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整[详细]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
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组织架构: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培训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对象:根据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等级,分为不同培训级别,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知识等。
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现场实操、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确保培训效果。
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1.年度计划: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和目标。
2.月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每月制定详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3.实施与监督:定期组织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确保培训内容的落实和培训效果的跟踪。
四、安全教育培训要求1.全员参与: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复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特殊培训:对于新员工、转岗员工和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须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4.持续改进:根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法。
五、安全教育培训考核1.考核方式:采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2.考核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须重新培训直至合格。
3.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1.建立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每位施工人员的培训情况。
2.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
3.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七、应急演练1.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篇)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为了提高员工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意识和知识,保障施工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以下是一个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参考内容:1. 建立培训计划:制定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具体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等。
2. 培训课程设置: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关培训课程,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高处作业安全、机械设备操作安全等。
3. 培训材料准备:准备相关培训材料,包括教材、PPT、视频等,以便于培训的教学和学习。
4.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师资队伍的选择和培养,确保能够提供专业的安全知识和培训。
5. 培训方式选择: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可以选择集中培训、分组培训或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
6. 培训评估与考核: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采取测试、操作演示等方式,确保培训的效果。
7. 测试与证书颁发: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员工参与施工的资格凭证。
8. 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培训的全程可追溯。
9. 安全教育宣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施工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10. 追踪与持续改进:对培训效果进行追踪与评估,并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制定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公司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一、培训目标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目标是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降低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二、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1)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安全生产理论(1)安全生产的意义与重要性;(2)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3.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1)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2)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方法;(3)施工现场的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估;(4)施工现场常见事故案例分析和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
二、安全教育培训体系1.组织机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培训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进度,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知识、职业健康知识等。
三、安全教育培训实施1.入场教育:所有新进人员必须接受入场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日常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确保每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培训:对于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培训形式1.集中培训:通过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集中教育。
2.现场培训: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操作培训,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3.视频培训: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观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演示等视频资料。
4.自主学习:提供安全学习资料,鼓励员工自主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
五、培训考核1.培训考核:定期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档案。
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3.不合格处理: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六、培训记录1.建立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2.培训资料归档:所有培训资料应归档保存,方便查阅。
七、监督检查1.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整改结果。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是指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认识和技能,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注重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加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在进场前、进场时、进场后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是指在施工单位正式进场之前的培训,目的是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安全管理的范围,使其了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和控制措施;(五)应急救援和灭火知识;(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参与培训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十四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应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演示、教材等,使参与培训的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第十五条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进场时的安全培训第十六条进场时的安全培训是指施工单位正式进场后进行的培训,目的是使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遵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篇)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
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一级安全教育由工程处会同质安部门对新入公司的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累计为____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对经过教育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累计为____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由班组负责,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为____学时。
职工三项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并将考核内容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并附考试卷;3、特殊工种培训: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塔吊司机、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3篇)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建筑工地是高风险的场所,各种安全事故频发,对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套建筑工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培训目的本培训旨在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减少工地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培训对象本培训针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建筑工地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1. 建筑工地的安全风险分析针对建筑工地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评估,使工人们能够认识到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及其严重性。
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介绍建筑工地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地方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使工人们了解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3.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介绍建筑工地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起重机械操作、爆破作业、高处作业等,通过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示,让工人们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有效降低作业风险。
4. 安全防护知识介绍建筑工地常见的安全防护知识,如头盔、安全鞋、防护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建筑工地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标识的意义和使用方法。
5. 现场应急救援介绍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火灾扑救等,通过实操演练,使工人们能掌握应急逃生的技能,并能在事故发生时正确应对。
四、培训形式1. 理论培训通过课堂讲解,采用图文结合、案例分析等方式,把培训内容详细讲解给工人们,使其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2. 实操演练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地进行实操演练,让工人们亲自参与,体验操作,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 考核评估安排考核评估活动,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操操作考核,对参加培训的工人们进行考核,通过合格者给予培训合格证书。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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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公司的安一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各在建工程必须根据各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经理需经过再培训,并不得少于30课时。
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课时,特殊工种、安一资料员不得少于30课时。
二、各在建工程必须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每有上人未教育,罚项目经理、安全员款50元,不懂安全操作技术每人罚项目经理、安全员30元,未记录、教育人未签字罚安全员款10元。
三、变换工种必须对工人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每一人未经教育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50元,未记录、教育人未签字罚安全员款10元。
四、各班组每天班前、班后必须对工人进行有关教育,有一人次未教育,罚班组长10元,未记录一次罚款10元。
黄河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0日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使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学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1、企业对新进场工人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证书方准上岗。
2、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及起重工特殊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不定期本工程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二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3、要定其轮训项目经理,并取得《安一管理资格证书》,凭证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亲朋岗位的安一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一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4篇)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建筑工程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是本单位的基本安全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完成培训。
第四条基于工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安全培训课程,需根据工作岗位给予不同的安全培训。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安全培训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基本知识;2.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案例分析;3.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方法;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5. 特殊作业的安全培训,如高处作业、电焊等;6. 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培训要求第六条安全培训应由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主要以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单位安排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课程,并在培训结束后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条员工应认真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培训,需提前向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请假,并按规定补充培训。
第九条已经参加过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的员工,在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时限内应参加定期的复训,以巩固和更新知识。
第四章培训形式第十条安全培训可采取面对面授课、视频教学、培训手册等形式进行。
具体形式可根据培训内容和员工情况灵活选择。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讲解清晰明了,禁止使用隐晦或不具体的措辞,以确保员工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安全培训结束后,员工应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测试。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为80分以上。
第十四条未通过考核的员工,需进行补考。
若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将进行额外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对每次安全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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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培训考核制度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2、项目经理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的“安全教育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和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每年比少于3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上级举办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培训”,组织安全和项目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培训、学习部少于40学时,并经上级年度能力考核合格.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1、新工人在没有分配到施工现场前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当人数少时,可由安全员及施工队长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当人数多时,可由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报告.组织座谈、参观阅读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有:(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3)、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4)、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及应吸取教训;(5)、急救常识;(6)、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事故现场等;2、现场教育由主管工、工地安全员带领将军以下内容:(1)、本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点、施工机构设备特点、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方法等;(2)本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纪律;(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等,培训讲解15学时.3、岗位教育、由班长级讲解以下内容:(1)、本班级施工特点、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注意事项;(2)、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注意事项;(3)、经常使用的施工机构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4)、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的要求;(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装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架子工.1、必须经考核、发证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企业所在建筑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3、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采用多种方式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安全活动日、安全月、班前班后安全会,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进行教育.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制度1、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消防、生活用电、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教育.2、在高温、严寒、台风、雨雪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季节性安全教育.3、建筑施工工人在同一施工现场内变换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复岗的,应进行转岗复岗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同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4、建筑施工工人违章违纪行为达三次或因违章、违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行违章违纪教育.5、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现场工人进行事故教育,吸取事故教训.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由班组长利用上班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警钟长鸣,班前教育的主要内容:(1)、回顾班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即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要求;(2)、分析班组安全生产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式注意事项;(3)、各班、组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照应关系;(4)、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技术设备是否到位,正确佩戴.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对变换工种及换岗的生产人员视同新工人进行上岗安全2、教育、换岗教育3、对变换工种人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为新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注意事项4、变换工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5、变换工种人员的成绩要记录入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采用“四新”时,由有关技术部门制度规程.2、技术部门会同专职安全员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知识教育.3、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4、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要记录入卡.〈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事故报告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二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六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九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十六条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三〉、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安全技术交底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制止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能否正确对待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大问题.“安全技术交底”应在开工前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方可使用.3、要有针对性.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各工种施工方法、场地环境,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出对各工种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4、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可能造成的施工危害,从安全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施工安全.5、要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不同的施工方法、各种机械设备、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爆、易燃等作业,以及施工周围的不同环境,制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并力求细致全面.6、工程项目部实行二级安全技术交底,即项目部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7、安全技术交底随任务单,按工种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交底内容要有针对性、可靠性及可行性,写明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1、防火责任人1.1、项目经理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2、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技术指导、监督责任;1.3、施工现场安全员、值班员、材料保管员分别实施消防工作.2、消防器材的配备2.1、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米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2.2、仓库或堆场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3、各级消防对负责人的职责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3.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操作制度.3.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3.4、领导专职、义务消防(员)队,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3.5、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3.6、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3.7、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教育.3.8、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危险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4、消防的定期检查制度4.1、定期实行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4.2、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便于使用又醒目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4.3、保证消防车通道、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畅通无阻.4.4、消防设施和器具,应当由专人实行挂牌管理、检查、维修与更新,使消防器具保持完好的临战状态.4.5、施工现场治安、消防、保卫安全检查必须制度化、经常化,不留死角,做到防患于未然.〈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特种作业人是指:电工作业(电工)、金属焊接作业(焊工)、起重机构作业(起重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架子工)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特种作业人员需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在公司上岗作业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入卡.〈六〉、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1、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安全科长、公司专职安全员.2、项目部每月组织三次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3、班组每天进行上岗前检查和作业中得检查,参加人员:施工现场安全员、班组长.4、检查应结合工程的季节特点进行,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对暴露出来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操作或指挥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等情况做好记录,对一般问题或隐患当即口头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做到边查、边改、边复查.5、要建立并保持相应的检查记录,尽量采用规定格式和内容的检查记录评分表示.6、对核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理:视危险程度和严重性按标准(事故隐患的控制)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7、隐患处理后复查验证: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工程项目部门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并做好记录,只有当险情排除,采取了可靠措施后方可恢复使用或施工.8、上级或政府待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通知,由工程项目部及时性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同时制定措施,实施整改,自查合格报公司主管部门复查后,再报有关上级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七〉、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制度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公司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一)、起重吊装工程;(二)、脚手架工程;(三)、拆除、爆破工程.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作出切实可行的结论时,方可组织实施.〈八〉、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1、公司施工起重机械主要指:汽车式起重机,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要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2、项目工程在使用起重机械设备要做好登记、登记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资料员作好记录.3、登记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原值、折旧、已使用年限、检修情况、完好程度,是否经安监部检验合格,自购式租用.〈九〉、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严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2、在施工中不准使用滑轮吊装预制构件,不准使用自制的龙门吊,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的其他起重机械,不准使用过时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准使用过时的灭火器材,不准使用破旧的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3、施工设备、机具、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立报废淘汰工艺和设备台帐.。