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DOC 82页)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DOC 82页)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 (1)第一节编制依据 (1)第二节编制原则 (2)第二章工程概况 (3)第一节工程概况 (3)第二节施工条件 (3)第三节工程特点 (4)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设置 (5)第一节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5)第二节主要职责分工 (7)第三节组织机构高效运行措施 (10)第四章施工部署 (12)第一节施工方针及施工目标 (12)第二节施工准备 (13)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 (17)第一节施工工序和施工段的划分 (17)第二节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18)第六章施工平面布置 (19)第一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原则 (19)第二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19)第七章资源配备计划 (22)第一节施工机械配备 (22)第二节劳动力安排 (23)第三节材料供应计划 (23)第八章工程测量 (25)一、构筑物施工定位放线、测量 (25)二、轴线及标高控制方法 (25)三、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方法 (26)第九章箱涵施工方案 (27)第一节施工放样 (27)第二节基坑的开挖 (27)第三节箱涵的施工一般要求 (27)第四节涵身的浇注顺序 (29)第五节箱涵的检验评定 (29)第六节涵背回填 (29)第十章排水管网施工方案 (30)第一节排水管网总体施工方案 (30)第二节管沟开挖 (30)第三节钢筋混凝土雨污水管施工 (33)第四节检查井及雨水井施工 (37)第五节闭水试验及沟槽回填 (40)第十一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3)第一节质量目标 (43)第四节工程质量保证组织及技术措施 (47)第五节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52)第六节计量保证措施 (52)第十二章工期保证措施 (53)第一节工期目标 (53)第二节工期保证体系 (53)第三节工期保证措施 (54)第十三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0)第一节安全目标 (60)第二节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0)第三节安全管理措施 (61)第四节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62)第五节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64)第六节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及消防措施 (65)第十四章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67)第一节文明施工目标 (67)第二节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67)第三节文明施工组织措施 (67)第十五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70)第一节环境保护目标 (70)第二节环境保证体系 (70)第三节水土环境保护措施 (70)第四节扬尘治理措施 (70)第十六章夏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72)第一节夏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72)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4)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75)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76)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77)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80)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81)第一章编制依据及原则第一节编制依据一、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

(完整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年版)说明:.下划线标记的⽂字为新增内容,⽅框标记的⽂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标记的⽂字为原内容。
.本次修订的条⽂应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中其他条⽂⼀并实施。
注:设计交通量中,⼤型货车(总质量⼤于或等于)⾃然数所占⽐例⼤于时,防撞护栏应符合公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护栏可城市道路应根据环境、⽓候、城市景观及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采⽤不同防⼤型车辆所占⽐例较⼤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采⽤混凝⼟护栏。
对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桥梁或城市道路宜选⽤⾦属梁柱式护栏或组合式护栏。
钢结构桥梁及需减⼩桥梁恒载时,宜采⽤⾦属梁柱式护栏。
当道路弯道、交叉⼝、出⼊⼝等处的防撞护栏影响驾驶员视距时,宜采⽤通透性较好的⾦属梁柱式护栏、组合式护栏或波形梁护栏。
冬季风雪较⼤地区,可选⽤少阻雪的护栏形式。
防撞护栏的构造形式应采⽤实车⾜尺碰撞试验确定,并应满⾜安全性能要求。
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表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条件注:表中、、和为匝道设计速度。
主⼲路、次⼲路与⽀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护防撞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主⼲路、次⼲路及⽀路特殊路段路侧防撞护栏防护防撞等级的适⽤条件邻近饮⽤⽔⽔源保护区、⼲线铁路、轨道交通、⽔库、危险品仓储油库、⾼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应在表或规定的防护等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快速路桥梁车⾏道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车⾏道外侧应采⽤防撞护栏或⾼路缘⽯进⾏防护,⾼路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快速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设计速度为的城市主⼲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以上⾼路缘⽯,设置⾼路缘⽯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于,路缘⽯⾼度宜为。
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

表3.1. 4 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机动车道
混行车道 小客车专用车道
非机动 小客车
自行车、三轮车 行人
最小净高 Cm) 4.5
3.5 (3.2) 2. 5 2. 5
2 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 0. le),建筑限界道 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1边线控制。
1. o. 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
2基本规定
2. 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 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 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 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 求及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2.0.3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施、管 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各类设施布置应协 调、合理。 2.0.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 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 害的性能。 2.0.S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 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6 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0.7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管 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 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 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 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 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 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2.0.9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 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规范的目的和要求:-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顺畅和舒适,并满足城市功能的需要。
-要求设计人员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道路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经济性。
2.道路类型和等级划分:-要求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特点和道路交通量划分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一般道路和支路。
-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的设计要满足较高的运行速度和交通流量需求,而一般道路和支路则要考虑城市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平衡。
3.设计参数和标准:-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提供相应的设计参数和标准,包括车行道宽度、路缘石、道路坡度、人行道宽度等。
-强调需要考虑车辆和行人的交通需求,确保道路设计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4.设计流程和方法:-要求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制定相应的设计流程和方法。
-强调需要进行交通流量预测、道路横断面设计、交叉口设计等,以确保整个道路系统的协调运行。
5.设计标志和标线:-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等级,提供相应的设计标志和标线,包括道路名称标志、交通指示标志、车道线、停车标线等。
-强调需要合理设置标志和标线,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方向感。
6.设计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注意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问题,确保道路设计对行人、车辆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强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保护措施。
总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24年版)的出台为我国城市道路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帮助设计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
这对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提升居民出行体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最新版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基于自上而下的战略研究,构建了路网宏观组织结构。
该规范指出,合理配置路网资源、循序渐进地扩容升级、促进道路系统与城市用地的协调发展是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由之路。
在一般规定方面,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同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交通分道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²。
在城市道路网布局方面,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应该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
在可行的情况下,城市桥梁可以建造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该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
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道路网应平行于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
202 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
![202 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4c846202cc17552707220887.png)
3.3 公共交通车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
公共交通方式 公共汽车与电车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市区线(m) 500—800 1500—2000 800—1000 1000—1200
表 3.3.1 郊区线(m) 800—1000 1500—2500 1000—1500 1500—2000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骑车、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由这些方式 分别承担出行量在总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质量和确保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以及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套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档。
该规范包括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的各个方面,从道路纵断面设计、路面设计、交通标志标线设计、照明设计、排水设计、交叉口设计、交通信号设计等等,都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道路的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首先是道路纵断面设计,规范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级和路段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纵断面设计要求,包括路面边坡的设计坡度、路肩的宽度、圆弧的半径等等。
其次是路面设计,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类型和交通量确定路面的结构、厚度、材料等。
这样可以确保道路在不同的交通流量下能够承受相应的荷载,并且满足不同类型车辆的行驶要求。
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功能等级和交通流量确定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布置和尺寸。
这样可以提高驾驶员对道路情况的认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照明设计是在夜间和恶劣的天气条件下确保道路可见性的重要手段,规范要求根据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确定照明设施的设置和亮度要求。
排水设计是确保道路排水畅通的关键环节,规范要求根据道路纵横坡和附近地形等,合理设置雨水收集和排放设施,以防止路面积水和出现滑坡等情况。
交叉口设计是确保交通流畅和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规范要求根据交叉口的流量和道路的行车速度等确定交叉口的类型和设计要求,以保证交通流畅和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降低。
最后是交通信号设计,规范要求根据交叉口的流量和道路的行车速度等,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的相位和时序,以确保交通流畅和交通事故的减少。
总之,《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是指导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文件,它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提高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为城市的交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则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 术语2.1.1 主路 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 side 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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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
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术语2.1.1主路 main road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辅路 side road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设计年限 design life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2.1.8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2.1.9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2符号2.2符号H 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 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H p——人行道最小净高;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W r——红线宽度;W c ——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 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W pc ——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W pb ——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W mc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 mb ——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 l—侧向净宽;—W sc—安全带宽度;—W dm ——中间分隔带宽度;W sm—中间分车带宽度;—W db—两侧分隔带宽度;—W sb—两侧分车带宽度;—W a——路侧带宽度;W p——人行道宽度;W g——绿化带宽度;W f——设施带宽度;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S 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S 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
3基本规定3.1道路分级3.1道路分级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设计速度3.2设计速度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2.2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 倍~ 0.6 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 倍~ 0.7 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 0.5 倍~ 0.7 倍。
3.3设计车辆3.3设计车辆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注: 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注: 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3.4道路建筑限界3.4道路建筑限界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 3.4.1) 。
顶角抹角宽度 (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 (Wl) 。
图 3.4.1 道路建筑限界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 3.4.3 的规定。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5.2 的规定。
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 通行的要求。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 同时应设置必要的 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3.5 设计年限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 应为 15 年;支路宜为 10 年~ 15 年。
20 年;次干路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 10 年;采用石材时,为 20 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5.3 的规定。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荷载标准3.6荷载标准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 100kN 为标准轴载。
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的规定。
3.7防灾标准3.7防灾标准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一般规定4.1一般规定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4.2快速路4.2快速路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4.2.4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 ~80000pcu 。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 ~120000pcu 。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 u160000pcu。
4.3 其他等级道路4.3 其他等级道路4.3.1 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3.2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 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
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
4.4 自行车道4.4自行车道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 1600veh / h~1800veh /h ;当无分隔时,应取 1400veh /h ~1600veh /h 。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 /h ~1200veh /h;当无分隔时,应取 800veh /h ~1000veh /h 。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 800veh /h ~1000veh /h 。
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4.4 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 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