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
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
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
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1. 引言储蓄国债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产品,用以募集资金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便利性和效率,国家推行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政策。
2. 背景传统的储蓄国债管理方式主要依赖人工办理,办理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
为了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国家决定引入电子式管理系统,实现储蓄国债的电子化管理。
3. 目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储蓄国债的管理效率,减少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方便投资者进行储蓄国债相关操作,并且加强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
4. 适用范围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需满足国家设定的投资门槛,机构投资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操作流程5.1 开户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之前需先进行开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开户和机构投资者开户。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供联系明文件、银行卡等相关材料;机构投资者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5.2 申购和赎回开户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申购操作包括选择期限、填写申购金额等信息;赎回操作包括选择赎回金额、赎回方式等信息。
5.3 利息计算和支付储蓄国债的利息计算和支付也通过电子式管理系统进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储蓄国债利息,并选择将利息支付至银行账户或再投资等方式。
5.4 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系统通过数据管理和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储蓄国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系统对投资者的操作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相关政策为了推动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施,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相关操作规程、投资者保护政策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银发[2006]29l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规范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债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借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向试点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同一城市内应包括所有网点)办理。
各试点银行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的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业务(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销售结束时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
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30%。
3.5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

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二、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储蓄国债实行实名制,客户应提供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并通过我行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内。
客户在我行办理储蓄国债业务,须在卡账户下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凭卡办理储蓄国债的各项业务。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和其对应的资金账户应为同一客户。
我行允许客户变更关联的资金账户。
五、储蓄国债以一百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六、储蓄国债业务采用承购包销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
总行统一在系统内设定总承销额度,各营业网点可在总额内自由抓取,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办理发行业务。
对于代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机动额度,基础额度用完后可以向财政部临时申请机动额度,因此在储蓄国债发售时将可能发生当时已无可用额度,经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又增加额度的情况。
对于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储蓄国债,包销额度为事先预定,我行在预定的包销额度内销售。
七、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息,付息方式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持有期满后,不加计利息。
八、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开立存款证明等。
九、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不作为债权凭证,也不作为存取款凭证,仅供客户查询、核对储蓄国债二级托管账户账务使用。
客户办理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等业务后,可持托管账户本到柜台办理补登。
储蓄国债托管账户本作为一般凭证管理,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使用量随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上报)。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1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中国国债是中国政府发行的短期和长期国债,不仅可以有助于实现中国政府相关政策目标,而且在国际市场也受到广泛认可。
国债市场已成为一个政府管理和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平台。
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银行、证券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服务,该服务基于中央国债通的管理和运作,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2 什么是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出具的多种国债凭证,银行受理后将国债凭证办理入库,凭此凭证可以购买国债、更换国债、调整国债利息收益等服务(到期还特别、持久兑换、持久到期)。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是实现参股国债投资的优化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优良的投资效果,保证资金的安全稳定性。
3 如何办理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1. 持证人应及时办理账户开立,银行经办人完成验证工作,并通过中央国债通系统核查;2. 购买国债市场产品的持证人,需要在线完成个人身份资料、材料资料等网上申请;3. 经中央国债通审核通过后,需要将国债凭证和合同等有关材料签署;4. 签署完毕后,银行人员将核对材料完整,确认持证人账户信息,及时办理办理购买国债的入库手续;5. 拟购买国债的投资者,完成开户和入库后,可通过指令,在国债市场期货或其它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操作,完成国债购买手续书。
4 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优势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优势明显。
它具有出资门槛低、性价比高、低风险等优势;受安全性、抵押性、流动性保证,实现了资金安全、回报稳定,满足了投资者不同需求;由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客户的办理更加便捷快捷,大大提升了投资效率。
在国债市场上,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受到了广泛认可,是众多兑换国债的投资者做为投资品种的首选。
但在使用存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时,投资者也应特别注意投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到期日期等信息,以确保相关投资活动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简介储蓄国债被誉为“小白理财”低风险、固定收益、灵活转让等特点让其成为了近年来备受追捧的理财产品。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化理财方式也越来越成熟,因此,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提出也是大势所趋。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是基于电子化技术手段,使投资者通过各类电子设备进行储蓄国债的购买、持有、赎回和转让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提高储蓄国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方式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实现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国库集中系统实现国库集中系统以国库集中支付平台等技术为基础,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可实现投资者的实时购买、赎回和转让操作。
国库集中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无须开立股票账户•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交易,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购买、赎回和转让储蓄国债的金额、数量没有限制•系统可实现实时资金结算和国债发行定价证券账户系统实现证券账户系统以股票账户为载体,实现了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国债的买入、卖出等操作,同时也可以进行账户余额管理和查询。
证券账户系统实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具有以下特点:•投资者需要开设股票账户,若已开立股票账户则无需再次开设•依托证券公司的库存资金进行国债的交易•系统支持在线查询和申购、赎回、转让等交易操作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优缺点优点•资金使用灵活,储蓄国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买卖,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理财机会•操作方便,不限时、地,没有纸质资料填写等诸多繁琐操作•安全性高,采用现代化安全技术和系统架构,确保交易的信息安全•交易效率高,实现自助、无人化在线交易,无需等待,节约时间缺点•操作失误风险,若投资者不小心误操作,会影响到自己的投资收益•技术风险,电子化交易需要完善的技术支持,一旦技术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影响投资者收益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注意事项投资者在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化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挑选信誉良好的互联网公司,选择开设证券账户交易的投资者也应选择受到证监会监管的券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并不意味着高收益,投资者需根据自己的理财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交易前需要了解国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到期时间、发行量、年化利率等结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理财产品,储蓄国债的电子化交易势在必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的提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更方便、更高效、更灵活的投资渠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投资态度,避免盲目跟风,合理控制风险,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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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
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
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
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第二节发行认购
第十六条发行额度
(一)储蓄国债发行额度不在各分行间进行分配,各网点均在总行额度内销售。
(二)储蓄国债发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存款利率,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三)在包销方式下,正常发行结束的剩余额度由总行持有到期。
在代销方式下,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四)总行包销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总行。
各分行实际售出国债额度的发行手续费归属分行,由总行定期全额下划分行。
第十七条认购
(一)储蓄国债仅在发行期内办理认购业务。
(二)单期储蓄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三)储蓄国债认购可采取免填单形式办理。
第三节付息及兑付
第十八条付息和到期兑付
储蓄国债付息日或到期日营业开始前,付息或付息兑付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提前兑付
(一)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可办理储蓄国债账户内全部或
部分债券的提前兑付。
(二)付息日及到期日前财政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代销债券提前兑付开始日前不可办理提前兑付业务。
(三)投资者可在资金结算账户所属的一级分行辖内任意网点办理提前兑付。
(四)提前兑付需按规定扣除一定利息,并按兑付本金的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直接从兑付资金中扣除。
(五)提前兑付的计息方式
1、持有期不满规定时间,不支付利息,但也不扣除利息。
2、持有期满规定时间的,在扣除相应月数或天数的利息和手续费后,根据当期执行利率享受持有期应计利息。
发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权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储蓄国债债权进行司法强制提前兑付,利息及手续费计算按提前兑付业务的规定执行。
(七)在包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到期。
在代销方式下,客户提前兑付国债由总行持有至财政部指定清算日。
第四节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
第二十条司法冻结、解冻
(一)储蓄国债只可办理余额冻结。
(二)办理程序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司法冻结须在投资者资金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解冻须在原冻结网点办理。
(四)司法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冻结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债券最长期限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
因司法扣划、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为非交易过户。
(一)非交易过户过入、过出方须已在同一一级分行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
(二)储蓄国债付息日和到期日前,在规定的若干个工作日内,停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三)因司法扣划、遗产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参照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储蓄国债资金实行二级清算,农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进行一级清算,总行与分行进行二级清算。
第二十三条储蓄国债认购和提前兑付清算。
认购资金和提前兑付国债的本息资金,总行与分行逐日清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储蓄国债付息、兑付清算。
总行在收到财政部划付的债券利息或本金后,不迟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当天将资金划
付分行。
第六节查询
第二十五条各行网点柜台、银行(95599)须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债券余额、历史交易明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央国债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查询本人债券余额。
复核查询密码遗忘时,可凭本人开户时的有效XX件、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到网点柜台办理查询密码重置。
第四章分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行管理职责
(一)个人金融部
1.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2.负责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批;
3.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
4.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二)金融市场部
1.负责储蓄国债债券类数据和参数类数据的维护;
2.负责储蓄国债额度的管理与维护;
3. 负责代总行持有储蓄国债;
4.负责与中央国债公司簿记系统核对代理总户账务;
5.负责向总行运行中心发送发行资金缴款指令;
6.负责储蓄国债发行手续费的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
负责储蓄国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
2.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盈亏核算;
3.负责总行与中央国债公司核对内外账务。
(五)软件开发中心
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技术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六)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处理与中央国债公司数据交换,出现故障及时解决。
(七)电子银行部
负责网上银行、银行等自助交易渠道对储蓄国债业务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分、支行管理职责
(一)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内网点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
(三)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培训;
(四)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统计分析及考核;
(五)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的资金清算;
(六)负责分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职责
(一)按照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二)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档案资料;
(三)向投资者提供业务宣传及咨询服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各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X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各行系统运行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储蓄国债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维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系统异常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要对当前交易的异常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主动与上级行系统维护人员联系。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设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特殊交易须经三级主管授权。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差错应按规定上报并通知投资者协商解决处理,同时对交易差错和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如需对差错交易做取消处理,须经三级主管授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
各级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农银发〔2006〕192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