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计价时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为便于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暂将该费用分项列入“暂列金”中进行计取。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扬尘治理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为了响应乌鲁木齐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推进在建工程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建委《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疆总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结合本项目部,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工程具体概况--------------------------------------------------------------------------------------------------------------------------------------------------------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创市级、自治区级文明工地。
四、扬尘来源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土方回填产生的扬尘。
2、喷锚、注浆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3、清理施工建筑垃圾产生的扬尘。
4、堆放的原材料(如沙子、水泥、石子等)底泥流淌在路面风干产生。
5、装饰分部粉刷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6、现场各种来往车辆产生的扬尘。
五、扬尘防治措施(一)成立管理组织机构1、由项目部成立工作管理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2、职责:1、组长: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扬尘控制的实施情况,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
2、副组长: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3、组员:技术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交底。
4、组员:安全员负责防尘作业安排、检查。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2017-11-02 21:32乌建发〔2017〕71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细则背景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工地所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加强扬尘治理已经成为了一项迫切的任务。
为了规范建设单位扬尘治理的实施,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的细则和指导原则,以帮助建设单位更加有效地减少扬尘污染,并保障工地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单位扬尘治理实施的具体细则:1. 扬尘治理计划每一个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都应该制定一份扬尘治理计划。
该计划需要明确列出预防、减少、控制和处置扬尘污染的措施和方法。
需要详细说明建筑工地所面临的扬尘污染问题,并制定一个相应的管理方案。
2. 管理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扬尘治理管理方案,并且需要明确考虑环境保护、安全和效率等因素。
对于建设单位的管理方案而言,应该包含以下方面:•扬尘治理的目标;•扬尘治理计划;•应急情况处置方案;•治理措施的选定及实施要求;•监测方案。
3. 扬尘治理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综合的扬尘治理方案,该方案应考虑到建筑工地所面临的不同类型的扬尘污染,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常见的扬尘治理措施包括:•覆盖:在裸露的土地表面上覆盖一层凝结物或其它防尘材料来阻止土地表面的扬尘。
•喷淋:利用水泵对工地进行喷淋,来降低空气中细小颗粒物的含量。
•安装设施:在工地周边安装固定或移动喷淋设备、风力机或空气净化器,以确保空气中的扬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4. 监测方案建设单位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扬尘监测方案,每日对建筑工地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扬尘治理效果。
当扬尘治理效果达不到环保要求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5. 预警机制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
按照特定流程,对突发事件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和处置。
结论为了实现建设单位对扬尘污染的有效治理,需要建立起完整的体系,包括扬尘治理计划、管理方案、扬尘治理方案、监测方案和预警机制等几方面。
各项扬尘治理措施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制定和实施,以确保工地周边的居民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维护。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轨道交通施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道交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第七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第九条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

扬尘治理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快速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我市制定了本《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旨在明确治理目标、措施和责任,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治理目标1. 减少扬尘排放:通过对源头控制、运输管理和施工现场治理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和执法力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措施1. 源头控制(1)对于工业企业,要加强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对于建筑工地,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
(3)对于道路交通,要加强车辆尾气治理,提倡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辆的使用。
2. 运输管理(1)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对装载或运输物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监控,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2)加强道路清洗工作,定期洒水、清扫街道,减少因车辆行驶而产生的扬尘。
3. 施工现场治理(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规定了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对于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要进行及时覆盖,减少扬尘的产生。
(3)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尘土,要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扬尘再次产生。
四、责任分工1. 监管部门(1)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2)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2. 扬尘排放单位(1)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2)加强对扬尘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3. 企事业单位和居民(1)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积极参与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
五、效果评估1. 指标体系(1)建立扬尘治理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扬尘减排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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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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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装、PM10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
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同时,施工单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台账,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
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环保、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