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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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项目法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能力的,一般应自行组织招标;业主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

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业主招标的,若招标代理费估算大于50万元,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招标代理费用估算小于50万元的,可采用招标方式或选择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业主不得划整为零、肢解项目规模,规避招标或指定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代理费用的测算,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测算。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以下称“招标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分类别招标确定不同的代理机构,如:土建工程代理招标,路面工页脚内容1程代理招标,物资采购代理招标等;规模较小的农村公路或其它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第六条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投标控制价编制及报审规定

投标控制价编制及报审规定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控制价编制及报审要求的规定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对招标工程的投标控制价编制及报审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招标人及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招标人须按照《关于规范工程造价监督申请的通知》(云交造价[2010]8号)要求,提出造价监督申请,取得造价监督号。

二、根据《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10]424号),招标人按规定送审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调整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

三、根据《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9]761号)、《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08]35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云交政法[2010]549号),招标人按规定送审编制完成的投标控制价资料。

投标控制价送审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1、招标人在控制价发布不少于7日前,将编制完成的投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我局;报送审查的投标控制价资料包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含电子版)。

2、采用工程量清单推荐性标准编制的投标控制价价成果文件包括清单预算价、投标控制价和参考成本价。

3、采用工程量清单参考使用标准编制的控制价成果文件只需编制投标控制价。

4、专项技术服务的投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及实际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5、招标人在报送投标控制价资料同时应将编制完成包含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上报我局《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造价数据库》系统。

6、我局在收到完整的投标控制价资料的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初步投标控制价审查意见,和招标人交换意见后,提交厅监督委员会审议。

招标人按我局审查意见核实调整后,将调整后的投标控制价资料报送我局。

7、初步投标控制价审查意见经厅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我局正式形成投标控制价审核报告上报云南省交通建设价格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厅基建处和招标人。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799》[1]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1]799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昆明市规划局,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二00一年八月七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优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以上的建筑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项目设计规模划分属中型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三条建筑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工程16层(含16层)以上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它民用建筑(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城市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及重要风景区内的建筑项目;(三)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建筑装饰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五)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甲级、乙级市政工程项目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其它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七)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云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子目计价行为,公平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单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以下简称“新增子目”)是指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变更、缺项、漏项等原因新增,未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计量支付的子目。

第三条新增子目计价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管理、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等监管制度,遵循合同优先、公平公正的计价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及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应当由具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审并签章。

第二章计价原则第六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新增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一)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的施工图纸变更,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环境不变的,按照比例分配法计算。

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比例调整比例:变更前后比值。

(二)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仅对材质改变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原合同材料价格)×报价清单的材料消耗量。

2.新增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组价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分析资料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基准日期的指导价。

第七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并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

(一)新增子目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1-κ)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程内容,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00%;(二)新增子目不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设备子目新增子目单价所涉及子目的设备采购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由项目法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所确定的价格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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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
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

如有新增子目,须报审,并执行新增子目审批结果通知。

第九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最低成本价。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应当以招标文件依据,以清单预算价为基础,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施工环境及市场价格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单价水平;专项技术服务的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应的取费标准、市场价格及费用成本对比测算。

招标人应当对编制的控制价进行复核,确保各合同段之间以及合同段内部类似子目单价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合理价格差异。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条款。

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价超过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25%~+10%的应当视为不平衡报价,应在总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定额、计价办法、计量规范等相关文件编制;
(二)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要求;
(四)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依据管理职责对其执业行为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的备查与复核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控制价发布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前,须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招标人报送备查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经审定的造价文件;
(二)项目招标文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三)地材价格情况调查表;
(四)审定的设计图纸;
(五)勘查设计、监理服务及其他专项服务控制价应提供成本测算资料。

第十六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分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编制控制价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资格的符合性审查;
(二)对编制控制价采用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进行审查;
(三)对提交控制价的总体价格和单价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必须由交通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个人的执业专用章,否则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资料,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审查意见和备查记录。

发文后的审查意见
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一份回复招标人,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由招标人补齐后重新报送。

招标人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复核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的,确认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超过规定允许的最低成本价和清单预算价范围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确认无误或经调整的招标控制价由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

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有效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无效的,复核费用由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按规定格式(含电子文件)一并报本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作为造价技术档案入库备查。

第四章违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控制价审查工作时,若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做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法规、规章、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或同时为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通造价咨询机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作为其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确定停止其执业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接收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提出招标控制价造价分析和审查工作意见;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
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招标人、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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