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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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制度与汇率政策改革

人民币汇率制度与汇率政策改革

人民币汇率制度与汇率政策改革中国人民币汇率制度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这个制度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近年来的汇率政策改革。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历程1978年,中国启动了改革开放的大门,人民币汇率制度也开始进行改革。

当时的人民币采取了双重汇率制度,即“单一交易窗口”和“自由市场窗口”。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币的灵活性和市场化程度。

1994年,中国正式实行了统一的汇率结算制度,即“统一市场汇率制度”。

这一制度将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汇率确定为统一的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汇率的干预。

2005年,中国宣布放开人民币汇率,并与美元挂钩,以一篮子货币为基准进行浮动汇率。

这一改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标志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二、汇率政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中国面临着国内外多重挑战和变化,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

在这一背景下,汇率政策改革成为中国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和保持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汇率政策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在人民币汇率上升的背景下,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上升,传统产业竞争力下降,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刻不容缓。

2. 降低外部压力。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因此,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对于维护中国的国际声誉和稳定外部环境至关重要。

3. 促进市场化改革。

通过推动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汇率政策改革的主要举措与成效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人民币汇率政策的改革,包括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加外汇市场准入、推动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使用等。

这些举措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程度。

通过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使市场对汇率的决定更加自由,提高了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是指中国官方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政策和机制。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形成机制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的外汇市场逐渐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贸、外资和旅游业不断增长,这促进了外汇市场的繁荣。

外汇储备的
增加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为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提供了基础。

其次,我国实施了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

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是指,在外汇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下,人民币汇率的升贬值由市场决定,政府只参与市场的调节和干预。

这种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逐
步推动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第三,我国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形成,和我国的贸易、投资等国际事务密
切相关,加入IMF和WTO,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有了更大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也为我国的汇率制度提供了借鉴和经验。

最后,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汇率政策,如汇率稳定、灵活调整等
措施,以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

同时,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财
政和货币政策,实现了对人民币的有效管理和掌控,使得人民币汇率
制度的转型与升级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复杂过程,需要依托国家政策体系、外汇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国际合作等因素,共同促进人民币汇率制度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的发展。

人民币的制度内容

人民币的制度内容

人民币的制度内容人民币是中国的货币单位,它的制度内容包括发行管理、面额设置、防伪技术、尺寸规格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民币的制度内容。

一、发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发行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人民币的发行计划和发行规模,并决定人民币的发行形式和方式。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分发和回笼处理等工作,确保发行和流通的安全和顺畅。

二、面额设置人民币的面额是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需求而确定的。

目前,人民币的面额包括1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的纸币,以及1元、5角、1角的硬币。

各个面额的纸币和硬币都有不同的色彩和图案,以便于识别和使用。

三、防伪技术为了防止伪造和仿制,人民币采取了多种防伪技术措施。

纸币上采用了特殊的防伪纸张和油墨,具有复杂的拼贴和细节图案,还加入了特殊的防伪元素,如水印、隐形图案、红蓝光变色等。

同时,纸币上还印有特殊的触感线和暗纹,以便盲人朋友可以通过触摸辨识面额。

四、尺寸规格人民币的尺寸规格按面额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纸币的长宽约为15cm×7.5cm,硬币的直径和厚度则根据面额而有所变化。

这些尺寸规格的设计旨在便于携带和存储,同时也方便了ATM机、自助售货机等自动设备的使用。

总结起来,人民币的制度内容包括发行管理、面额设置、防伪技术和尺寸规格。

这些内容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人民币的安全、便利和稳定流通。

同时,人民币的制度内容也不断的根据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必须非常重视。

我国的人民币收付管理制度主要由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涉及银行、企业和个人等各个方面。

首先,人民币的收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收入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等。

政府收入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方式获得的资金,企业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销售额和利润等,个人收入是指个人通过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对于政府收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保障政府财政的公平和透明。

对于企业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健康发展。

对于个人收入,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控制等措施,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权益。

其次,人民币的付款管理是指对人民币支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民币的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支出、企业支出和个人支出等。

政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企业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工资福利、生产原材料购买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个人支出是指个人通过消费、投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支出,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会通过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管等措施,保障政府支出的合规和效益。

对于企业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贷款管理和信用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的融资和经营需求。

对于个人支出,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消费金融和个人理财等产品,保障个人的消费和投资需求。

此外,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还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清算结算等业务。

在人民币的收付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收退款、转账汇款、代收代付等业务,必须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因此,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会通过国际结算、内部结算、风险管理等措施,保障资金的流通和结算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人民币的收付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币收付制度

人民币收付制度

人民币收付制度人民币收付制度是指国家对于人民币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经济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规定合法的收入和支出渠道,防范金融风险。

在人民币的收入方面,只有通过合法的收入渠道才能获得人民币收入,这就有效地防止了非法资金流入,遏制了洗钱等犯罪活动。

在人民币的支出方面,则规定了人民币的支付方式和限额,确保了人民币的合法使用,防止了违规资金的流出。

这些规定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其次,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促进了经济交易的便利和高效。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收付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交易的进行。

因此,国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其建立完善的人民币结算系统,提供安全、快捷的结算服务。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降低经济交易的成本,提高经济转账的效率,还可以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的发展。

再次,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人民币的稳定和信用。

作为国家的法定货币,保持人民币的稳定和信用是人民币收付制度的重要任务。

国家设立了人民币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防止辖内存款遭受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币的信用。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最后,人民币收付制度通过加强国际金融合作,促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

人民币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货币之一,其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人民币收付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声誉和使用范围。

因此,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和治理,推动人民币国际支付体系的建设,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合作,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

总之,人民币收付制度对于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维护经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定合法的收入和支出渠道,建立合理的结算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人民币收付制度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
我国的人民币制度指的是中国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和管理机构、货币政策、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以及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等方面。

货币发行和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力。

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负责发行人民币,维护货币稳定,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等。

货币政策:中国实行的货币政策是稳健中性的,即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目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以实现经济稳定和发展。

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强制接受的地位。

在中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接受人民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并应该用人民币记账。

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人民币以纸币和硬币的形式发行和流通。

纸币包括1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等面值,
硬币包括1元、5角和1角等面值。

人民币可以在中国境内的
银行、ATM机以及各类商户进行兑换和使用。

总体来说,我国的人民币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和管理人民币,并确保人民币的稳定流通。

人民币在中国具有法定地位,是人们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

建国前后人民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前后人民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前后人民币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人民币制度的诞生人民币制度诞生于战火纷飞的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年代。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撕毁国共合作宣言,悍然发动内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处于被封锁、包围、分割的状态,为了自力更生地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各解放区银行纷纷发行地方性的流通货币,用以防止国民党货币的入侵,保护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

在战争环境下,解放区货币制度存在发行和流通不统一的缺点。

因为各个解放区在经济上是保持独立的,不可能发行整个解放区的统一货币,各种地方性的货币不能相互流通。

由于发行的分散性,解放区的地方性货币价值不同,比价经常发生变化,币值难以稳定。

随着解放区的不断开辟和扩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有所增强,多元化货币流通的格局影响到解放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和战争供给,因此客观上要求货币发行和流通由分散走向统一,以适应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

1947年,人民解放战争从防御转入进攻阶段,华北地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略后方,担负着推翻蒋家王朝,解放全中国的伟大任务。

4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及任命董必武为主任的决定。

次月,华北财办筹备处召开华北财经会议,这是为准备反攻而召开的第一次有众多解放区参加的具有深远影响的会议。

会议决定各个解放区货币的兑换比价,可以相互流通,向统一发行过渡,并积极筹建全国性的银行。

10月1日,董必武致电中央时提出:"银行的名称拟定为中国人民银行"。

8日,经中央同意后,即成立南汉辰为主任的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

24日,中共中央华北财经办事处正式成立,统一领导华北各解放区的财经工作,同时,中共中央批准华北财经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筹备处具体着手货币的统一事项。

1948年以后,各解放区逐渐连成一片,邻近的解放区开始统一行政区划,统一财政和银行。

例如,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合编为西北解放区,陕甘宁边区银行并入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

5月,华北解放区决定,晋冀鲁豫边区的冀南银行与晋察冀边区的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成立华北银行总行。

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管理条例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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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相关知识人民币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人民币是集中统一的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市场上只准人民币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

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市场货币流通量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其中坚持经济发行是最根本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统一掌管人民币,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法律保护人民币,任何损害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

建国不久,我国即排除了市场上流通的外国货币,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

国内一切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单位都由人民币承担,在国际上则作为计价、结算手段。

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

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第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

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因为我国物价是建立在国家拥有雄厚的物质储备,并按稳定的价格投入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统一管理了金融业,使货币流通的计划性日益加强,国家掌握的黄金、外汇也在逐日增多,单只黄金储备一项1954年就比1950年增加了10倍以上。

"(注:《人民日报》1955年3月1日社论:《做好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

)由此可见,人民币不仅有充分的物资保证,而且有不断增加的金融储备,这是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当然,人民币是受纸币流通规律所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所以,人民币的稳定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将"稳定币值"突出地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首位。

第四,人民币采取主辅币流通结构。

人民币的代号为"¥",以"元"字的汉语拼音"Y"加两横而成,其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

辅币是有限法偿货币,供日常零星使用。

在流通中,两者的比例应根据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以满足金额大小不同的购买支付需要。

一般地说,人民币主币与辅币的比例,各种主币之间的比例以及辅币之间的比例,搭配均是合理的,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

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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