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境外来华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境外来华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境外来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等。
第三条境外来华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二)保障境外来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四)促进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全国境外来华人员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境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来华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章境外来华人员分类及管理第六条境外来华人员分为以下类别:(一)签证类:根据签证类型,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学习签证、探亲签证等;(二)居留许可类:根据居留许可类型,分为短期居留许可、长期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等;(三)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临时入境、过境、停留等。
第七条境外来华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备案:境外来华人员入境后,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二)居留期限管理:根据签证或居留许可规定,对境外来华人员的居留期限进行管理;(三)住宿登记:境外来华人员入住酒店、公寓等住宿场所,应按照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四)临时入境管理:对临时入境的境外来华人员,根据需要实施临时入境管理;(五)外事活动管理:对参与我国外事活动的境外来华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境外来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二)超过居留期限的;(三)未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的;(四)从事违法犯罪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为境外来华人员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二)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三)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四)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第六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

第六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防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卫生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基本原则P127(一)主权机关许可原则(二)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并接受检查和监护(三)保护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四)遵守中国法律(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居留的管理原则:1、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和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入出境管理机关国外: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国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义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外国人入境证件护照的概念凡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应持有有效护照,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的概念、种类P129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外国人不准入境的情形被中国政府驱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基础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外国人永久居留事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外国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永久居留申请: 1. 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留5年以上; 2. 有特殊贡献或者特殊需要的;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具体的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支持。
第三章居留证颁发和管理第六条居留证申请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七条居留证审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外国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公安机关应当颁发居留证。
第八条居留证管理外国人获得居留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居留证,并按照规定依法使用居留证。
外国人在居留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居留证丢失、损坏或者发现虚假情况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更换或撤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其居留证,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逐出境的措施。
第十条合法权益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事项未尽事宜,参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期限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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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已经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同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在公布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
旅行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
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
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
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
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
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事处受理;其他持有外交、公务护照的外国人的申请,由外交部、有关地区的外
事处或者公安局受理.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条中国的国防军事要地和禁区,禁止外国人居留和旅行.
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
第七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申请办理签证.
第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应当在签证内注明的有效期限
内,按照指定的入境出境口岸、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行.入境的外国人
只许前往签证内注明的目的地.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九条在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范围内的外国
人,应当从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入境后应当向国境检查站
说明目的地,并且按照国境检查站指定的路线、交通工具前往.入境、出境、过境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三章居留
第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
第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当遵守户口管理制度,依照规定申
报户口.
留宿外国人的机关、学校、企业、团体、旅店和居民,应当依照
户口管理制度的规定申报户口.
第十二条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应当申请办理迁移证件.
第四章旅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前往所在市、县人民委员会划定的旅行区域以外
的地区旅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第十五条外国人旅行,应当在旅行证件内注明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旅行地点、交通工具和经过路线通行,不得自行变更;旅行中途,非经许可,不得停留.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必要的通行地点设立外国人检查站,或者派出民警,检查外国人遵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国人应当接受检查.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外国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和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批准、1954年8月10日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
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外国
侨民出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已影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