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私下转让,即双方私下就股权转让进行协商并达成转让协议;二是公开转让,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特点是转让对象有限,一般只能转让给有限的合作伙伴或特定的人士。
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相对简单,但同时也存在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三个主要步骤:一是确定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价格。
股权转让双方在进行协商时需要确定具体转让的股权份额以及对应的转让价格,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参考公司的估值以及市场行情进行确定;二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转让的具体条件;三是办理相关手续。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包括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支付相应的税费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影响较小,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对于转让方来说,可能会面临股权价值被低估的风险,因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相对困难,很容易出现价格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受让方来说,可能会面临公司治理不完善、利益保障不足的风险,因为非上市公司的监管相对薄弱,受让的股权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最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转让方很难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受让方也难以全面了解转让方的动机和意图。
为了降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转让方可以在协议中增加一些保护措施,如约定披露信息的义务、对利益保障的承诺等;受让方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公司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总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一项相对简单的交易行为,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在交易中保持谨慎,了解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这样才能确保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非上市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协商转让、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三、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应当符合市场化、公开、公平、诚信原则。
具体包括:
(1)信息披露:交易前应向市场公开披露有关产权信息,包括产权类型、数量、转让对象、交易价格等。
(2)竞买资格审核:竞买人应当在竞买前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竞买。
(3)竞价确定:采取竞价方式交易时,应当依据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提出的报价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竞价结束后,应当按照报价高低确定中标方。
(4)交易合同签署:交易价格确定后,应当立即与中标方签署交易合同,明确产权转让时间、交付时间等要素。
四、交易监管:交易监管应当加强对交易程序的规范和监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诚信。
具体包括:
(1)交易备案: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先向当地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
(2)交易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对交易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审核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
(3)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合同、弄虚作假、串通行骗等
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它的出现可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企业社会化改革中转让院、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操作程序院、所投资企业股权社会化,可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实现。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寻找合作伙伴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要充分利用投资企业的技术、人才优势,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和规模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积极寻找适合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作伙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转让企业国有股权。
第二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议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流程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流程
国有公司转让股权的流程通常如下:
1. 筹备阶段:确定转让的理由和目标,并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2. 招标阶段:根据公司评估结果,制定转让方案,并公开招标,邀请有兴趣的投资者参与竞标。
3. 资格审查和谈判:对参与竞标的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资金实力和业绩,形成转让候选人名单。
然后与候选人展开谈判,商讨转让条件和细节。
4. 签订协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制定转让计划。
5. 监管审批:提交转让方案和相关资料给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批,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6. 资金支付和过户:在监管审批通过后,买方需要支付转让款项,并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7. 公告与执行:公司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告转让事项,并执行股权过户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有公司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转让股权的流程可能会受到特殊的监管和审批要求,具体流程
可能会有所调整和补充。
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相关部门的指导进行实施。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
那么,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如何变动(一)公开挂牌交易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
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
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
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
如果产生2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沪国资委办发[2009]10号)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行为。
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它可以帮助公司实现股东权益的流动和公司治理的优化。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公开发行,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具有较小的规模和资源,但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面临扩大规模、引入新的战略合作伙伴或实现股东退出等需求,这时股权转让就成为了一个必要的手段。
股权转让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权转让可以帮助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增加公司的资金来源和实力。
其次,股权转让可以实现股东的退出,满足股东的个人或战略需求。
此外,股权转让还可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股东,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和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公司和受让人。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指进行股权转让的实体,受让人是指购买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权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协议竞价转让等。
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与受让人通过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受让人。
协议竞价转让是指先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受让人,然后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答复。
其次,股东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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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程序
一、经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权转让书面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转让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如有其他股东);
三、经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管委会批准(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制地位)或区国资委核准,相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审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包括: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五、转让方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
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委托书;
(二)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照);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权益人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五)标的情况说明;
(六)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八、信息公开挂牌。
转让方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九、接受咨询,组织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十、由产权交易机构主持,签定产权转让合同;
十一、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及结算交割;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十二、变更登记。
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以及税务、土地、房产等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