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1988年11月30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六届会

自治 州 设 自治州 工商 业联 合会 ;
、
自治 县
、
旗设县
旗 土商业联 合会
。
中 国工 商业联合会 是 中 国工 商 业 界 组
,
民 间 的 对 内对 外商会
。
第 二章
第六 条
,
会
员
、
第二 条
法 为根 本 准 则
本 会 的一 切 活动 以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宪
。
本 会会 员 有企业会 员
、 、
、
社 团及 工 商 经 济 界 人 士 的联 系 贸 易合 作 的发 展
;
促进 经 济
。
、
技 术和
选举权 和 被选举权 ,
。
( 五 ) 对本会 的 工作提 出意 见和批评 , ( 六 ) 享 受本 会举 办 的福 利
六 ) 为会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第五条 织
。
按 国家 行政 区 划 设 置 工 商 业 联合会 组
团 体会 员和 个
、
第三 条
改革
、
本 会 的宗 旨是 团结 工 商 业 界
,
,
在 国家
,
人 会员
。
开 放方 针 指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国 家 经 济建 设 维 开 展 对外 经 济 联 系 合 作 和 友 好 业
、
( 一 ) 国营 企业
集 体企 业
、
合作企 业
、
乡镇 企
护会 员 的合 法 权 益
中 国
(198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章 程
年 n 月3 0 日 中华 全 国 工商 业联 合 会
第 六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全 体 会议 通过 )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总则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
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商会理事会章程

商会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会理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根据《商会章程确认法》、《商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商会理事会是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决策和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第三条商会理事会的成员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商会理事会一般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4至6次会议,由商会主席召集,并邀请商会副主席和部分顾问参加。
第五条商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条商会理事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保护商会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良好竞争秩序。
第七条商会理事会每年应当向商会会员做好工作报告,接受商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商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与产生第八条商会理事会成员由商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产生方法及程序遵循商会章程及有关法规。
第九条商会理事会成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举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商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周期为三年,每三年选举一次。
第十一条商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商会事务,有参选和选举权,形成互动、广泛的选举格局。
第十二条商会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由商会主席发出就职通知书,并组织就职典礼。
第三章商会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商会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二)决定商会的会费标准和收费政策。
(三)审议商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决算。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五)制定商会的规章制度。
(六)协助商会主席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商会理事会可以委托商会主席组织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等进行具体工作,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商会理事会成员享有提案权、表决权和质询权,有责任对商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商会理事会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商会理事会成员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商会理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商会及会员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汽车公司章程

洛阳汽车销售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成立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抗争,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汽车销售有限企业第四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汽车(不含二手车 )及汽车配件销售第六条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当更正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改正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赞同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赞同。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也许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八条股东的姓名也许名称:股东姓名(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率出资时间货币1000100%2025年12月16日前第十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执行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不能够证明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企业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企业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企业法》规定,执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酬金事项;(三)审查赞同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赞同监事的报告;(五)审查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量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赞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充损失的方案;(七)对企业增加也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刊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九)对企业合并、分立、清理也许改正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更正企业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准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中华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组织人员架构

分会会长 秦敏聪
深圳大兴汽车 集团董事长
执行副秘书长 赵滢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汽车定制改装行业发展委员会
简称 CADCC改装分会
分会会长 朱孔源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 销商商会秘书长
秘书长 高洪篪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老爷车专委会
简称 CADCC老爷车专委会
分会会长 李建明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
简称 CADCC经营管理专委会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汽车金融发展促进委员会
简称 CADCC金融促进会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汽车俱乐部专业委员会
简称 CADCC俱乐部专委会
分会会长 李金勇 庞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原总裁
秘书长 庞勇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汽车用品产销专业委员会
简称 CADCC江铃分会
分会会长 孙纲
顺宝行汽车集团 董事长
秘书长 陈安德
分会会长 石家俊 上海通孚祥汽车贸 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黄文跃
分会会长 陈科云
溧阳顺达北现汽车 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秘书长 白成浩
分会会长 黄琳
重庆怡和物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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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会长 刘忠
北京中盛名车汇旧机动 车经纪有限公司
秘书长 郭平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后市场委员会(筹)
简称 CADCC后市场委员会
分会会长 李金勇 中海同创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秘书长 执行副秘书长
方建明
宋星海
分会会长 陈琰峻
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两方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底色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得。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获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销商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总则为了更好地建立起**公司与**商用经销商的沟通渠道,巩固和发展厂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广大**商用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商用汽车市场的开发培育,特成立**商用全国经销商协会(以下简称全国经销商协会)以及**商用区域经销商协会(以下简称区域经销商协会)。
第一条全国经销商协会由各区域经销商协会构成。
第二条新增区域经销商协会须报全国经销商协会审批通过,否则不予认可。
第三条经**公司审批认定的**商用授权经销商,均自动成为全国经销商协会及区域经销商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全国经销商协会的理事单位由各区域经销商协会推荐产生,DGP经销商直接成为全国经销商协会理事单位。
第五条全国经销商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为全国经销商协会常设管理机构。
第六条常务理事会设常任理事单位21家,在理事会上由全体理事单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4家,秘书长单位1家,副秘书长单位4家,在理事会上由全体理事单位从21家常务理事单位中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每届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以及副秘书长单位聘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单位缺额时,应在下一次理事会全体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数超过四分之一或会长、秘书长单位因故离任时,应及时召开理事会全体大会予以补选。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应在**公司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上届常务理事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及财物在新一届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常务理事会单位。
第十二条由会长单位牵头,常务理事会应定期组织召开全国经销商协会大会以及全国经销商协会理事会会议,收集、听取和反馈**商用经销商的意见和建议,与**公司共同探讨和制定商务政策,并对执行效果及情况进行及时交流。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积极参与**公司高层的交流活动和其它重大活动,如:见面会、恳谈会、团体考察、出席汽车行业峰会、论坛等活动。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2月21日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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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是全国工商联领导下非赢利性的汽车经销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汽车经销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丰融园15号丰侨公寓2座2604室。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五)广泛联系国际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八)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九)承办政府及全国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汽车经销及与汽车经销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商会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或免去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三)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会议。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二(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会费、赞助、捐赠的具体收缴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须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