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策划管理规定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策划管理规定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策划管理规定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逐步实现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依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

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治理,逐步实现项目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

效益,依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方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方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治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进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治理

第五条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治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治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科教司依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举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依照要求进行申报。“三院”依照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举顺序。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成果证明、能讲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不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科教司依照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治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中心负责对上报推举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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