

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

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

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

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

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

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

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

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

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

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三章居留

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

报户口.

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

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第四章旅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

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五条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批准、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

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

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已影响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7/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 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ovember 22, 1985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31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ovember 22, 1985) 颁布日期:19851122实施日期:19860201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 Chapter III Residence Chapter IV Travel Chapter V Exit from the Country Chapter VI Administrative Organs Chapter VII Penalties 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safeguarding the 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intaining its security and public order and facilitat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This Law is applicable to aliens entering, leaving and transiting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those residing and travelling in China. Article 2 Aliens must obtain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enter, transit or reside in China. Article 3 For entry, exit and transit, aliens must pass through ports open 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s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by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For entry, exit and transit, foreign-owned means of transport must pass through ports open to aliens or other designated ports and must be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by the frontier inspection offices. Article 4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all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iens on Chinese territory. Freedom of the person of aliens is inviolable. No alien may be arrested except with the approval or by decision of a people's procuratorate or by decision of a people's court, and arrest must be made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or state security organ. Article 5 Aliens in China must abide by Chinese laws and may not endanger the state security of China, harm public interests or disrupt public order. Chapter II Entry into the Country Article 6 For entry into China, aliens shall apply for visas from Chinese diplomatic missions, consular offices or other resident agencies abroad author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liens may,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3章第2节外国人入境出境与停留居留规范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三章出境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外国人入境出境与停留居留规范 一、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二)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过境和居留须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1.外国人的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的入境、出境、过境,应当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一)签证的分类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来华外国旅游者的签证属于普通签证。 (二)普通签证的种类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1)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2)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3)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8月07日来源:【字体:大中小】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总理李克强 2013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整理)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A.外交部 B.商务部 C.国务院 D.国家总理 答案:A 2、()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A.国务院 B.使馆 C.领馆 D.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答案:D 3、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 )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A应当,可以 B.应当,应当 C.可以,可以 D.可以,应当 答案:B 4.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A.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C.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D.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答案:ABCD 5.签证可以分为: A.外交签 B.礼遇签证 C.公务签证 D.普通签证 答案:ABCD 6.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 )。 A.七天 B.一个月 C.十五天 D.三十天 答案:D 7.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A.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出入境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折叠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 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 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 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实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外国人管理研究

目录 加强外国人聚居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1) 一、外国人管理现有情况和突出问题: (2) (一)绝大部分留宿外国人的居民都未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2) (二)对私人业主出租屋涉外登记管理滞后。 (2) (三)外国人以出租屋为落脚点从事“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3 (五)出租屋管理服务模式陈旧,缺乏激励机制。 (3) (六)“外管”专职人员相对缺乏。 (3) 加强外国人聚居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来中国的外国人迅速增加,所来自的国家日趋多元化,大批外国人进入国内,带来了诸多商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穗外国人身份背景、职业构成等均比较复杂,良莠不齐。当前国际反恐斗争形势严峻,2010年又将举办亚运会,从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角度考虑,改进加强对在穗居留外国人管理迫在眉睫。 近年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外管工作上虽做出了努力,但是对于外国人尤其是“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住、非法经商)境外人士的管理,仍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涉及到的公安、工商、城管、街道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管理难以到位。其中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市相当部分留宿外国人的居民都未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更有不少民房长期出租给外国人后,亦未依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租赁合同也未至辖区房管所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存在着不少治安隐患。笔者充分借鉴各地在外国人居留管理问题方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在较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原因和影响,现将调研成果综合报告如下,供参考。 一、外国人管理现有情况和突出问题: (一)绝大部分留宿外国人的居民都未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更有大量的民房在被长期出租给了外国人之后亦未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租赁合同也未至辖区房管所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造成了大量的治安隐患。 (二)对私人业主出租屋涉外登记管理滞后。出租屋管理机构在日常运作中,过多注重对出租屋主的管理和收税,忽视对出租屋主的服务,使得出租屋主常常与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处于对立的立场,逃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甚至帮助承租人逃避检查。特别是“城中村”的私人业主出租屋,数量庞大、比较分散、依赖出租屋为生的人比较多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具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以广州为例,共有数十万间出租屋,如果单从出租屋居住人口来考量,已超过一个百万人口城市的发展规模,这在国内大城市中是少见的。近几年来许多来自非洲、印巴、中东、南美等地区的外籍人士,其中许多属“三非人员”以此类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为居留点,外国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如果管理不善,出租屋就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2006年,查处的恶意非法拘留人员200多人,主要来自中东、非洲、西南亚地区,其中半数以上以私人业主出租屋为非法居留点。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P127 (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 (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 (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 (四)遵守中国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 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 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 护照的概念 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 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外国人不准出境的情形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 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 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签发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中新网7月2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法规名称】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韩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法用于规定进入大韩民国或从大韩民国出境的所有国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滞留管理及难民认定程序等相关事项。<修改1993.12.10> 第2条:定义 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12.10> 1、“国民”指大韩民国的国民。 2、“外国人”指不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2之2、“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相关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或难民地位相关议定书第1条规定可适用难民条约的人。 3、“护照”指大韩民国政府、外国政府或有权限的国际机构颁发的护照或难民旅游证书以及其他可替代护照的证书,是大韩民国政府认为有效的证书。 4、“船员手册”指大韩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颁发的、用来证明船员资格的文件,可等同于护照。

5、“出入境港”指可出境或入境的大韩民国港口、机场及其他场所,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地方。 6、“驻外公馆长”指驻在外国的大韩民国大使、公使、总领事、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机关的机关长。 7、删除<1999.2.5> 8、“船舶等”指在大韩民国和大韩民国以外地区间运输人员或物品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及其他交通手段。 9、“乘务员”指在船舶等的工作人员。 10、“运输业者”指利用船舶等运营事业的人员以及为他代理通商事业交易的人。 11、“外国人保护室”指为根据本法保护外国人而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出入境场所设置的场所。 12、“外国人拘留所”指为按照本法保护外国人而设置的设施,是总统令指定的场所。 13、“出入境违法者”指被认定违反第94条至第100条规定的人。 第2章国民的出入境 第3条:国民出境 ①国民欲从大韩民国出境到大韩民国以外地区时(以下称为“出境”),需持有效护照或船员手册,并在出境的出入境港接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出境审查。但因为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从出入境港出境时,可在获得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以下称为“事务所长”)或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系统法(英文版)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EXIT OF ALIEN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 F CHINA GOVERNIN 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 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 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dopted at the 13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 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 mulgated by Order No. 31

市出入境外国人管理部半年度小结-模板

市出入境外国人管理部半年度小结 胜利查找到一名流感患者。龙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通过出入境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户籍信息等信息查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过调临时住宿登记信息。仅用20分钟就查到一名与发热患者密切接触入境人员。舒兰出入境管理大队协同舒兰市疾控中心对一名有发热状况的入境人员的两名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观察。 现将全上半年出入境管理工作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如下:一是主要出入境数据统计情况;二是通报全公安机关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专项行动情况;三是公安机关外语人才库的建设情况;四是全机关打击拐卖境外妇女案件情况;五是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流感工作情况。 一、上半年主要出入境数据统计情况 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上半年共料理公民出国(境)证件2058件,一)料理公民出国(境)证件情况。截至月日。同比减少%其中,料理护照988件,同比下降%料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证件05755件,同比增加.57% 持我公安机关签发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共来自5个国家,二)来我外国人情况。截至年月日。982人,同比增长8%常住外国人国别前十位国家依次为:韩国、朝鲜、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 根据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年月日。临时来我外国人02人次,同比减少%其中韩、日、俄、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临时来华人数共2752人次,占总数的8.%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料理外国人签证证件7人次,截至年月日。国别依次为:韩、俄、日、德、美、菲律宾、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 全共查处违反《外国人入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58人次。立案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5起,三)查处违法犯罪情况。上半年。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获不准入境人员2人次。抓获上追逃人员5名。 二、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布置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外劳务合作是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月日。对协助劳务人员实现自身发展、

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执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执法困境及完善对策 在当前社会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为了能够更好地完善管理,就需要依靠出入境管理法的实施进行完善,而如何能够提高边防检查的执法水平,与当前的国际形势相符合,更好地满足国际间出入境发展的需要,这是当前所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出入境边防检查就是边防的检查机关人员根据法律的要求对出境或入境的人员及自身所携带的行李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的行为。这种检查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国家的安全方面,同样也是阻止和打击非法的进行出入境活动,降低危害国家及公民的危害的重要手段,出入境的执行与执法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文化等交流的表现,因此加强对出境入境管理法执法环境及现状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1.边防检查执法主体单一、权限不明确 在我国,在进行出入境的管理中,所主要依据的法律基础还是《出境入境管理法》,尽管在最新的法律中对于过往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更新,但是其中还是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于检查者的权限上,始终不能够明确。在刑法中规定,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并不拥有直接的行使刑事执法的权利,因此,如果在实际的出入境执法过程之中,出现了相关的刑事案件,如走私、贩卖毒品等情况,需要将案件转交到当地的边防大队进行处理,在很多时候会因为时间和流程上的拖沓,出现延误时机的情况出现,这样是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尽管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之中,對于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相关职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还是需要进一步得到提高。 2.部分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不高 由于出入境管理工作需要严谨的法律作为基础,因此对于专业性和政策性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出入境所针对的不仅是国内人员,还有大量的外国人员,因此具有很强的涉外行为,综上,出入境管理人员在个人的素养方面要有很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能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还需要对国外的一些政策有所涉猎。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部门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还有待提高,不能够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的更新和变化,导致自身的专业水平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出入境管理工作是一面向国外展现国内形象和素质的窗口,当出现执法问题的时候将严重地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加强执法人员的个人专业素养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 3.行政处罚的规定弹性较大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问题.doc

解读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制度上解决“三非” 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这一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我国现行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之后国务院出台了配套的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方便人员往来、服务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数量急剧增多,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出入境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整合,制定一部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 强调管理服务并重 出境入境管理事关我国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与服务并重。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立法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既要严格规范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制度,也要加强服务意识,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合法的出入境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合法的停留居留活动提供便利。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管理体制上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共享。出入境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新版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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