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利弊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优缺点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优缺点一、子公司的优点(1)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2)有利于发展更多客户;(3)可享有注册地给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4)只向母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企业成果;(5)若当地适用税率低于母公司的税率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可递延纳税,有时子公司的适用税率比分公司低;(6)可以享受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取得增值部分免税的好处;(7)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更易得到税务认可;(8)设立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更为便利;(9)子公司利润转回母公司较灵活,使母公司投资所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选择税负较低时转回,从而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二、分公司的优点(1)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较简单;(2)分公司经营时,承担的成本费用比子公司节省;(3)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注册地不必缴纳资本税和印花税;(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不需要总公司再次投资设立;(6)经营期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7)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三、子公司缺点(1)要有母公司的投资;(2)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费用较高,要缴纳开业注册税或印花税;(3)财务制度较为严格,财务在注册地需要全部公开,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4)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要缴纳预提税;(5)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6)与母公司的交易常常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计的重点对象四、分公司缺点(1)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2)设立分公司,总公司需负担连带责任;(3)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不易得到税务认可;(4)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5)不能享受注册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投资优惠;(6)利润一般必须在当年转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不能得到延期纳税优惠;(7)生产经营中的事项要向总公司请示、经总公司认可,不利于对外发展客户。
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优势对比

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优势对比1.成立分公司的优势:1.1独立法律实体: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和财产权益。
这意味着,分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分开,保护了母公司的资产和利益。
1.2扩大业务范围:成立分公司可以在新市场扩展业务,进一步开拓潜在的客户。
分公司可以在本地进行运营,提高与当地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效率。
1.3品牌展示:成立分公司可以增强母公司的品牌形象。
通过在不同地区设立分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提供更广泛的品牌展示机会,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认可度。
1.4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分公司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款、降低税率等。
这将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成立子公司的优势:2.1独立财务管理:成立子公司可以实现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产权益与母公司相互独立。
这使得母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和核算利润。
2.2独立业务管理:子公司有独立的业务管理团队,可以根据本地市场的需求和条件制定适合的业务策略。
这也有助于提高业务的灵活性和反应速度。
2.3融资和投资: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融资和投资。
这将使母公司在融资方面更加灵活,同时降低对母公司的财务风险。
此外,子公司可以吸引本地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
2.4独立员工管理: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员工管理和激励机制设计。
这将有助于吸引、留住和激励当地优秀的人才,提高企业在本地市场的竞争力。
成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各自的优势,其选择应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战略目标。
如果企业希望在新市场开展业务,并且要求在法律上实现分离,那么成立分公司可能更合适。
而如果企业需要良好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灵活性,那么成立子公司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无论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要企业在决策前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以便为企业的扩张战略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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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扩张,选择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模式哪个更优?
在风险控制方面:
1、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清偿不限于分公司本身的财产,而是连带牵涉总公司的财产,故对于业务模型成熟风险较小的主营业务,适合采取分公司模式,总公司把控力度大,便于快速复制扩张主营业务。
2、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对于处于业务探索期尚不成熟、风险较大的非主营业务,适合采取子公司模式,母公司可以隔离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
在税务筹划方面:
1、在经营初期,若经营业务容易出现亏损,则设立分公司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物资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不利方面是,一般分公司在当地享受税收优惠较少。
2、在经营初期,若经营业务容易盈利,则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因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不利方面是,母子公司间物资移送属于两个独立主体间的正常销售,如果往来频繁,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纳税较多。
在经营统筹方面: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统筹经营管理,管控强度更大、更直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2、子公司的经营决策相对独立于母公司,尤其是与其他企业合资设立子公司,存在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上的差异,可能直接导致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环节上的错位,与母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不一致。
总分公司or母子公司如何选择?

总分公司or母子公司如何选择?当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开疆扩土之时企业都会面临着是选择总分公司的形式还是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去发展更加有利于企业?然而这两者并没有绝对的孰强孰弱,各有利弊各存千秋,所以这也就导致企业在选择时难免会犯选择困难症,本文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看看能否帮助大家减少一些选择成本。
一、法律主体考量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虽然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有公司字样,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归属,其所有资产都是列入总公司名下,所以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属于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有各自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从法律风险方面我们可以直观看到母子公司之间能够起到一个风险隔离的作用,而总分公司则是命运共同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企业管理考量在企业管理方面,个人觉得要从企业管理文化和企业管理成本两个方面去看:企业管理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原始动力,是“司魂(公司的灵魂)”,一个契合自身气质的企业文化对于一家企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企业开疆扩土之时,对于行业差异比较大或者地区差异比较大的业务板块,可以考虑设立母子公司的模式,会更加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和管理。
企业管理成本:成本管控是保证企业利润的关键因素,下面我们就从管理成本角度看一下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之间的优劣:1、分公司在设立环节和注销环节办理流程比较简单,耗费成本较低;2、如果企业从事行业需要办理资质,那么设立分公司的成本就会较低,因为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它可以和总公司共用资质,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则需要重新办理资质。
分公司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分公司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一、优点:
1、便于经营,对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对简单;
2、在分公司经营期间,其承担的成本费用要比子公司更为节省;
3、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注册地不比缴纳资本税及印花税;
4、分公司交付于总公司的利润一般不用缴纳预提税;
5、无需总公司再次投资设立;
6、分公司的亏损可抵充总公司的利润,继而减轻税收负担;
7、因分公司与总公司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和不必负担税收;
二、缺点
1、需向总公司进行全面情况报告;
2、一般设立分公司,总公司需附带连带责任;
3、若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注入特许权及利息等其他间接费用,一般不易得到税务认可;
4、若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
5、无法享受注册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是其他投资优惠;
6、利润通常需在当年转回总公司汇总纳税,无法得到延期纳税优惠;
7、对于生产经营中的事项需向总公司请示并得到认可,不利于对外发展客户;
8因实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分公司所在注册地要对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利弊分析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利弊分析(二)(2009-02-09 14:59:52)转载▼标签:分类:法律杂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利弊分析(二)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
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财税之子公司、分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税之子公司、分公司的影响李永兰律师子公司、分公司是现行市场经济下,公司选择对外投资(包括国外投资)所采取的重要组织形式。
但是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税收有没有影响,有何影响?相信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了解的并不是很清楚,因此,笔者借此文章来作简要分析。
1. 公司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原因。
(1)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有助于形成公司集团,加速公司的发展,加快市场份额的增加,有助于占据有利市场地位。
(2)存在部分抵税国或低税地区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或少征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税收协议,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因此,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成为公司用于转移利润、避免高税收的避税手段。
2.子、分公司对公司财税有不同影响,税收筹划往往成为公司作出具体选择的重要考量。
就纳税层面而言,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当向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但是具体到纳税税基、税率等方面,各国往往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分公司有不同的规定。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在东道国视为“居民纳税人”,与其国内其他纳税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东道国视为“非居民纳税人”,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债务以其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分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债务由母公司承担。
(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计征税收。
因此,可以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纳税人所提供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免税政策,但是分公司作为他国公司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东道国往往不愿为其提供太多优惠。
(4)当东道国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以递延纳税,减少税收支出。
而分公司的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没有享受东道国低税率的权利。
(5)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等于母公司的资本利得,可以留在公司,或可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出,减少税收支出。
但是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必负担税收。
设立子(分)公司的利弊分析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一)设立形式及大致流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成立子公司大多以现代企业模式为主,据调查,99%的企业在投资注册公司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
以下仅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阐述。
如果要设立,流程是:确定股东(几个)→出资(起名并核名,验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是实物投资则需要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去办理工商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开立账户等后续工作。
(二)单个股东或多个股东出资利弊1.单个股东出资如果我方独资,出资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有限公司),在注册名字时要体现。
即体现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国有全资”。
优势:(1)控制力强。
如果单独投资股东直接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此种类型能够依照自己的决策来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2)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决议程序上得到简化。
(3)可以使风险可控。
有限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有确定。
(4)更适合中小规模的企业采用此种形式.劣势:(1)设立资本上要求相对严格,如《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起不到制衡作用。
(3)经营成本较高,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有所限制。
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投资举办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发生债务关系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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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的利弊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三)税收角度的区别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1、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
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所以关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设立分公司的利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含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与企业进入的行业、市场前景、政策导向、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等有关系外,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它角度进行,比如,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公司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
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因此,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时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
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例1:某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税后收益=20-6.6-2.68=10.72(万元)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选择其积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其消极的一面,不能以偏概全。
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
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
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二:蓝天公司是一家拥有A、B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500万元,分公司B损3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2年度应纳税额=(3000+500-300)×33%=1056(万元)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
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3%=99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B公司由于2002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蓝天公司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0+165-115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55-1056=99(万元)。
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3:南京天顺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设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海南和珠海均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元;海南、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